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人治来推动法治我认为可以用人治来推动法治,首先介绍一下“人治”和“法治”这两个词。人治: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是整个法律与制度的好坏,而不是少数几个国家领导人是否贤明。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常言道,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无论是法制的建立和健全,抑或是法治的推行和实施,都得依靠活生生的具体的人来组织完成。相信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这一点。承认这一前提,对问题的分析应该就简单多了。“人治”与“法治”,讲的都是“治理”,只是实施主体异中有同而已。在汉语中,“治理”和“管理”当是近义词。纵观人类社会之发展进程,展望人类社会之发展未来,一些社会学家从总体趋势上把社会管理由低到高分之为“能人管理”、“规范(制度)管理”和“人文管理”三个阶段。不知这种观点的认同度如何,但至少我是认同的。需要强调的是,三个阶段不是一种平面递进的关系,没有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界限,而是呈螺旋状推进。基于此,每一阶段除了呈现出本阶段的主体特征外,其它两个阶段的特征也会同时作用于其中,形成一片“灰色空间”。这一“灰色空间”随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社会大变革时期会显得尤其的巨大。通俗点说。在原始社会,部落首领能否管理好本部落的事务,直接取决于其个人能力。这是相当典型的平面的“能人管理”阶段。而一些有着很强能力的首领,往往会把个人的管理理念逐步规范,成为部落成员共同的行为准则,这就开始了向“规范(制度)管理”的交叉;同时,部落首领也会以各种方式教育引导部落成员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人文管理”的痕迹自此开始显现。千古一帝秦始皇算得上国字一号“人治”典型。然而,他的“焚书坑儒”,统一了国家意识形态;他的统一文字,规范了国家的文化发展;他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强势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明显受着法家文化“法治”思想的主导。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化这一历史性大变革中,秦始皇以“人治”推“法治”可谓发挥得淋漓尽致,“能人管理”和“规范(制度)管理”交叉形成了巨大的“灰色空间”。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能否认秦始皇对社会进步的贡献吗?以后,无论是西汉的“文景之治”、唐初的“贞观之治”,还是清代的“康乾盛世”,兴盛的背后,无疑有着一位“明君”——不妨称之为“能人”的统治者,无疑有着一整套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在规范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行为。拿破伦、华盛顿、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古今中外,此类“能人”在特定环境中影响并推动历史发展进程的事例不胜枚举。我无意鼓噪“英雄史观”,承认“能人”的作用而已。“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能人”作为人民中的一分子,其超前的战略眼光、杰出的组织才能、张扬的个性魅力,一旦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是可想而知的。当今,我们同样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期。五千多年形成发展的“人治”思想,在社会生活中还有着相当大的惯性;先天发育不良的“法治”理念,扎根国民心中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巨大的“灰色空间”里,以“人治”推“法治”,以“能人管理”促“规范(制度)管理”,当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毛泽东同志多年前的论点,于今依然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这是其一。其二,旧的经济体制打破了,新的经济体制还在探索中确立。受“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的作用,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上层建筑各领域,大量存在和新的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矛盾,这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面对新的形势,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无法可依”,我们别无选择,唯自主创新才有出路。基于此,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等这样那样的主义必须摈弃,计划经济条件下大量繁琐的、不适宜当今形势的行政规章必须废止。此过程中,“能人”的“有所为”无疑又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其三,“能人管理”也好“规范管理”也罢,关键要看人民群众能否得到实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凡顺乎民意、惠及民生的举措,辅之以人为本的“人文管理”,必将得到时代潮流、社会发展的认可,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进而形成新的管理体系,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