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卫生局苏人保办〔2010〕182号层转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层转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的《通知》要求,并结合一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要结合文件精神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立即清理、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群众举报、信访线索,对本地区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一轮专项督查,并在6月30日前报送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将于7月份,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联合开展专项督查。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同时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合力,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罚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招工简章的审查,用人单位在招工简章中违法将乙肝二对半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应责令立即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二对半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变相要求劳动者自愿提供乙肝项目体检报告并被查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对此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教育机构在学生入学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入学体检的监督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开展体检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就业、入学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二对半项目检测;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对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二对半项目检测的患者,应当在检测前办好知情同意手续,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密封管理,以保护患者隐私。同时按照举报必查的原则,对查实的违规单位,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产生后果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依法处罚。三、为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工作,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设立以下投诉、举报电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可向市三部门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5110130市教育局:65151219市卫生局:12320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101号)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卫生局二○一○年五月三日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苏人社发〔2010〕101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现行有关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抓紧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要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检查等活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消除歧视现象,营造实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的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将于今年9月份左右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就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提前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并及时报送检查结果。为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工作,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设立以下投诉、举报电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也可向省三部门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25-83276047省教育厅:025-83235841省卫生厅:025-83620812(此页无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厅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文件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