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3、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区人社局的内设科室之一。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2011年11月25日,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成立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区政府的议事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区人社局、总工会、人武部、工商联、政府法制办、老干局、发信局、教育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局、经开区项目建设局、经开区发展服务局和政府法制办。(一)在本区注册机关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用人单位住所地即注册、登记地在本区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在本区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二)区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三)驻区部队(团级以下)聘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是区人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有一科两庭,即综合科、立案调解庭、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庭。主要职责是承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劳动监察,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大队,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监察执法,包括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就业服务行政部门实施的检查、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包括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案例1:某单位在2011年8月招聘了10名职工,入职到都要求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8名员工及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另两名员工找了各种理由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这2人就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有材料能够证明单位开了会强调要签订劳动合同,也尽到了一定的诚实告知义务,也给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从仲裁实践来看,目前,确有一小部分劳动者不讲诚信,有恶意创造机会,制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然后,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要注意的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其中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说是用人单位伪造的劳动合同,在认定上是属于未签订还是仅认定为无效?建议:一是在法定的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的,必须解除。案例2:某单位的一名文员,因领导临时安排一项工作而该文员没有去完成,单位以此为由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属于依法依规调整,劳动者认为单位没有与她协商一致,属于违法。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劳办发【1994】289号)对“不能胜任工作”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5日,但在实际发放中,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代发,银行把工资打到劳动者卡上的时间一般要延后一周左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长期故意拖欠工资数日”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一年。在2010年,因生产经营良好,长期安排一线职工加班加点,并因此产生了较多的加班工资。但在加班工资的支付上双方产生分歧,企业以考勤没有核对完毕为由,一直没有发放,而职工认为属于无故拖欠。《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条(劳办发【1994】289号)“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克扣”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立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生活上、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有些试用期内的员工不向公司提出离职就擅自离职,在入职的时候我们公司会免费发放一些工作服、床上用品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都是全新的;当有新员工再入职的时候也不可能二次发放出去。这些东西公司又花了钱的,他们才上班几天就离职,感觉这笔钱花得很不值,如果不发的话对那些长期愿意在公司干的员工又不好。现在请问怎么样才能更好解决这个问题呢?我有一个朋友现在怀孕了,但是公司又要讲她调往上海,原本上班地点是在成都,但是本人不愿意调职的,和公司商量无果,得到一个答案,必须调职,要麻就离职的,但是她进公司签的合同是劳务派遣合同,所以这个问题很棘手,想问老师,本人有什么办法可以不调职公司又不能开除她呢?我公司一女工,2011年6月30日入职(大学毕业),试用期6个月;2011年10月份因病住院,经确诊为癌症三期,至今仍在修养。期间期工资待遇为2012年2月之前发放工资;3月份起按840元发放。请问公司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公司应如何处理。一、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对医疗期的时间作了具体规定。三、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第四十六条第(三)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四、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该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我公司车间一员工,因工作岗位与车间未能达成一致,旷工数日,我方以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如何对待。(员工索要经济补偿,公司不给)。1、有无必要通知旷工员工回来办离职手续,若电话通知不来,是否须书面通知,且得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公司的处理方式: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旷工达三天时,部门会提交旷工处罚单至人资部,人资部通知其规定时间来办手续,口头通知不来,就寄书面通知。)2、自动离职的工资可否全部作为旷工罚款扣除,不予发放。(处理方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本月不够扣的,扣上月。如果来办了手续的,未领取工资扣除罚款后予以发放,没办的,作为旷工罚款全部扣除)3、自动离职人员,部门罚款和人资部的扣款是不是都可以执行(即双重罚款,都有制度规定的)。是不是凡是转正后的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到了一个月后,不管批与不批,都可以离职。对此,单位有无约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员工,单位是不是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款,有哪些是必须要的。单位在处理时,也好举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一单位招一管理人员,对学历要求是研究生,某劳动者在求职时就在求职登记表上填写为研究生学历,其后顺利进入该公司应聘地岗位工作近2年。后来,单位要裁员,这时发现该员工的真实学历为大专,遂以劳动者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区一机械制造型企业,使用了大量的焊工,每年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参加了工伤保险。2010年7月29日,有两名职工,因找到了新用人单位,于是以回家照顾父母为由辞职。在离职时没有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又分别到新都区和郫县的单位继续从事焊工。2011年6月,两人感觉身体不适,在要求后的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未果的情况下,请求原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华西四院诊断为尘肺二期。于是以原用人单位为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两点启示:一、涉及有职业危害的,一定要按国家规定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该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法承担责任。二、不要轻易出具可能会给自身带来麻烦的证明。1、我们公司有一批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在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时,写明要社保由公司代缴,费用自已承担,但有几个人只是纳了几个月就一直欠费,电话通知也是一拖再拖,公司可以此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吗?有何风险?请单位查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条、第9条。2、按公司的人事制度,应该是先提供入职健康体检报告,再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受用工荒的影响,车间为了抓住应聘者,采取边上岗边进行体检的形式,因员工本人体检报告延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公司可以怎么做来规避这个风险呢?问题1,关于年休假的享受年限,是所有工作的累计年限,还是在本单位的累计年限?参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问题2,员工有离职打算,就想提前休完当年度的年休假,是否可以不批准?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14号令)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左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5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区分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和责任,均需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工资报酬。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ºC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ºC以下的(不含33ºC),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成都的执行标准是8-----10元/天。文件依据是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