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工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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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资法提纲第一节工资和工资立法概述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第三节工资保障第四节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第一节工资和工资立法概述一、工资的概念和职能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征: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2、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4、工资必须定期支付。5、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职能:1、分配职能工资是向职工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形式。2、保障职能工资是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来源。3、激励职能工资是对职工劳动的一种评价尺度和手段。4、杠杆职能工资是国家用来进行宏观经济调节的经济杠杆。二、工资立法的原则(一)按劳分配原则即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二)同工同酬原则即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给付同等的劳动报酬。(三)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1、工资水平的提高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前提,不能脱离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实际可能而片面追求工资增长。2、在经济有所发展的条件下,工资水平应当有所提高,使广大人民群众能从经济发展中直接分享到实际利益。3、工资水平提高与经济发展应当比例适当,切实做到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使提高工资水平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并行不悖,以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四)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原则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经济权益,维护、制约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有利于控制用人成本和消费基金的上升,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三、工资制度中的三方权利(权力)(一)劳动者的工资权1、工资取得权2、工资支配权3、工资保障权4、工资分配参与权(二)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1、工资分配自主权的主体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具有经济效益目标的用人单位。2、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内容(1)工资分配方式确定权(2)工资水平确定权3、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行使(1)自主是法定范围内的自主(2)工资分配制度和方案应当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或者经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方能生效。(三)国家的工资管理权1、对全社会公司的一般管理2、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3、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四)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的方式1、立法确定:国家机关的工资分配制度2、自主协商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3、单方自主确定: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则部分由立法确定,部分由单方自主确定四、我国的工资立法概况1950年国家颁布了《工资条例》(草案)1955年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1956年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至此,货币工资制在全国得以确立。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错误的影响,正常的工资晋级制度被停止,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也被废除。1978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79年发布了《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1984年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理使用奖励基金的若干意见》1985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年劳动部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1993年11月劳动部又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10月,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通知》。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12月6日,劳动部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用专章(第五章)对工资作了规定。1995年5月,劳动部颁布《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6年6月,劳动部、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劳动部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4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最低工资规定》。第二节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一、工资构成从工资的构成来看,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其特征:1、常规性2、结构性3、等级性4、固定性5、主干性6、基准性(二)辅助工资辅助工资,是指在基本工资之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劳动之外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报酬。1、奖金奖金,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增收节支实绩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奖金的种类多种多样: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生产奖、科研成果奖、技术革新奖、合理化建议奖等等。特征:(1)非常规性(2)浮动性(3)非普遍性2、津贴与补贴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类别:(1)为补偿职工额外劳动消耗而建立的津贴:如高空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2)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津贴:如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林区、高原、水下工作津贴等;(3)为补偿职工生活费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如通讯费津贴、误餐费津贴、保健费津贴、外勤工作津贴,铁路乘务津贴等;(4)为保障职工的实际生活水平而建立的津贴:如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5)为补偿职工的特殊贡献而设立的奖励性津贴,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等。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津贴与补贴的特征:(1)附加性(2)独立性(3)稳定性(4)有限性二、工资的形式工资的形式是指用人单位计算劳动报酬的方式。工资的形式可以分为基本形式和辅助形式。基本工资形式,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形式,分为奖金和津贴。(一)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最基本的工资形式。按照计算工资的时间单位的不同,计时工资又可以分为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和年工资(年薪)。(二)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完成的产品的数量和预订的计件标准来计算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实质上也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三)年薪年薪,又称年工资收入,是指以企业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在我国,目前仅适用于企业经营者。一般适用于企业高级职员。第三节工资保障工资保障,是指法定的保障职工工资足以成为其生活主要来源和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措施。一、最低工资保障(一)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和组成1、概念《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组成:(1)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1、制定模式(1)立法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如加拿大,美国。(2)立法仅规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并授权有关机构(依法组成的专门机构或者劳工部)确定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2、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1)生活工资原则:维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2)公平工资原则:对熟练程度、劳动效果和劳动条件相同的劳动,报酬也应相同(3)生活工资与公平工资相结合的原则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M=f(C、S、A、U、E、a)M最低工资标准;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A职工平均工资;U失业率;E经济发展水平;a调整因素。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程序(1)初步拟定(2)征求意见《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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