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私立宜宁高级中学人事室组织与分工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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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壹、台中市私立宜寧高級中學人事室組織與分工職掌一、組織:本室設主任一人、助理員一人。二、分工與職掌(一)主任職責1.組織編制員額之審核執行。2.教職員遴用敘薪案件之審核事項。3.教師甄選案件擬辦。4.督導教職員出勤管理。5.新進教師座談會擬辦。6.教職員考核事項之擬辦。7.教職員申請出國及訓練進修案件之審核。8.教職員待遇及各項福利案件之審核。9.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公勞保、健保等案件之審核。10.人事資料審查及本校人事規章之擬訂。11.文康活動之擬訂。12.其他交辦事項。(二)助理員之職員1.組織編制:(1)教職員預算員額編制表之編製。(2)兼職行政人員(含教務、學務、總務、人事、會計等主任)陳報中辦室核備。2.遴用敘薪:(1)教師及兼行政人員聘書之製發。(2)教職員之資格審查及履歷表各欄核章。(3)就(離)職通知單之辦理。(4)外籍教師工作證之辦理。(5)教職員薪級之核敘、改敘。(6)教職員一覽表、名冊、概況表及通訊錄之辦理。(7)製發職名章。3.教職員甄選、遴用:(1)辦理教師甄選之登記、檢驗證件及資格審核。(2)教師甄選相關表件製作。(3)應徵資料建檔管理。4.出勤差假:(1)專任教師出勤簽到(退)管理之辦理。(2)教職員差假、勤惰之登記及統計。(3)外出登記簿之製發。(4)差假勤惰法令轉知及管理等之擬辦。(5)本校辦公時間訂定之公布及值班之排定事項。2(6)教師請假扣代課鐘點費及職務加給之核算。(7)未參加各種集會人員之登記。5.考核獎懲(1)教職員學年度成績考核資料之彙整登記。(2)填寫成績考核通知書及上網填報退撫會備查。(3)簽發考核獎金及繕製考核名單。(4)主管機關記功獎勵公文登錄及製發獎勵令。(5)校務會議各處室優良事蹟彙整頒獎。(6)資深優良教師及特殊優良教師案件之辦理。6.出國進修(1)教職員出國旅遊報備案件之辦理。(2)公布進修及研習相關訊息。(3)教師校內外研習時數登錄管理。(4)教職員申請進修之辦理。7.待遇、福利、退撫、保險。(1)公勞保、全民健保及私校退撫基金業務辦理。(2)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案件之辦理。(3)辦理退休人員歡送茶會,及製發紀念牌。(4)文康活動事項之辦理。(5)教職員工子女就學獎助金通知辦理。(6)辦理教職員工自助旅遊申請事宜。(7)校內各項補助申請(婚、喪、生產)。(8)校內三節致贈飲料及冬至湯圓會、春節致贈禮品等訊息通知。(9)辦理教職員工體適能檢測通知、編組及護照製發。8.人事資料調查登記及人事規章。(1)人事資料建檔管理。(2)教職員名籍冊之建立與保管。(3)查催教職員身份職業欄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之核對。9.其他:(1)教職員在職、離職證明書及人事資料有案可稽證明書之辦理。(2)人事室財產管理事宜。3貳、台中市私立宜寧高級中學人事室重點工作一、普通高中優質化、職業類科優勢化、國中菁英化為學校整體發展目標,人事各項工作皆以此為準則規劃各項工作。二、提昇學校定位與形象塑建成效指標,人人是宜寧的代言人。三、建立溫暖、接納的「真誠師生關係」,讓學生在安全、放鬆的自由學習氣氛中,能自在的學習。四、實施老師聽課制度結合新進教師導航制度。五、降低教師基本鐘點,提高教職員工待遇,教師研究費逐年提升。六、訂定績效目標並依教學效果、班級經營、招生績效…等設計獎勵機制,激勵員工士氣。七、加強考核工作,但兼顧形成與總結,以激發工作特性功能之良性與感動。八、鼓勵教師進行教學專題研究、提升教學效能,參加各項進修、專業成長。九、加強人事資料之管理,及電腦化作業之進行。十、辦理教師社團活動,提供休閒運動資訊,協助教職員工規劃休閒活動。十一、提供教職員工最新教育資訊,掌握政策脈動,有效發揮輔導學生之功能。4叁、台中市私立宜寧高級中學教師聘約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恤、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二、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修己崇德、因材施教,為學生表率。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四、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如招生、評量輔導、競賽訓練、社團活動指導等),應確實善盡職責。五、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六、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七、教師出勤差假依本校人事法規辦理。八、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九、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十、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量、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十三、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或進行推銷書刊等任何商業行為。十五、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十六、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十七、教師除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外,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即應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二)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三)經校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四)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十八、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十九、教師於在職期間,經校方企劃下,依職務所建立、完成之一切檔案、著作及其衍生之著作權,雙方約定均以校方為著作權所有人,校方並有保留、修改、或以校方名義發表之權利。