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淄博市监察局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建发[2006]83号关于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开发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定于2006年11月初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和内容(一)检查范围与重点对全市城市规划区内2005年11月1日后开工的所有建设项目和企业落实有关文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区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建设工程手续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商品房售后服务、商品房现房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预存款监管、开发项目手册实施等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检查内容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管理服务规范》规定的业务工作规程要求,办理各项手续。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具备村镇资质的开发企业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开发经营权证和施工许可证。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足额交纳规费。5、自建自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办理了建设项目确立手续。6、有关单位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商品住宅销售中是否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是否按《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要求向买受人明示“五证”,即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9、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准确。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否按要求及时备案。11、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要求缴存配套预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及《开发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和配套。1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和售后服务公示牌,住户维修、投诉记录是否完善,处理是否及时妥善。1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化管理电子政务和网络信息员制度是否落实。1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情况。16、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17、商品房现房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18、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是否有漏报、瞒报或违反依法行政、超越权限审批的行为;是否按要求开展了配套预存款监管工作;是否严格按测算标准督促企业缴存配套预存款。二、组织形式和检查方法步骤(一)组织形式本次全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执法检查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市建委、市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开发企业进行检查,各区县建设局、监察局、检察院协助检查。(二)检查方法和步骤1、10月30日前,各开发企业根据上述检查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对所属企业督促检查一遍,并准备好项目台帐,包括开发经营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2、检查组到区县后听取受检区县自查情况汇报,核对建设项目台账并抽检建设项目;对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先由企业负责人汇报情况,然后进行检查。3、为了提高检查组的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检查采取抽查、普查和巡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即对已在市、县办理开发经营权证的建设项目和06年夏季全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建设项目抽取20%进行检查;对企业落实有关文件情况进行普查;对区县2005年11月后开工的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巡查每个区县不少于2天时间。对查实的违法建设项目,当场做好相关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程序制作执法文书。4、检查组反馈情况,对违法违规项目按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提出处理意见。5、检查结束,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联合通报。(三)责任分工执法检查组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市建委主要负责执法活动的协调,对违法建设依法组织查处,对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市监察局负责执法监督,督促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对阻挠办案拒不接受处理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处理。三、查出问题处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2、未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擅自开工建设的;3、以自建自用、非经营性名义确立的建设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4、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或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2、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3、以合资、合作开发名义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4、预售商品房时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商品房销售中未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1、开发经营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未办理项目确立的;2、未开展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员制度未落实的;3、未按要求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在住宅小区内未设置售后服务公示牌,对投诉处理不妥善的;4、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的;5、未按《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现房备案的;6、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的。(四)各区县建设局在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漏报、瞒报或违反依法行政、超越权限审批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会同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建设局未开展配套预存款监管工作或未按标准测算的将全市通报批评。四、有关要求(一)检查组检查时,受检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基建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按通知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二)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一律吃工作餐,不得接受被检单位的宴请、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等。(三)严肃工作纪律,检查组内部要合理分工,责任落实到人;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四)检查与宣传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工作相结合,检查与宣传法律法规相结合,检查与宣传建设服务管理规范相结合,以检查促进工作,推动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附:受检单位需提供材料。二00六年十月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检查通知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10月9日印发(共印300份)受检单位需提供材料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性质、投资、建筑面积、项目进度、单体个数、开竣工时间。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开发项目确立凭证、开发经营权证、土地证、计划批文、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许可证、房屋预售证、规费交纳凭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设立文件,售后服务公示牌或照片,住户维修、投诉记录。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络信息员名单,下载文件。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的“五证”,即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八、商品房现房备案证。九、外地进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十、区县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自建自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台帐、开发项目管理费收取台账、配套预存款交存台帐、投诉上访及处理记录等相关建设项目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