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发〔2010〕7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类企业:现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为指导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提升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范。一、用工招聘(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4、利用本单位场所、单位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5、其他合法途径。(三)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工种、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3(四)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设定歧视性条件。招聘信息中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制作书面说明材料,要求劳动者阅读后签字确认留存。用人单位可制作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格,由劳动者填写说明,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4(九)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十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十二)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十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18—60周岁来青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外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51、用人单位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还须加盖总公司公章)。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外国文化中心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4、拟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为拟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6、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7、拟聘用或者被派遣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8、拟聘用或者被派遣人员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69、外国文化中心还需提交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出具的《外国文化中心聘任工作人员确认函》、两国政府签订的互设文化中心的双边协议复印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注册在五市三区(保税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方可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台港澳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十四)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的申请审核后,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方可聘用。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不包括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十五)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后30日内没有为其办理7就业登记手续的,应到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单位书面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3、组织机构代码证;4、单位有效资质证明;5、劳动合同;6、《青岛市就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见附件5);7、被招用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证明;8、补办就业登记期间工资原始凭证原件或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在补办期间,劳动者已领取失业金或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补办就业登记手续。(十六)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管理(十七)劳动合同订立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补签劳8动合同的,应当按实际签字或盖章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等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9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就试用期进行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约定试用期:⑴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⑵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调换工作岗位而变更劳动合同的;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⑷用人单位招用同一职工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的;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数额,或明确适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10报酬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或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7、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在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是否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书面证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其劳动合同应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订立;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订立劳动合同。9、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11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应写明属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十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2、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3、用人单位依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在新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5、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要求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但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