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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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与实务二O一六年五月争议处理情况争议处理情况31%31%23%15%案件类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其他31%7%63%案件胜诉情况劳动者胜诉用人单位胜诉内容概要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案例一、劳动人事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八)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五条下列争议,不作为人事争议处理:(一)事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任免、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聘任等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其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四)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五)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纪律惩诫、经济承包发生的争议(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岗位聘用、考核发生的争议;(七)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岗位设置发生的争议;(八)事业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九)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例一):吴姐经过某职介中心介绍,2年前开始在小张家做保姆,小张按月支付吴姐劳动报酬800元,吴姐某日工作中受伤,现提出要求小张和职介中心支付其工伤待遇;(案例二):某人民医院从事清洁工作的工勤人员王某,在医院从事全日制清洁工作两年多,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医疗保险,王某2008年5月患病动手术,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案例三):小林由保安公司指派到某工厂做保安,工作半年后被辞退,小林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某工厂补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二、争议的处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和解•调解组织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机构调解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调解仲裁的申请和应诉仲裁参加人时效制度仲裁管辖开庭审理仲裁裁决仲裁仲裁的申请和应诉申请:(1)仲裁申请书(2)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证据材料应诉:(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答辩书(5)证据材料仲裁参加人(1)当事人和共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六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关闭、解散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第七条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2)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3)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人数:3-5人(4)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或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人数:1-2人(5)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时效制度仲裁时效: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仲裁委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时间界限。1、一般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特殊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申诉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有关部门”应当按有权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进行理解。4、申诉时效的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证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根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八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形: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如何提供证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理仲裁庭:两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独任仲裁合议庭还是独任仲裁,由仲裁委决定。开庭:-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缺席裁决。开庭程序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2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宣布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回避。3申请人宣读申诉书;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4仲裁庭调查。6仲裁庭辩论。7征询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8仲裁庭调解。9闭庭。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案件有条件地“一裁终局”•“部分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数额的;(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条件”:(1)劳动者没有起诉的;(2)用人单位未申请中级法院撤消仲裁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可以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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