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年老年福利與政策措施一、概述82年9月底,台灣地區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1,485,200人,占總人口之7.09%,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97年底,老年人口增加到2,402,220人,占總人口的10.43%。另依據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114年左右老年人口將達總人口的20.1%,即每5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長者。由此可見,醫療衛生、科技的快速進步,促使國民平均餘命延長,也增進人口老化的速度。另由統計資料發現:97年度人口老化指數(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0至14歲以下人口數乘以100)為61.51%,老年人口依賴比(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15至64歲人口數乘以100)為14.36%,分別較82年增加33.27及3.88個百分點,平均每7位工作年齡(15至64歲)人口要扶養一位老年人口。高齡化社會之快速變遷,將引發新的需求與問題,向為政府及民間關注的焦點,因而也需有相對的規劃及因應對策與措施,乃至法規的修訂,俾使政策、立法、服務合一,有效落實老人福祉。在高齡化社會裏,如何讓老人維持尊嚴和自主的生活是一項挑戰,也是整個社會包括老人本身、家庭、民間部門和政府共同的責任。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規劃面向為政策主軸。此外,為周全對老人的身心照顧,並就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亦分別推動相關措施。在上述各項老人福利措施中,因應老人人口的照顧與居住安養需求,本部更積極規劃推動我國長期照顧體系、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昇老人福利機構安養護服務品質及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讓老人均能獲得在地且妥適的照顧服務。二、經濟安全(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準,對年滿65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之老人,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者,直接提供經濟援助,自82年7月1日起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6,000元,介於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3,000元;97年12月(單月)發給12萬5,973人,97年度累計有150萬7,475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78億5,641萬353元。(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配合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訂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針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其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補助家庭照顧者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月5千元,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的經濟來源,97年度累計有6,525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3,177萬7,000元。(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2為落實加強照顧老人生活之政策方向,協助維持老人之經濟安全,本部於91年5月22日公布實施「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並於92年6月18日修法擴大發放對象。97年9月底止,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人數總計約88萬33人,全年度核發金額合計259億元;本項津貼已自97年10月1日配合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併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賡續推動,對照顧老人經濟生活及增進老人褔祉,更有助益。三、健康維護(一)老人預防保健服務:依據96年1月31日修正之老人福利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參酌87年10月28日函頒之「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於96年7月31日會銜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以利各縣市政府據以推動辦理。(二)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依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調查推估,65歲以上全口無牙老人比率高達21.5%,惟假牙係屬健保不給付項目,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維護其生活品質與尊嚴,行政院於97年12月31日核定「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自98年度起,由本部編列經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之列冊低收入戶、領有中彽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老人,依其裝置假牙類別,提供每人最高1萬5,000元至4萬元之補助。(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為使機構內老人因重病住院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本部編列經費提供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及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慮及低收入老人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費安置,且該項經費自90年度起已由行政院改列設算地方政府定額社會福利經費辦理,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期間宜由地方政府負責,爰96年度未補助由縣市政府安置於機構內之低收入戶老人,本部補助以本部委託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之低收入老人為限,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每年最高補助21萬6,000元。97年度計補助2家機構,補助金額154萬3,400元。