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与案例介绍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监管情况目前,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共监管6728家用人单位,其中:职业卫生监管5391家企业;放射卫生监管放射诊疗机构1135户、涉源用人单位202户。职业危害因素构成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构成特点为,化学因素占60%(主要为各类粉尘和有机溶剂),物理因素占35%(主要为噪声),其他因素占5%。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情况《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市卫生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自2003年开展资质认证以来到目前为止,共认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乙级资质6家,丙级资质5家;放射卫生评价乙级资质1家,丙级资质2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职业卫生22家、放射卫生2家。职业健康检查资质:26家职业病诊断资质:5家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1家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2家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获得资质后,依法承担着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共完成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226项;为用人单位提职业健康体检服务共12285户次的,职业健康检查57.7万余人次。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服务共7889户次。通过上述服务,社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知度明显提高。职业病诊断情况从职业病报告统计数字看,目前北京市职业病发病正处在高峰期。2003-2005年共有新发职业病1927例,是2000-2002年新发职业病总合的1.47倍。2006年新诊断职业病788人,2007年新诊断职业病896人,2008年新诊断职业病951人,三年已新诊断2635人,是2003-2005年的1.37倍。显示我市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从近6年北京地区诊断的职业病种类构成看,其特点是以尘肺为主,占全部新发职业病的93%,且以矽肺、煤工尘肺为主,主要集中在煤炭、建材及玉石加工等行业,其中煤炭行业新发尘肺占尘肺总数的95%;其次是职业中毒,以苯、铅、汞、硫化氢、一氧化碳、三氯乙烯中毒常见;第三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以噪声聋、电光性眼炎为主;第四是职业性皮肤病,以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常见。监督执法情况截止到2008年底,北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审查验收建设项目1226项;监督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32313户次;下达监督意见书16151份;对2195家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给予行政警告处罚;立案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对375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给予了罚款处罚,罚款总额达490万元。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与案例介绍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履行其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履行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的所要承担法定义务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它主要包括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用人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是劳动者享有和行使有关权利的条件和前提。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制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法定责任,这些法定责任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做好的工作。一、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基础和中心内容。用人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让劳动者获得一个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这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二、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的义务由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总责,是因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好坏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重视、是否采取措施、是否落实各项制度、是否有组织保证等。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所以自然也就成为本单位职业危害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的职业危害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工伤社会保险是对因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服务、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投保责任,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只要履行了自己的劳动义务,就有权享受为其提供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四、保障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义务预防职业病要从源头抓起,只有在源头实施控制,依法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对预防和减轻职业危害起着关键作用,所以,这一环节做好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受到职业危害的危害。案例:某企业新建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开工建设案北京某化工企业为扩大生产,在现厂区内投资建设了一个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本厂产品所需的中间产品。监督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车间已开始施工建设,但没有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企业暂停建设,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当场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待上报预评价报告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一个月后,监督员再到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没有停止该车间的建设,也没有委托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监督员将此情况上报,经请示后,立案调查取证,经合议后决定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给予该企业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通知企业听证地点和时间。在听证中,企业负责人强调因生产太忙,没能及时落实整改意见,现在已安排专人办理并停止该车间建设,请求减轻处罚。经卫生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该给予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五、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义务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案例:某企业拒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违法案某区一从事木材加工企业主要从事木材加工生产胶合板等木制品,生产过程中有木材去皮、切片、热压等工序,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甲醛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经卫生行政部门多次督促、要求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然而该公司以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理由一直拒绝申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依法立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市迎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维持市卫生局处罚决定的判决。六、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六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直接影响着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着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这些管理措施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义务用人单位在采取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劳动者个人的防护,尊重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案例:一起急性硫化氢职业中毒案2005年6月8日,某公司发生一起4名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出现疑似职业中毒,其中1人死亡的中毒事故。经检查发现:1、该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生产金属钴(半成品),配料:钴料、浓硫酸、亚硫酸钠。2、现场调查发现操作场所简陋,自然通风条件差,未安装机械通风装置,劳动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为普通防尘口罩。经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为急性硫化氢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短时间内向罐中加入大量的硫化钠后,硫化钠与料罐中的硫酸发生反应生成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溢出罐口,在无有效通风设施和有效个人防护的条件下,作业工人吸入大量的硫化氢导致此次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卫生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将此案移交安监部门处理。安监部门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条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在法定时间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另公司付给死者家属抚养费、丧葬费等158000万元;中毒人员的医疗费7060.58元,共计205060.58元。八、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组织生产、技术改造、工艺改革以及选用原材料时,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用人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逐步地寻找并采用无害或危害小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代替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达到消除或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目的。九、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的规定履行职业危害告知的义务,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前提条件,只有用人单位充分告知职业危害,劳动者才有可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是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的形式之一,对劳动者可以起到时刻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十、设置报警装置和配置现场急救设施的义务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关键措施,对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所以,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应急洗眼器应急通风设备自动报警器十一、实施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义务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是职业病二级预防中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日常监测,用人单位才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十二、向用人单位提供产品中文说明书和警示说明的义务许多职业危害因素与所使用的设备、材料有密切关系或者直接由设备、材料产生。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掌握设备、材料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既注意事项、应急救援措施等,本法特别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料者,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十三、如实告知劳动者真实信息的义务为了维护劳动者职业危害的知情权,保障劳动者健康,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十四、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