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实习报告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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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学生工作实习报告范文3篇随着个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网友精心分享的学生工作实习报告范文3篇,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下载。学生工作实习报告1一、实习概况1.实习目的:通过自己的所见所闻,以及同当地居民或公园游客的交流,增进我们对于城市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城市人与环境关系的认识,以及了解人们对于环境的真正需求。2.实习路线及内容:20xx年4月5日,早八点,在北大逸夫二楼前集合出发,经图书馆至燕南园,停留进行观察调查;经静园至翻尾石鱼;从北大西门出至蔚秀园及承泽园,解散进行调查;在海淀公园调查后,经六郎庄、北京城市绿化隔离带、京密引水渠,从南如意门进入颐和园,沿昆明湖南岸、颐和园北岸、万寿山北坡一路观察,听取老师讲解;约14:30实习结束。3.实习达到的目标:通过老师的讲解以及自己的观察,将课堂上讲授的知识同实际联系起来,发现原来我们身边有许多细节都被我们忽略了,一些习以为常的事情背后还有大文章。通过实习,也认识了一些动植物,增加了知识。二、实习记录1.逸夫二楼经图书馆至燕南园途中:在图书馆前回望,通往东门的那条路,左边是繁忙的建筑工地,右边是教学楼,仅有的那片可怜的草坪是看不到的。虽还是春天的早上,但还是给人一种热的感觉。也许因为是新建不久的,路两旁几乎没有一棵树。北京春季多风,有时还会夹杂着工地上的土,形成一个小型“沙尘暴”,令这条路有些让人望而却步,尤其是在夏天,大家都要低头疾走,当然这种情况在出了东门以后也没有得到缓解。缺乏绿色,也使这条路让人感到很暗淡,有些过于严肃。不能说这条路上完全没有绿色,还有一片草坪。关于它我问了问周围的同学,有的说没什么感觉,有的说它晚上还不错,还有的说刚来的时候觉得绿油油的挺好,后来就没注意了。我觉得这和人的心情有关,刚入学当然觉得什么都好,后来也就没心情注意了,还是“低头疾走”要紧。晚上其实是草坪里的灯好看。这么说来它存在的意义似乎不大,不如种些树,因为在地学楼前,我觉得弄成一个小型的实习场地,大家可以分辨分辨岩参考资料,少熬夜!石,认识认识植物,比在屋子里印象要深刻。老师还提到如何设计这条路以配合图书馆及周围景物的问题。2.“世外桃源”——燕南园:(1)老师在园内一片草地中讲解:了解并认识了一些植物,如耐践踏的车前草,开着紫色小花的二月兰,堇菜和蒲公英等。这些野生的植物不需要人们特殊的照顾,自生自灭,但是生生不息,二月兰谢了,三月兰花开,种类更加丰富。(2)自己在园中的观察:与园外相比,园中的人工雕琢很少。墙角,路边都长着野花。注意到园中很少有铁栅栏,草地的边界都是由一种植物,再在上面简单的架一根竹竿组成的。植物都是活的,长叶开花后应该很漂亮。我想这个效果是铁栅栏无法拥有的。在里面还看到三只野猫,两白一黄。(3)同园内居民的交流:有一位40多岁的叔叔在自家门前的地里给玉簪花分株,访问中他说这一小片地里的植物都是他种的。问他住在这里同住在楼房哪个好,他说当然是这里好,因为这里人的密度小,活动空间大,还可以种花草。在询问一位住在园中30多年的老大爷时,他指着园中的一个花坛说,那里以前是一个游乐场,现在修了反而少了个娱乐的地方。在问及住在此处还有什么不如意的时候,被访的人一致对园内的公厕表示不满,说不仅环境差了,而且人也杂了。有一位50年代就居住在这里的老奶奶说这里的植被乱七八糟的,自己想种点花,又会被人折走。3.静园:据老师介绍,这里以前是一片苹果树林,但为修草坪被砍掉了。静园的草坪可以任人践踏,目前黄绿相间,野草为绿。4.未名湖:有一个插曲令我印象深刻。一个人正在湖边的长椅上看书,突然身边开始喷水,吓的差点跳起来,原来是给草坪浇水的时间到了。我觉得这是设计的一大失败。设计要处处为处在其中的人着想,也许坐椅与喷头不是一起建的,但后来添加的应考虑到整体,不能将一个一个设施隔离起来。5.蔚秀园:主要是同居民进行交流。大家似乎还是抱怨的比较多,都反映小区中的一个死水沟蚊蝇滋生,臭气熏天,垃圾成堆。据了解,这个水沟以前水是清的,水源是地下的自来井,居民也不多,后来盖房子,把水填了,把山推了,自来井不出水了,活水变成死水了,清水自然参考资料,少熬夜!也混了,臭了。当问及对小区内的植物有何看法的时候,大家的意见也是出奇的一致,说现在太乱,草乱七八糟的,还是要搞搞绿化,弄利落点好。问她们野花难道不好吗,回答是花期太短,不象种的花那样开的长,也没有那么多种类,而且也没有种的花花朵大,好看。学生工作实习报告2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参考资料,少熬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参考资料,少熬夜!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参考资料,少熬夜!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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