四、生活照顧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導致之照顧服務需求,行政院於96年4月3日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下列四類失能者為主要服務對象:(1)65歲以上老人、(2)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以及(4)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有關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分為輕、中、重度三級,以補助服務使用為原則,並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比率補助: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60%;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3本計畫之服務內容係整合現行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老人營養餐飲服務、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以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項目,連結衛政系統之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喘息服務,並創新提供家庭托顧、交通接送服務等新型服務項目,有需求之民眾可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單一窗口申請,經評估符合資格者,即可獲得居家、社區,或機構式等多元而連續之服務。(一)居家及社區式照顧:1.居家服務:為滿足老人居家安養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本部自91年6月1日起將居家服務補助對象擴大到一般戶,93年7月1日起更增列「極重度失能者」補助標準。本項服務措施自97年度起,已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服務」範疇辦理,依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核給不同補助額度,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中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另為增進照顧者專業知能及心理調適與情緒支持,俾能持續有恆地提供老人適切的服務,各縣(市)政府亦經常辦理居家服務專業訓練、照顧服務員培訓等,本部每年亦編列經費補助各民間單位積極配合辦理。97年度服務人數合計2萬2,305人。又為協助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老人居家服務,本部除於87年3月17日函頒「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外,並於92年2月13日會銜衛生署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以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品質,自92年迄今,共計培訓4萬4,346名照顧服務員。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93年第3梯次起開辦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以建立照顧服務員認證制度,截至97年底共有1萬1,357人取得合格證照。2.日間照顧:日間照顧服務主要提供輕、中度失能、失智老人,定期或不定期往返日間照顧中心,維持並促進其生活自立、消除社會孤立感、延緩功能退化,促進身心健康,目前由各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個案照顧管理、生活照顧服務、復健運動及健康促進活動、諮詢服務及家屬服務等。本項服務措施自97年度起,已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辦理,97年度服務人數合計339人(含失智症日間照顧服務)。3.營養餐飲:高齡化社會中,國民平均餘命不斷延長,生活自理能力隨年齡增長或健康影響而退損,故須提供營養餐食以減少老人炊食之危險及購物之不便。各縣市政府最高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每人每餐50元,由服務提供單位送餐到家,一方面解決老人炊食問題,一方面讓老人與社會接觸,獲得情緒支持。本項服務措施自97年度起,已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積極辦理,97年度服務人數合計5,356人。4.輔具購買租借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為利失能者使享有尊嚴、安全、獨立自主生活,各縣市政府補助失能老人購買、租借輔具,及改善居家無障礙環境等,10年內每人最高補助10萬元為原則,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97年度服務人數合計328人。45.創新服務項目:為提供有需求民眾多元且周延之照顧服務,本部規劃推動「家庭托顧」及「交通接送」等創新服務項目:(1)家庭托顧:家庭托顧係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意願與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97年度計3個縣市申請本部補助辦理。(2)交通接送: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每人每月4次(來回8趟),每次最高補助190元,以滿足失能老人就醫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交通需求,提高各項醫療與服務措施的可近性與運用。97年度合計17個縣市申請本部補助辦理。(二)機構式照顧:依據行政院主計處200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顯示,目前至少有18萬餘名老人需要長期照護,其中有一部分老人因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以致無法自理生活。雖然絕大多數老人希望與自己的家人同住,但仍有部分老人必須依賴老人福利機構的照顧。機構式照顧隨著社會發展趨勢而更形重要,此一服務模式整合家庭、民間機構、團體及政府的力量,為老人提供完善的安養、長期照顧等福利服務措施,以補充家庭照顧功能之不足,增進老人福祉。因此,如何增進機構照顧服務功能,提昇專業品質,讓民眾安心將自己的長輩送到機構託顧,使受照顧的長者受到有尊嚴的對待等均為重要課題。1.賡續補助民間參與老人福利機構之經營:截至97年底止,全國計有1,043家老人福利機構,其中安養機構42家,長期照顧機構1,001家,可提供床位數為53,184床,其中屬安養床有7,224床、養護床有41,990床、長期照護床有3,970床。目前進住人數38,300人,進住率約為72%。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長期照顧需求殷切,本部自78年度起,每年均編列補助經費,鼓勵民間單位積極興設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或輔導安養機構轉型擴大辦理老人長期照顧服務,以滿足國內老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另亦補助機構充實設施設備、服務費及教育訓練等相關經費,強化照顧功能,提升服務品質。2.辦理機構評鑑促進機構業務健全發展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之監督及輔導,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昇服務品質,本部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責請各縣市政府對每1機構每年最少應查核1次,按季將查核情形報部。另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本部每3年至少舉辦1次評鑑。96年度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丙、丁等機構,經主管機關輔導改善後,本部於97年5月16日至6月25日辦理複評,因有1家停業,3家歇業,參加複評者計有14家,其中僅有1家核列丙等,各機構成績平均80.84分較96年評鑑平均62.75分已有長足進步。3.每年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為加強政府與機構間之溝通聯繫,促進專業人員經驗交流與提升專業素質,本部邀請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代表共同參加,97年度聯繫會報於8月522、23日假高雄蓮潭國際會館舉辦,本次以失智老人照顧與環境設計、無障礙環境設計及規範等為研討主軸,邀請專家、學者與各機構代表進行專題演講及意見交換,另安排機構代表參觀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佛恩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