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3月3日下午消防安全评估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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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闫宏《山东省消防条例》对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推广消防技术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也明确提出“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2013年10月12日,省公安厅制定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有关依据《消防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山东省消防条例》: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有关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以公安部第129号令发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规定》共5章29条,包括总则、委托单位职责、评估机构职责、监督管理、附则。其主要内容有:一、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二、明确了委托单位职责。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规定》共5章29条,包括总则、委托单位职责、评估机构职责、监督管理、附则。其主要内容有:三、明确了评估机构职责。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四、明确了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评估工作,保证消防安全评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行政许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对省内依法执业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评估机构及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评估业务范畴]消防安全评估活动包括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咨询、评估活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资质等级划分]取得甲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咨询、评估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只可在所在设区的市承担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评估活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业务收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收费,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性标准收费。•目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第二章委托单位职责•第六条资质的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1次评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由举办方视情决定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鼓励其他单位委托评估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相应罚则:《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高危单位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章委托单位职责•第七条委托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认真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和评估人员的资格证书。•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向承担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提出评估需求,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第二章委托单位职责•第九条【备案规定】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条【整改责任】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所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被评估对象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未委托重新进行评估的,由委托单位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第三章评估机构职责•第十二条【基本原则】评估机构必须取得省公安厅消防局颁发的消防安全评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评估活动。•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相应罚则:《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规定“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及“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2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第三章评估机构职责•第十三条【签订合同】评估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合同范本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129号令)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应罚则:129号令规定“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章评估机构职责•第十四条【工作原则】评估机构要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对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认真贯彻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129号令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第十五条【质量保障要求】评估机构要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估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一个评估项目直接参与、具有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不应少于5名。第三章评估机构职责•第十六条【评估依据】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内容、程序、判定标准应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的有关要求。•第十七条[执业要求]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变更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等,低于原许可资质条件;•(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三)超出资质证书服务范围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五)转包消防安全评估项目;•(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估程序和相关内容;•(七)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提供评估服务;•(八)泄露委托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九)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十)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十一)执业人员不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消防安全评估业务;•(十二)执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评估机构职责•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有消防安全评估人员签名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印章。评估过程应采用纸质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报告名称、评估项目、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审核人员签字及审核日期等。•第十九条消防安全评估的过程记录、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流程控制文件、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长期保存。•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通过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的社会公众消防服务平台系统,将上一个月完成的消防安全评估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129号令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执业,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一)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消防机构备案执业情况的;(三)甲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到非注册地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四)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1万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1万以下罚款)(六)泄露委托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1-2万罚款)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执业,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一)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二)出具虚假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评估项目或者违法分包评估项目的;(处1-2万罚款)•(四)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处1-2万罚款)•(五)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执业:•(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评估资质条件的;•(二)暂停执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三)连续两年年度审核不合格的;•(四)出具虚假消防安全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因消防安全评估不全面或者错误,造成被评估项目发生火灾事故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安部129号领第四十九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出具虚假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消防安全评估资质:•(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三)因消防安全评估不全面或者错误,造成被评估项目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执业:•(一)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注册登记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三)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泄露委托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五)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六)弄虚作假,故意降低消防安全评估标准的;•(七)不到现场检查、核查,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的;•(八)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的。《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共4章24条,包括总则、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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