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教育局大公发〔2009〕70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公安(分)局、人事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落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文件一、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落户条件落户我市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含专科,下同)毕业生在择业期内须落实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后,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主城区及高新园区接收的毕业生不受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限制)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一)落户我市主城区的:1.在主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毕业生及主城区以外(指新城区和北三市、长海县)大连生源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办理常住户口;2.在主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须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3年后凭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落报常住户口。(二)落户我市新城区的:1.在新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及新城区以外(指主城区、北三市、长海县)的大连生源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办理常住户口;2.在新城区落实用人单位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须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1年后凭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手续办理常住户口。(三)落户高新园区的毕业生按照主城区落户政策执行;落户保税区、花园口经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毕业生按照新城区落户政策执行。落户北三市、长海县的毕业生按原政策规定办理落户。(四)本市生源毕业生回原籍按原政策规定办理落户。(五)除毕业研究生外,已婚毕业生须夫妻双方同时满足落户我市条件方可办理。二、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落户手续及程序。(一)本科以上毕业生办理落户前须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人事部门办理《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1.《报到证》;2.《毕业证》;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4.户籍手续(《户口簿》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二)下列情况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落户:1.入学时已迁移户口的毕业生,凭《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落户;2.入学时未迁移户口的主城区以外的大连生源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到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凭《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毕业证》落户;3.入学时未迁移户口的本省生源(大连生源除外)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到原籍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出后,凭《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落户;4、入学时未迁移户口的外省生源毕业生,凭《毕业证》、《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介绍信》,到公安部门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局办理迁出手续后,凭《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落户。三、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的手续和程序(一)专科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审核发放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1.《报到证》;2.《毕业证》;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录、聘用手续;4.缴纳社会保险凭证;5.在我市居住的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6.户籍手续(《户口簿》或《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人事部门根据以上申报材料,审核认定毕业生是否符合申领《人才工作居住证》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出具《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二)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程序:拟落户主城区和高新园区的专科毕业生持《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到市政府人口结构办窗口领取《人才工作居住证》;拟落户新城区和其他开放先导区的高校专科毕业生持《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人口结构办领取《人才工作居住证》。四、新城区、北三市、长海县生源专科毕业生到主城区和新城区就业的,按照本通知中关于外地生源本科毕业生落户主城区和新城区的规定,办理落户手续。新城区、北三市、长海县生源普通中专毕业生到主城区和新城区就业的,按照本通知中关于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落户主城区和新城区的规定,办理落户手续。五、教育部门接收的毕业生按以上规定执行六、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落户工作的职责和分工各级公安、人事及教育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落户工作。市人事部门负责落户主城区及高新园区的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新城区、其他先导区、北三市及长海县人事部门负责落户本地区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审核及相关管理;市教育部门负责到教育系统工作的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审核及相关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入、《人才工作居住证》发放手续及相关管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的落户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二ΟΟ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