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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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界定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以国家行政组织为主要分析对象,分析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属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录用、任用、使用、工资、保障等管理活动和过程的总和。包括宏观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和微观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两个部分。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性质与任务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传统人事行政管理之区别a.传统人事行政管理视人为成本;b.在管理部门的地位上,传统人事行政管理把人事行政部门看成是非生产、非效益的部门;c.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方法促进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改进。2.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定性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除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的一般特性以外,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行政伦理性、政治性、公共性。3.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因素外部因素人口因素,它决定着人力资源的来源与构成,是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因素;教育因素,教育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口的素质,也是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因素;文化因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影响。内部因素政治制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所以,政治制度是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决定性作用的内在因素;行政体制,正是由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合理选人、用人,才使得国家行政体制得以维护、稳定和发展;政府工作目标,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在的重要因素。3.影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因素1.公务员的定义传统现代称为“文官”是与其他专职服务于国家的机构相对应的,如军队、司法与警察等称为“公共雇员”(publicemployee)或“政府雇员”(governmentemployee)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公职人员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将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的(Non-elected)和非政治任命的(Non-politicallyappointed)常任官员(Permanentofficials)(上至常务次官,下至清洁工)称为公务员,或事务官。如英国与英联邦诸国。将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官员统称为“公务员”,包括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治任命官员(Politicalappointees)和行政部门的其他文职人员(Otheradministrativecivilian)。如美国、德国等。把国家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大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所有人员,分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Nationalandlocalcivilservants)。如日本、法国等。《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划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法律地位英美法系即“职位制”典型大陆法系即“职业制”公务员的地位意味着这一职业阶层的身份及其保障,也意味着它所具有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义务与权利。职业制与职位制标准比较职业制职位制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条件(Conditions)1.录用之初只能进入初级职位2.特定的终身职业需要相应的文凭和(或)教育背景3.职业之初,有相应的培训和试用期1.录用之初也可进入中级职位2.特定的终身职业不需要相应的文凭和(或)教育背景,但是特定的职位需要具备相应的技能资格3.职业之初,没有相应的培训和试用期职业发展(Careerdevelopment)确定的晋升制度没有确定的晋升制度雇佣(Employment)终生雇佣像私人部门一样,是合同雇佣,没有终生雇佣薪水制度(Salarysystems)法定制度集体协议/个人化工资退休金制度(Pensionsystems)法定制度集体协议劳动立法(Laborlegislations)就工会参与有关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决策有专门的立法由政府当局将与工会之间谈判,在集体协议中确定有关公务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参与权类似私人部门工会的参与权•现代公务员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初的英国。•公务员制度是“一种政治,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所谓公务员制度是对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等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普鲁士的实践英国的实践美国的实践我国的实践2.公务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Theoriginanddevelopmentofcivilservicesystems1794年的法典《普鲁士各邦普通国家法》Prussianstatecommonlaw“官员是国家公仆”1853年《诺斯科特—特里威廉报告》“Northcote-TrevelyanReport”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1982-1988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9-2005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以后《公务员法》1883年《彭德尔顿法》“PendletonAct”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竞争精神”与“常任原则”的统一“法治精神”与“中立原则”的统一“专业精神”与“分类原则”的统一“科学精神”与“人本原则”的统一“民主精神”与“效率原则”的统一基本精神实行“两官分途”坚持”政治中立”强调“功绩主义”实施统一管理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分类管理和统一领导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公务员的管理监督—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2.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专门的考试委员会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考试的方式,以应考者知识和能力水平为客观标准,择优录用公务员的一系列过程。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资格条件、原则、程序及其实施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1700年1870年1883年1955年西方国家的情形2001.10AddYourText2001.10AddYourText2001.10AddYourText2002.10AddYourText2002.10AddYourText2002.10AddYourText2003.10AddYourText2003.10AddYourText2003.10AddYourText美国(America)--“联邦公务员录用考试”英国(Britain)--公务员制度美国(America)--《彭德尔顿法》普鲁士(Prussia)--军事法官的录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标志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我国首次实施考试录用制度--《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1989年1993年1994年2006年《公务员法》--标志着我国考试录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丰富了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内容。初步建立了公共科目笔试题库--考试录用法规也已基本形成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实现公民参与的重要途径保证公务员素质的重要环节提高公共行政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前提落实依法行政、确保公平的重要措施意义原则功绩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法制管理原则平等竞争原则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原则方法传统方法笔试Text面试面谈口试当代方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方法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年满十八周岁;(c)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具有良好的品行;(e)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f)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g)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考察人选公示资格审查考试基本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录用2..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公务员在不同职位或岗位上的工作绩效所给予的劳动报酬。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工资构成、原则、水平、调整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总和。影响着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直接决定着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功能公务员工资制定模式立法模式行政模式集体讨价还价模式我国公务员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TextTextTextText效益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公务员福利制度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指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在工资、奖金等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补助与帮助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生活福利设施文化设施其他个人特殊福利休假福利生活福利教育培训福利特殊工作津贴休假福利外国我国3.公务员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因年老、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生育等原因而暂时或永久性地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作用1经济补偿职能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保障职业安全的作用23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43.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ACEDB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4.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锻炼人才或其他原因(如公务员个人愿望),在公务员系统内部或与其他系统之间的交换任职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与过程的总称。公务员交流制度是关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原则、形式及其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务员交流制度的特点形式的多样性实施的计划性对象的特定性特点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公务员交流的形式临时任用调任互调转任形式我国China外国Abroad1.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公务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共行政产生不良影响,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限制性法律规范的总和。类型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5.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出于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或部分解除其与国家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公务员辞职制度是指关于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原则、程序及其限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两种情形辞去公职,同所在机关脱离职务关系,失去公务员身份辞去现职,如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仍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1辞职是公务员的法律权利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3辞职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4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并非所有公务员都可以辞职特点法律确认的公务员本人意愿的真实表达,法律须予以必要的保护是由法律认定的公务员擅自离职行为导致的后果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其行使与否及法律后果由公务员本人自由处理是一种违纪行为,其法律后果是由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辞职后享受法定的待遇。自动离职后没有法定的待遇辞职自动离职是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自愿的法律行为;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力,是由有任免权的机关作出的公务员必须服从的单方面法律行为辞职导致的是公务员与所在机关职务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务员身份的消失免职则只导致所担任职务关系的变动,被免职者仍然具有公务员身份辞职免职我国禁止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情形我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或事实。公务员辞退制度是指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条件、程序、辞退后待遇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公务员辞退的基本情形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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