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wang@whut.edu.cn3-1第三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3.1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意义3.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3.3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gjwang@whut.edu.cn3-2知识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宪法的规定、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资格、单位行政案例分析gjwang@whut.edu.cn3-33.1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意义一、宪法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确定了基本准则宪法第6条(按劳分配)、42条(劳动权)、43条(休息权)、44条(退休生活保障权)、45条(获得物质帮助权)、48条(男女同工同酬权)、53条(遵守劳动纪律)对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基本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ocgjwang@whut.edu.cn3-4二、《劳动法》在总则中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是宪法有关规范的具体体现《劳动法》总则第3条和第4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doc《劳动法》是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必须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条款,具体确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宪法得到贯彻实施。gjwang@whut.edu.cn3-5三、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劳动的权利与义务是我国确定劳动标准的指导原则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一)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标准(三)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gjwang@whut.edu.cn3-6劳动者的概念和分类劳动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狭义仅指职工。职工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一定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即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职工;狭义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3.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gjwang@whut.edu.cn3-7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可定义为: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除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以外,我国的广义劳动者还包括非劳动法意义职工(国家公务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待分配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和退休人员等。他们尽管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但其某些权利和义务仍由劳动法所规定,可以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gjwang@whut.edu.cn3-8职工的分类:1.职员和工人。这是以职工的劳动类型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职员,我国通常称为干部,一般指在用人单位中担任管理或技术业务工作的劳动者,也称脑力劳动者;工人,一般指在用人单位中从事体力劳动和执行性劳动的劳动者。2.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其他所有制职工。gjwang@whut.edu.cn3-93.正式工和临时工。这是以职工的用工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正式工是安排在常设性岗位上劳动、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职工。它由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之分,前者以行政方式确立劳动关系,并且无限期使用的职工;后者是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职工。合同制工中,有农民合同制工,简称农民工(由国有企业从农民中招用但仍保留农业户籍);城镇合同制工(非农业户籍)。临时工,是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安排在临时性或季节性岗位上劳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职工。gjwang@whut.edu.cn3-10一、劳动者的资格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前提条件,这在法学上统称为劳动者资格(或称主体资格)。它所包括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共同决定着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和享有并行使劳动权利、承担并履行劳动义务的范围。(一)劳动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gjwang@whut.edu.cn3-11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酬职业劳动的基本权利。它与劳动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1)根据不同。劳动权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劳动权利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2)内容不同。劳动权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则与公民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gjwang@whut.edu.cn3-12(3)意义不同。劳动权只是意味着公民有以劳动谋生、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劳动权利能力则是公民具体实现劳动权的必备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gjwang@whut.edu.cn3-132.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也有区别:(1)根据不同。劳动权利能力只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劳动权利的直接根据除了有关劳动法规外,还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2)属性不同。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劳动权利则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一部分。(3)意义不同。劳动权利能力只是界定公民能够参与哪些劳动法律关系和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范围;劳动权利则主要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实际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gjwang@whut.edu.cn3-14公民的劳动权利应当具有平等性。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在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在总体上具有平等性。表现在,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但现阶段,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处于相对平等阶段,即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于某些因素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别。gjwang@whut.edu.cn3-15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要受一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有:(1)户籍。它对劳动权利能力的制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户籍性质的限制。按户籍性质不同,一般分为农业户籍(又称农村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又称城镇户籍)。二是户籍区域的限制。gjwang@whut.edu.cn3-16(2)职数。即允许各个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我国以往一直实行“一人一职”原则,即一个公民在同一期间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亦即只允许参与一个劳动关系。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业余兼职已为有关法规和政策所允许。但对第二职业应予以适当限制。(3)制裁。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中,有的含有限制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或后果。如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被撤职后不得再担任会计工作。gjwang@whut.edu.cn3-17(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履行者。gjwang@whut.edu.cn3-18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不是同一个概念。主要区别在于:(1)根据不同。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以人体生理和心理因素为根据;劳动行为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依据。(2)属性不同。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只具有自然属性;劳动行为能力作为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则具有法律属性。(3)意义不同。劳动能力只是表明公民身体中所存在的体力和脑力的实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则是国家对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它表明法律对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gjwang@whut.edu.cn3-19公民只有在劳动能力达到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的水平,并且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条件下,才会被劳动法确认为有劳动行为能力。因此,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或受制于下列因素:1.年龄。在世界各国,都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一种法定依据。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同,可分为三种:(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最低就业年龄,未满此年龄的公民,被视为无劳动能力人。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通过的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gjwang@whut.edu.cn3-20应逐步把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与幼年人体力智力充分发展相适应的水平,不应低于完成国家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15周岁,发展中国家可初步定为14周岁;同时,准许特定的例外情况不受此限。有的国家规定为14周岁,有的国家则规定为15周岁或16周岁。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gjwang@whut.edu.cn3-21(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成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未满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则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这实际上是把18周岁确定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现代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规定都与此一致。gjwang@whut.edu.cn3-22(3)退休年龄。在各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一般未作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退休年龄。但退休年龄不能认为是推定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按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仍允许其从事不妨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劳动。gjwang@whut.edu.cn3-232.健康。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须的健康条件。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2)残疾的限制。(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等期限内,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法律上把健康规定为劳动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性因素,主要是基于对劳动行为能力被限制者的保护;并且,这种限制是同对被限制者的特殊保障措施并存的。gjwang@whut.edu.cn3-243.智力。在劳动行为能力的构成中,智力的意义并不亚于体力,并且随人类劳动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而越来越重要。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备的智力因素包括:(1)精神健全。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起码要求,因而,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2)文化水平。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工必须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对已就业而未达到初中文化的青年工人,应通过文化补习使其达到初中文化程度。(3)技术水平。4.行为自由。gjwang@whut.edu.cn3-25二、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gjwang@whut.edu.cn3-26(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