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格式2022年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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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上诉状格式2022年度【4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上诉状格式2022年度【4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X事上诉状【第一篇】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此致XXXX人民法院上诉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X日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上诉状格式2022【第二篇】上诉人(一审原告):陈z,女,1x年1x月3x日生,汉族,山东省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号1xx户。残疾证号:鲁xx字第号。委托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汉族,青岛xx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丈夫。联系电话:135x6615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新,男,职务:局长。责任人:于守贤,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上诉人坚决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精编资料,供您参考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x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被上诉责任人于守贤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正是被上诉人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和这11份文件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专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大大优于这11份文件,一审裁定严重违背了政府精编资料,供您参考部门和法院法官应该知晓并实施执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识。多部国家法律也早对此做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一审裁定不应明知故犯。(3)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是其经上诉人多年数次艰险危难的逐级上访申诉之后下发给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其令人发指的虚假强霸之度暴露无疑,上诉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着艰险之危难,历经五年坚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这些书面答复意见也是上诉人状告被上诉人持续严重行政乱作为的部分确凿的证据,但是,一审裁定并没有依法审理查明与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就枉法予以裁定。(4)上诉人合法私有房产是在被上诉人非法管理、经营期间而形成随时都有倒塌可能、并已严重威胁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存在楼塌人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还造成了上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现实是被上诉人无法无据不能抵赖的铁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没有依法据实审理查明认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呈交的16份确凿证据,枉法裁定“属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实属枉法裁定。(5)一审裁定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莱芜二路2号甲原为赵炳麟的自留房……”等内容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根据青岛市中级法院(1990)民上字第56号、(1994)青民监字第16号、山东省高级法院(1999)鲁民监字第147号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赵炳麟顶名的赵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属赵仲如为二分之一。此纯属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再三认定的家族内部继承问题,与被上诉人依政执行落实其“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的三项决定和一项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对抗法律,越权违法干涉上诉人家族内部事务,并以此为由掩盖其严重行政乱作为之罪行。(四)一审裁定丧失法律尊严,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本案的真正事实和确凿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抗政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根本就不能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青岛市委依据国家和省委“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也专门下达了“(85)第9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不作为必须严惩。此案已经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受案范围之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四项条件。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之规定是没有真正事实和证据、错精编资料,供您参考误适用法律的错误裁定。(2)依据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规定,《宪法》是国家大法;《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等都是特别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而一审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释,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审裁定适用最下位法律条款公开对抗上诉人依据国家大法、特别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无疑是极其错误的枉法裁定。(3)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xx]38号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同时,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以应该“废除违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将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非法列入“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在严重枉法错误的裁定中,没有“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五)一审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裁定。(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没有进行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所呈交证据的程序。上诉人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向合议庭呈交的证据。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由法庭转达的答辩状副本。(2)上诉人原来完好无损的合法私房成为了破烂危房和遭到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事实都在眼前明摆着,这都是最确凿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后而得出的,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对此提出疑义,是法官替代被上诉人提出质证。同时,上诉人也依法据实当庭诉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诉人周边房屋价格等因素进行损失数额的评估。但是,一审法庭当庭就枉法予以否决,并以没有证据为由被否定。法庭严重违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忠实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诉方所聘请的代理人作用,上诉人对此强烈反对。综上所述,事实真相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裁定没有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审理过程中,枉法袒护被上诉方,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人为设障,上诉人誓死不服,依法据实上诉。上诉人仍坚定的认为: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违规、抗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政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肆意将责任推给党和政府,让其都无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执法枉法、欺压民众”等坏名声,损其形象,实属当今社会极为普遍的不良问题,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应严查重打,纠错澄清。决不能把“为了私下捞好处而任意违规、抗政乱作为的责任肆意推给党和政府,个人发财,政府买单。人民法院更不应当枉法成为贪官污吏的保护伞。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陈z20xx年12月26日上诉状格式2022【第三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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