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教育部奖励私立大学校院校务发展计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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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年度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要點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70074735C號令訂定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80073146C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80207564D號令修正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90153138C號令修正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私立大學校院全面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學校健全發展及推動整體特色發展,縮小公私立大學校院之教育資源差距,特訂定本要點。二、實施對象:(一)本部主管之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二)學校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三)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補助。(四)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獎勵:1.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2.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3.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五)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學校提送年度申請書,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獎勵補助審查小組,經審核後得依該學校、分校或分部之學生數,增加其獎勵、補助經費:1.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且該直轄市、(縣)市未設有公立大專校院。2.設立之類科、系、所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學校未能充分設立。(六)宗教研修學院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者,採定額方式辦理;其金額,由本部定之。(七)依各校性質區分為綜合大學類、醫學類及宗教研修學院等三個類組,為利計畫經費核配作業,綜合大學類依各校學生類組屬性,分為「綜合大學一類組」、「綜合大學二類組」及「綜合大學三類組」等三組,各校所屬類組分別如下:1.綜合大學一類組:東海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淡江大學、中國文化大學、靜宜大學、銘傳大學、世新大學、實踐大學、真理大學、華梵大學、長榮大學、南華大學十三校。2.綜合大學二類組:中原大學、逢甲大學、大同大學、元智大學、中華大學、大葉大學、義守大學七校。3.醫學類組:高雄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臺北醫學大學、中山醫學大學、長庚大學、慈濟大學、馬偕醫學院七校。4.綜合大學三類組:玄奘大學、開南大學、立德大學、台灣首府大學、興國管理學院、佛光大學、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明道大學、亞洲大學九校。5.宗教研修學院類組:法鼓佛教學院一校。三、補助核配基準: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各校(不包括宗教研修學院)補助金額核算基準如下(占總獎勵及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一)現有規模(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八十六):考量學校規模之差異及學生實際成本,各校核配公式及指標如下:1.學生數(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三十三):(1)以各校加權學生數占所有學校加權學生數總和之比率核配。補助經費樓地板面積占所有教師比率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生師比職員人數教師數學生數現有規模=10086100710091009100910033100332和所有學校加權學生數總各校加權學生數學生數=(2)學生數以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具正式學籍之中華民國國籍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等在學學生為計算基準。全年在校外實習之學生數、選讀生、休退學、延畢生、學分班、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或無學籍學生不列入計算。(3)學生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加權核計:○1醫學系三.五倍。○2醫學院其他各系、工學院、理農學院類及建築設計藝術類學系之研究生三倍;大學日間部及第二部一.五倍;大學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0.六倍。○3文法商管學院之研究生二倍;大學日間部及第二部一倍;大學進修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0.四倍。(4)性質特殊學系(例如新聞傳播學系、資訊管理系及特殊教育系等),得依其學雜費收費標準分別歸屬於工學院或理農學院類。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各校專案報本部核定。2.教師數(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三十三):(1)以各校現有合格專任教師職級加權數總和占所有學校教師職級加權數總和之比率核配。(2)現有合格專任教師(包括兼任折算):指當年度三月十五日現有合格專任及兼任教師,並完成聘任。合格專任教師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跨院、系、所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系、所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3)教師數之計算依下列原則加權核計:○1教授二倍。○2副教授一.七倍。○3助理教授一.四倍。○4講師及本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一倍。(4)合格專任教師指:○1經本部審定資格並支給合格專任教師薪資之教師。○2合格專任教師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相關規定。○3名列於當年度三月薪資帳冊者。○4報部以學位送審中之新聘教師,其於填報截止日以前取得合格證書者,納入計算。○5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者,比照專任講師納入計算。○6依學校相關規定審核通過留職留薪之專任教師。○7未於學校附屬機構或其他機構擔任專職者。(5)兼任教師指:○1符合學校聘任教師資格並於前一學年度下學期內授課之教師。○2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並支給鐘點費,且領有專任聘書之總和數所有學校教師職級加權和各校教師職級加權數總教師數=3教師,採計為兼任教師。○3名列於當年度三或四月薪資帳冊者。○4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6)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比照專兼任教師之職級。