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事局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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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人事局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绵人发〔2007〕18号绵阳市人事局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和市编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事业单位推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办法,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2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应聘人员公平择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办法》出台后,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市属各大专院校、市直属中学招聘工作人员均按此《办法》执行。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采取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2次。招聘单位根据编制空缺、岗位需求拟订招聘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后统一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按照《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绵人办〔2007〕5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对不按照《办法》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市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招聘、调(流)动、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等手续。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人事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办法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人事局、编办。绵阳市人事局办公室2007年5月30日印发3绵阳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保障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省编办《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且专业对口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国外留学人员须经省级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四)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4(五)工作急需且在公开招聘中难以形成竞争的紧缺专业人才;(六)文艺、体育等行业需招聘的特殊专业人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原则上还应符合绵委办发〔2006〕19号文件规定的年龄条件。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市级和各园区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从本单位以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人事局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第三章招聘范围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招聘岗位的条件和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方案);5(二)发布招聘公告;(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五)身体检查;(六)考核;(七)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公示招聘结果;(九)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第四章招聘计划(方案)、公告的发布第十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编制招聘计划(方案),通过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第十二条招聘计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聘单位名称、类别及经费形式;(二)招聘单位编制空缺情况;(三)招聘的总数、招聘的岗位、专业及人数;(四)招聘的范围、对象及条件;(五)专业科目考试主要内容及考试方式;(六)体检标准;(七)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6(八)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三条招聘公告的主要内容:(一)招聘范围与对象;(二)招聘方式;(三)招聘资格条件;(四)招聘单位(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经费形式)和招聘名额及岗位条件;(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及报名手续;(六)资格审查及开考比例;(七)考试方式、科目、范围及时间、地点;(八)成绩折算方法及成绩公布方式、时间、地点;(九)体检及考核要求;(十)其他须知事项。第五章招聘资格条件与审查第十四条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四)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7高中及以上学历。文艺、体育等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可适当放宽。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对应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招聘标准。第十七条招聘报名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初审,由市人事局委托所属考试机构负责,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或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由市人事局所属考试机构报名和发放准考证。笔试、面试、体检结束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应聘条件进行复审。第十八条岗位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3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要求的,进行适当调剂,调剂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相应调减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确属紧缺专业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放宽到1:2开考。第六章考试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招聘工勤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原则上按先公共科目、后专业科目的顺序进行。8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确定,笔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委托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考试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其中,专业科目需要进行笔试的,也可以委托市人事局所属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第二十一条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人数1:2至1:5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的人员。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专业科目笔试、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业务骨干和有关专家担任,并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结束后,将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的成绩按照规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9第七章体检和考核第二十四条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第二十六条体检和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因应聘人员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的空缺,招聘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依次等额递补。第八章聘用第二十八条对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市人事局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第二十九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聘用手续。受聘人员如系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第三十条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办理调(流)10动手续;系非在职人员的,不再办理录(聘)用干部手续。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川办发〔2002〕40号文件规定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九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和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市人事局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11第三十五条严格招聘纪律。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并对违反考试、考核和体检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体检和聘用资格,已被聘用的予以解聘。第三十六条对不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市人事局和市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上编、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手续。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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