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培训教材许翠云目录老干部工作军转干部工作其他工作4Clicktoaddtitleinhere123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政策一、干部退休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政策正常退休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相关政策:(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主要领导找本人谈话。干部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不得推迟退休。(单位不要作人情,后面退休干部都要比较,增加工作难度)满60岁退休满55岁退休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政策退休程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查阅干部档案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退休资料(个人档案、退休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领导干部、高工)到当地人社局审批退休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证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政策退休材料正常退休需要报送的材料:1.关于XX同志正常退休的报告2.退休审批表2份3.干部档案提前退休需要报送的材料:1.关于XX同志提前退休的报告(附:提前退休依据材料)2.提前退休申请(本人签字))3.退休审批表2份4.干部档案退休材料一定要在达到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年龄的当月月初来报材料,要充分考虑公文运转时间。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政策二、干部离休1、干部离休的条件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摘自国发〔1982〕62号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摘自劳人老〔1982〕10号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政策2、“供给制”、“包干制”的区别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摘自劳人老[1982]10号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3、如何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它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基本政策办理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问题要注意,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部审查结论为主要依据,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第一部分老干部工作政策4、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先后老干部分类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前期: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后期: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一、离休干部待遇问题(一)“两费”问题1、切实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离休费和医药费)保障工作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发放;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2、垦区离休干部“两费”落实情况我局离休干部离休“两费”已纳入中央财政全额拨款解决。(1)为了保障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从2008年垦区离休人员离休费用由局统一发放,由于财政资金拨款渠道改变(中央财政拨款到法人单位规定),2013年起,离休人员离休费用由老干办统一做表,由法人单位发放。为了防止搞错,以后,凡是有变动时,都由老干办统一做好发给大家,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2)离休干部医药费住在湛江市列入湛江市统筹,住在外面和各县区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医保外由单位实报实销。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二、两个待遇落实离休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摘自国发〔1982〕62号(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1、提高职级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摘自中组发〔1982〕13号(注:1、这里所指的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为1982年底以前(工改前)的十四级、十八级;2、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县处级待遇。)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2、政治学习坚持每年为离休干部订阅两报两刊,定期提供学习资料;各单位要坚持每月一次老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3、阅读文件党内一般文件和资料,应让离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离休干部提高待遇后,应保证他们阅读有关文件、资料。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4、情况通报坚持定期举行老干部情况通报会和形势报告会,向老干部通报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根据老干部年高体弱、行动不便的实际,探索运用音像、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老干部学习、阅文、听报告提供方便。5、参观考察根据劳人老[1983]18号文件规定: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根据就地就近原则组织参观,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6、走访慰问春节,“七一”,“八一”,中秋,重阳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进行走访慰问,对离休干部生病住院,家庭困难,家庭矛盾,发生意外,乔迁之喜,待遇得不到落实等情况进行上门走访。7、参加会议召开重要会议(党代会,人代会、工代会)、举办重大活动时,邀请老干部代表参加;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召开座谈会,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8、组织建设要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组织设置,落实工作职责,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式,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切实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觉关心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二)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概述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摘自国发〔1980〕253号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2、离休费和生活补贴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红军时期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抗日战争前期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抗日战争后期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二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增发的生活补贴从次年开始每年年初发放。3、住房享受同职级人员住房面积,并给予优先照顾。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4、乘车待遇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当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摘自劳人老〔1982〕10号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5、医疗保健(1)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离休干部的健康状况应予以关心和重视,应坚持一年一次的体格检查。(2)护理费:从2009年1月1日起,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每人每月250元;(3)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护理费,按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摘自粤组通[2009]58号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从2012年7月1日起,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红军时期按900元)。(注:正常离休干部护理费是所有离休干部都执行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是符合条件才能执行的)——摘自湛组通〔2012〕68号(4)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及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摘自组通字〔2009〕43号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6、提高待遇A、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摘自中组发〔1982〕13号B、从2011年6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正科级政治、生活待遇。——摘自粤组通〔2011〕46号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7、其他生活待遇A、特需费:每人每年900元。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用于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不能挪作他用。年度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摘自湛老通〔2006〕16号B、住宅电话费:离休干部厅级每人每月120元、处级每人每月90元、正科长每人每月70元;其他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每人每月45元。退休干部比照同职级离休干部电话补贴减半。——摘自湛办发〔1998〕15号、湛纪发〔2005〕1号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C、支部书记补贴老干部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的下发60-100元/月的通讯补贴D、社会优抚凭证免费乘城区公交车(出示离休证);免费或半费参观公园旅游景点;免收就诊挂号金;优先就诊配药等。第二部分老干部待遇(三)丧葬和优抚老干部逝世后的丧事办理1、明确承办单位:离休干部去世丧事由原单位(部门)为主承办,家属和相关部门配合,局老干办、干休所协助。2、起草刊登讣告:发讣告由家属办理,原单位和老干办协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副厅级干部逝世后,可在《湛江日报》刊登简要消息。登报的稿件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老干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