(7)校長、講(客)座教授之專任教師得採計。講(客)座教授得依專任教師聘用規定、薪資及資格,納入專任師資人數計算,專任講(客)座教授約聘需達一年以上。(8)合格專任教師,經校方同意借調至其他校院者,列入調任後服務學校之合格專任教師,借調至政府機關服務者,得列原校之合格專任教師。3.職員人數(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九):(1)以各校職員人數占所有學校職員人數總和之比率核配。所有學校職員人數總和各校職員人數職員人數=(2)職員人數以當年度三月十五日現有正式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行政職員、助教、專門技術人員、工友(包括技工)、警衛人員及以學校人事費支出,且非專案計畫聘任之約聘人員為計算基準。(3)職員指:○1名列於當年度三月薪資帳冊者。○2非專案計畫約聘人員連續累積聘期應達一年以上始得列計。○3依學校相關規定審核通過留職留薪之職員。○4編制內及外包之全時人員(由學校支給全額薪資)。員工有日、夜間部兼職情形者,以其專任為主。○5不包括兼職人員、短期臨時人員及委辦或補助計畫聘任之行政或研究人員。4.生師比(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九):(1)學校應符合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提報作業說明全校生師比值相關規定,始得核配。(2)前小目合格學校,以加權學生數除以專任教師(包括兼任折算)總數之比率為加權生師比。折算)總數合格專任教師(含兼任加權學生數加權生師比(3)依各校加權生師比換算為配分後,除以所有學校配分總和之比率核配。計算配分方式如下:Y=分數X=生師比Y=100forX≦15Y=130-2Xfor15<X≦20即90≦Y<100Y=170-4Xfor20<X≦25即70≦Y<90Y=245-7Xfor25<X≦35即0≦Y<70Y=0forX>35所有學校配分總和各校配分生師比=(4)加權學生數:依當年度三月十五日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含休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4學制班別加權數延畢生加權數日間學制學士班一一碩士班二一博士班三一夜間學制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0.八0.八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一.六一5.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占所有教師比率(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九):(1)學校應符合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提報作業說明之專任師資結構相關規定,始得核配。(2)前小目合格學校,以各校合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人數除以各校合格專任教師人數之比率占所有學校比率總和核配。所有學校該項比率總和各校合格專任教師人數師資人數各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占所有教師比率=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3)現有合格專任教師指學校當年度專任講師(包括留職留薪)以上教師,但不包括下列人員:○1兼任教師。○2本部介派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3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4其他不具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名義之專任教師。6.樓地板面積(占現有規模經費百分之七):(1)以本部大學總量規模與資源條件提報作業說明規定之「應有樓地板面積」為基準,以「實有樓地板面積」及「應有樓地板面積」之差,除以「應有樓地板面積」後之比率(超過百分之百以百分之百計算),占所有學校總數之比率核配,未達「應有樓地板面積」標準者以零分計算。(2)核計基礎係以最近一年總量提報資料計算,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此項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3)樓地板面積指標核算補助經費公式如下:所有學校該項總和各校應有樓地板面積應有樓地板面積各校實有樓地板面積樓地板面積=(二)整體資源投入(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四):依各校資源投入換算積分並核算應得之補助經費,補助金額核算公式及定義如下:補助經費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整體教學資源投入整體資源投入1001410043100571.整體教學資源投入(占整體資源投入經費百分之五十七)(1)以各校前一學年度之行政管理、教學研究及訓輔(包括教學圖儀設備)及獎助學金三項支出決算數總額(以上均不包括本部補助之經費)不得低於學雜費收入(不包括宿舍、電腦實習費、重補修及延修費用等收入)百分之八十為合格,合格學校得參與本目之核配。○1行政管理支出(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二0填寫),不含折舊及攤銷(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二五)、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0填寫),不含折舊及攤銷(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五)及學雜費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一0填寫)。○2教學研究及訓輔支出(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0填寫),不含折舊及攤銷(會計5科目編號五一三五),應包括機械儀器及設備(依會計科目編號一三四一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含電腦軟體(依會計科目編號一四二一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圖書及博物(依會計科目編號一三五0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維護費(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三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但不包含報廢),不包括部派軍訓護理教官薪資。○3獎助學金支出(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四0填寫),不含政府補助獎助學金支出及本部補助之經費。○4學雜費收入(依會計科目編號四一一0填寫),學雜費收入不包括住宿、電腦實習費、重補修及延修費用等收入。(2)前小目合格學校,以前一學年度教學資源經費除以學雜費收入之比率占所有合格學校該項比率總和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後,再計算各校教學資源經費占所有合格學校教學資源經費總和之比率核配此項百分之五十之補助款。教學資源經費以機械儀器及設備(依會計科目編號一三四一填寫),含電腦軟體(依會計科目編號一四二一填寫,並填報前一學年度當期增加數)、圖書及博物(依會計科目編號一三五0填寫)及維護費(依會計科目編號五一三三填寫,不包含報廢)為限。(3)各校最高核配金額以本目經費之百分之十為上限。(4)前三小目應依據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編號支出與收入填報金額。2.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占整體資源投入經費百分之四十三):(1)以各校前一學年度捐贈收入(包括董事會捐資)、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其他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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