5二十、教師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本校教職員工互助福利會之義務與權利。廿一、教師接到聘書後,應於三天內填妥應聘書送交本校人事單位,逾期視為卻聘論,並交還聘書,以便註銷。廿二、本聘約係服務規約不能作為教師經歷證明,必須於實際到(離)職後,另行發給服務(離職)證明書。廿三、本約定要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6肆、台中市私立宜寧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86年8月訂定88年6月修訂90年3月修訂94.6.30校務會議修訂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狀況訂定之。第二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由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以公開甄選之方式為之。第三條本會委員十七人,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成員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缺席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家長會代表由全體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1.教師代表:由各教學研究會選(推)舉一人參加,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2.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本職為教師兼行政或兼董事之人員共同選(推)舉代表六人。前項各類代表於選(推)舉時,得分別選出候補委員若干人於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即應辦理補選(推)舉。第四條本會委員任期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解除其委員職務。第五條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第六條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7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第七條本會委員於審查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第八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以公假處理。第九條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佈道場所生之效果。第十條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學校規定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學校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本會決議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公務機密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教學、行政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本會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更正。第十一條本會之行政工作,由人事室主辦、相關單位協辦;人事室並就審查(議)案件,依據相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8伍、台中市私立宜寧高級中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82年12月訂定95年5月4修訂一、為加強教師陣容,提昇教學品質,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參酌「公立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並配合本校需求訂定本要點。二、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成立教師甄選委員會如下:(一)校長為主任委員,召集甄選委員會議並擔任主席。(二)教務主任及人事主任為執行委員,秉校長之命辦理教師甄選業務之規劃事宜,並於甄選委員會時提出報告。(三)其他有關處室主任、秘書及科主任或召集人均為甄試委員,出席委員會議,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應分配之工作,或秉主任委員之命,或接受執行委員之委託處理教師甄試事宜。三、甄選委員會議之職責如下:(一)聽取教務處及人事室作甄選教師規劃報告。(二)提供甄選建議。(三)決議甄選工作之分配。(四)協助甄選工作之推行。(五)推薦優秀教師參加甄選。(六)檢討甄選工作辦理之得失及改進方案。(七)其他有關教師甄選事宜。四、聘請評審委員:(一)視甄試教師之科目,每科聘評審委員若干名,負責評量應試教師之筆試及試教成績。(二)評審委員由教務主任提名,請校長聘任之。五、教師甄選得以筆試、試教、口試、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式綜合考評為原則,進行方式由甄選委員決議之:(一)筆試:筆試項目由甄選委員會決定,內容由評審委員負責命題,交教務處繕印。(二)試教:試教內容由評審委員會選定,試教時間由甄選委員會決定之。(三)口試: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及學科召集人就教師專業各領域評分。六、甄選簡章訂定內容應包括甄選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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