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标准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各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个人实施行政许可。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各处室和有关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1、普通程序(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2、听证程序(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本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本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3)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五)依法给予补偿本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各处室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机关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本机关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处室和其他所有人员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1、简易程序(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1)经批准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3、听证程序(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3)听证结束,按《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实施行政裁决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裁决的主体合法1、各处室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机关的权限实施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裁决。3、实施行政裁决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4、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裁决。(二)严格执行行政裁决程序1、受理申请。要按照法定条件和期限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举证。行政裁决一般由当事人负责举证,并向裁决机关提交有关证据和依据。3、将申请书副本发给另一方当事人。4、调查取证。本机关受理申请后,指派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正式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5、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辨别真伪,确认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6、进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同意后进行调解,并遵从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7、作出处理决定。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2)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的事实、理由与证据。(3)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4)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的完整内容。(5)处理决定。(6)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7)本机关的印章。(8)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