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篇【导读】这篇文档“公司文件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公司文件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附件: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作为动态管理手段,能有效监控运输途中的安全运行情况。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使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定义:本制度所称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是指公司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运输过程全程监控管理的系统(以下简称车载GPS系统)。包括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本制度所称的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是指安装在公司危货运输车辆上,用于采集处理并无线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相关数据的设备。本制度所称的监控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用于实现运输过程监管、运输安全监管和调度管理等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货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和驾驶人员、押运员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一)、本项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执行,具体负责平台监控及卫星装置的管理工作。(二)、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报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三)、驾押人员的职责:1、按相关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3、使用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运行与使用,应及时通知安全运输管理办公室联系维修商;4、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规程及有关GPS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四、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一)、凡公司所属危货运输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危货运输车辆运行中的地里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运行时间情况以及驾押人员操作行为等,进行全程或全过程实时监控。(二)、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交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三)、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运营车辆运行实时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四)、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对运行车辆驾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与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诉驾押人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五)、每月检查、不定期抽查监控运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情况,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进行整改、处罚。(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押人员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七)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报告信息。五、监控内容与程序:(一)、建立GPS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GPS监控系统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二)、监控系统监管内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驶、是否疲劳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三)、特殊天气和不良道路条件下,提醒驾押人员降低速度,保障安全行车。(四)、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的正确使用。(五)、指导和督促公司驾押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押人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做出严肃处理。六、信息发送:(一)、准确、完整的录入车辆与驾押人员的基础资料,设定车辆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点、电子围拦等;对按照固定线路行驶的车辆,按电子地图的路段限速标志进行分段限速设置。(二)、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向道路运行的车辆发送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三)、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对超速、违规、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进行提示驾押人员纠正违章或违规,并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四)、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人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并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并有记录登记。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人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意运行路过线上运行的公司车辆;对公司安全运输通报,监控人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全体驾押人员,引以为戒。七、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一)、监控记录:1、监控人员要认真做好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实时监控记录》、《车辆违章处罚记录》等,填写字迹工整、记录规范,不得弄虚作假。2、记录内容包括危货运输车辆号牌、进出场时间、起讫地、货物品名及数量、报警情况、处置情况、故障维修情况等。3、车载GPS系统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年。(二)、公司安全运输办公室每周对监控到的运行车辆超速、违规违章、疲劳驾驶等违规的信息要认真进行分析,确属违章的,及时按规定处理与通报,并将其违规违章信息及处理结果存入驾押人员挡案,作为公司对车辆和人员管理、考核依据。(三)、对驾押人员超速、违规违章、疲劳驾驶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应高于公安与交通部门规定要求。(四)、按照规定要求,夜间24时至次日凌晨6时,公司所属危货运输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如有违规将对违规车辆按公司有关要求处罚。(五)、公司危货运输车辆在运行期间必须保证GPS车载终端设备正常且通讯畅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安排出车运输。(六)、报警处置:车载GPS系统监控人员发现有下列报警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输入警告信息;如果驾驶员未纠正违规行为,监控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形式纠正违规行为:1、危货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超过80公里、一般道路行驶时速超过60公里的;2、危货运输车辆偏离行驶路线或驶入禁行区域的;3、危货运输车辆停放在非指定停车地点或者禁停区域的;4、危货运输车辆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的时间少于4小时的。(七)、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总,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八)、具体违规处理细则:1、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1)、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处罚50元/次;(2)、监控时脱岗的,处罚100元/次;(3)、监控记录不全的,处罚50元/次;(4)、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处罚50元/次;(5)、未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做好数据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总,处罚100元/次。2、驾驶员违反规定的:(1)、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故意损坏,按照设备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罚500元罚款;无故关闭GPS的,处罚200元罚款。(2)、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语音或短信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运输办公室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年累计2次处以50元罚款、3次以上(含3次),以次翻倍上加(处罚以监控记录台账为准);严重超速的,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3)、驾驶员不安规定的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的处罚200元/次,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4)、对交警与行业主管部门抄告、通报限速的,解释。(二)、以往的规定与办法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2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第二章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第十四条监控人员对发现违章的车辆应立即打电话纠正违章现象,并记录在案。判定车辆超速行驶的方法如下:1.查看车辆前10分钟的轨迹回放,如这一时段90%以上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2.对该车辆连续监控三次,每次间隔5分钟,如果该车辆三次监控到的车速均在限速标准以上,则确认该车为超速行驶。第三章GPS的应用第十五条公司及委托公司所属客运车辆必须统一安装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车载终端。第十六条监控平台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工作,做好车载终端的安装、服务费收缴、定期检修、软件升级和日常监控等工作。第十七条新增车辆申请安装车载终端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登记表报市局批准,并交纳安装费用后,进行安装调试。第十八条车辆报废、变更,应持车辆报废证明、变更证明到公司进行登记备案。车辆报废不再更新车辆或车辆转移变更其他公司,须将车载终端拆除,并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九条车辆安装设备后,本车司机应在安装师的帮助下现场进行自查,确认设备运行正常。第二十条GPS监控平台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对设备的完好率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运转正常。第二十一条GPS故障应及时对GPS车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四章GPS的处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予报班、不准投入运营:1.凡未按公司规定安装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的;2.车载GPS系统终端设备运转不正常、无法实时监控的;3.GPS服务费欠缴的。第二十三条凡私自拆除、故意遮挡信号接收器等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一旦发现处以责任人500元罚款,并保证GPS终端设备调试正常运转,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初次发生的处警告;第二次发生的处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生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四次以上的停止运营,停班进行再教育,并处500元罚款;第五次调离工作岗位。第二十五条凡由GPS监控平台发现非正常脱线行驶、偏离行驶路线,处5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监控、值守的,未如实填写监控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