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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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2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2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论火灾事故调查的应用意义1一、当前火灾调查与灭火救援工作脱节导致的问题(一)灭火救援过程中对火灾现场完整性保护意识不够,火灾现场勘验时难度增大。中队在火灾扑灭后,有的往往不分析情况,现场清理时还作较大程度的翻动,尤其对起火部位的大量翻动,使得火灾现场物品发生变动、火灾现场燃烧痕迹被清除,火灾现场勘验时较难发现和固定燃烧痕迹和物证,增加了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调查认定的难度。(二)灭火救援过程中获取的火灾现场资料质量不高,火灾调查时利用价值不高。有的火灾现场扑救结束后,中队未进行拍摄、未留下任何影像资料;有的中队建立了火场摄像或拍照机制,但拍摄设备时间未校准、未充电和不会用现象突出,在拍摄扑救过程中,有的抓不住重点,拍摄资料既不能反映队员们英勇善战的场面,也不能反映火场概貌以及火灾发生、蔓延发展的趋势,对火灾调查利用价值不高。(三)火灾调查情况很少向辖区中队反馈,中队开展战评总结全面性不足。火灾调查结束后,防火部门一般着重对当事人告知处理,对防火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却很火灾调查情况反馈至中队,中队也因不了解火灾全面情况,对灭火救援工作总结不够全面到位。(四)火灾接处警、灭火救援与火灾调查脱节,导致一些火灾未及时调查或未调查而形成信访增多。发生火灾时110或119指挥中心首先接到报警,随后立即调派中队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战斗。通过中队现场扑救情况的反馈,消防指挥中心会将一些较大火灾或影响大的火灾情况反馈给防火部门领导或值班人员,防火部门才会通知火调人员到场调查。一般的小火,中队现场处置完就返回,往往也不向当事人告知情况,也不与火灾调查人员进行现场移交和衔接。由于警力有限,火灾调查人员并不是每起火灾都到现场,火调人员当时并不知道火灾信息。二、火灾事故调查应用的重要意义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都是火灾事故处置的组成部分,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行“防消结合”勤务模式,进一步规范火灾处置工作,对内实现了警力互参考资料,少熬夜!补、责任落实、效能互增的目的,对外对及时查清处理火灾事故、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规范制度、落实责任,明确了火灾调查的任务来源。建立火灾调查“防消结合”工作机制和移交程序,用制度来规范行为,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减少了工作推诿。辖区中队到场扑救的火灾,中队指挥员就是确认火灾和现场处理移交的第一责任人,接受现场移交的派出所民警或消防监督员是火灾调查受理的责任人,从程序上堵塞了遗漏火灾调查的漏洞,明确了火灾调查任务的来源,时效性高,信息资源整合快,有利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实现了灭火和火灾调查的无缝对接,减少了因不调查或迟调查导致火调信访事项的发生。(二)警力互补、资源共用,提高了火灾调查率。在现行人员编制情况下,火灾调查人员不可能每起火灾都立即到场展开调查工作,火灾调查“防消结合”工作机制可以有效推动火灾调查“关口前移”。辖区中队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类处理各类火灾,一是对于一些未造成伤亡、损失十分轻微,且无责任纠纷,情况十分简单的火灾,辖区中队可现场直接处理,记录了解到的火灾原因并告知当事人,既创新了工作方式,又节省了警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中队扑救完毕时火灾原因还不清楚的,将现场移交给到场的派出所民警,可提高公安派出所的火灾调查率;三是将现场移交给消防监督员,可增强消防监督员及时到场调查的意识,也将消防火调警力集中应用到较难火灾的调查处理中。因此加强消防大队、中队和派出所之间的协调配合,既能科学利用警力,又能做好火灾接处警、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的衔接工作,防止工作脱节,第一时间利用各种警力介入火灾调查,大大提高了火灾调查率。(三)信息共享、有效衔接,提高了防、灭火工作效能。中队第一时间到场,对火灾初期的燃烧部位、特征和蔓延方向等现场情况要比后来的火调人员更为了解,有的小火中队在火情侦察、询问了解和扑灭火灾过程中第一时间就已掌握火灾过程和原因,为中队直接现场处理火灾奠定了基础;中队到场后对火灾现场的拍摄记录,为后期的火灾调查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中队在灭火行动和灾后现场清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又为火灾调查现场勘验、还原现场情况提供了较好条件。在火灾调查中,火调人员应向灭火战斗人员了解火灾情况,共享火场信息,收集相关资料,对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分析起火原因将有很大帮助,火灾调查质量将大步提高。三、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措施参考资料,少熬夜!针对火灾调查与灭火救援之间存在的问题,根据防灭火双方工作需求,有必要强化火灾调查环节的“防消结合”。(一)建立接处警反馈机制。消防指挥中心接警时,除问清基本情况外,还应当尽量问清起火的具体位置、燃烧物质的种类。接警后,除立即调派中队赶赴现场灭火,还应将火灾信息发送当日防火值班人员和火调人员,以便防火人员掌握情况。到场中队根据现场火势控制情况应随时报告指挥中心,若达到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情况的,指挥中心除通知全勤指挥部到场外,还应当通知当日防火值班人员到现场开展前期火灾调查。(二)建立执勤中队火场摄像随警出动机制。执勤中队应当时刻保持照相机、摄像机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应明确火场文书等专人负责火场拍摄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了解火场情况,第一时间利用照相机、摄像机拍摄到场后的火灾现场情况,尤其是到场后的火势发生、蔓延发展情况和火场整体概貌。执勤中队完成灭火救援任务后,应及时整理火灾现场图片、视频等资料,妥善保存并移交大队供火灾调查参考。(三)树立保证火灾现场完整性的意识。中队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要将保护现场的完整性作为一项作战要求,不影响火灾扑救的物品或部位尽量不要翻动,尽可能保护现场,保持火灾现场原貌。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社会面的消防工作如此,消防部门内部的防、灭火工作更应如此。建立火灾调查“防消结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有助于防、灭火岗位在各自独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通过相互联勤、相互借力,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工作有效衔接,有助于提升中队综合业务知识水平,有助于火灾调查和灭火救援快速反应的有机结合。火灾事故调查管理规定2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参考资料,少熬夜!查。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简易程序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参考资料,少熬夜!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节现场调查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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