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频发消防法力量疲软•荷花池市场作为成都市著名的人员密集场所,近年来接连发生多起严重火灾,1996年,荷花池宏正物业市场因烟头引发大火,造成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2004年12月3日,荷花池第七交易区库房突发大火,3000多平方米地下库房及一、二楼500多家服装铺子陷入一片火海;2006年1月初,荷花池市场一处私改库房的居民房大火,•造成10多万元损失……“荷花池存在着商铺拥堵、电线老化、通道堵塞等消防隐患,督查整治了这么多年,但执法难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直还是存在!”金牛消防大队对荷花池市场消防进行的一次突击检查,一位消防执法人员道出他们面临的现实处境。•“现行消防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完善和修改!”省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赵长林说,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运行9年,这9年间,社会经济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防法在严谨程度、可操作性等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现状。赵长林认为,消防法一些法规缺位,造成无法可依,有些条款解释比较模糊•实际中很难操作,消防执法效果弱、干扰因素多,使得消防法力量疲软,很难有效遏制火灾隐患。赵部长举例说,一个消防大队对辖区一家大型场所检查时,发现消防通道被改成商铺,依法开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方却整而不改,宁愿缴纳罚款。消防部门缺乏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进行约束,只能勒令其停业,但前脚刚走,消防通道的铺子马上又恢复营业……•警告罚款不够增加辅助处罚措施•消防监督工作的社会性和服务性很强,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目前消防法最强硬的文字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但现实中,警告、罚款很难对违法个人和单位进行约束,有些单位宁愿缴纳最多几万元的罚款,而不愿意巨资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和隐患的解除工作,而责令停产停业由于消防没有强制执行权•现实中几乎无法实现,社会效应和教育效益都非常有限。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假如采取一定的辅助性处罚措施,如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消防服务若干时间,既增加了消防教育力量,又可达到较好的社会教育效果。•《消防法》修改稿第四十七条系一直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第六项“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没有涵盖到火灾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人员,使火灾事故依法处理出现了疏漏。邢连超认为,消防法应该补充这样的规定,如果单位领导平时疏于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不但直接责任人要担责,领导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重大火灾隐患能否追究刑事责任?•邢连超认为,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宗旨还不够充分,尤其表现在火灾隐患责任追究方面,现行消防法虽然突出了火灾事故发生后“亡羊补牢”追查火灾责任,但却忽视了“未雨绸缪”对火灾隐患的法律责任追究。•消防法第43条规定,对营业性场所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但是如果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按照第48条规定,却只能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有悖于消防法的立法精神。而对火灾隐患责任人员,只要未发生重特大火灾,往往只能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追究。消防法应加大对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重大隐患,如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加大法律约束力度,对火灾隐患责任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更为严厉的刑罚强有力的威慑,促使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积极、主动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从而将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降到最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真正学习、领会新《消防法》的精神实质是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的基础。下面,着重就新《消防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现行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责任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作为修订工作基本思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了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有八个方面:(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即“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业,政府是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的管理者,应当担负起领导责任;专门机关是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应当依法管理消防事务;消防安全关系全体社会单位和千家万户的利益,需要社会多方面参与其中,这是我们对消防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但在一些社会单位和群众中长期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消防工作是消防机构的事,只要自己的单位或家庭不发生火灾,消防与己无关,造成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现行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规定,虽然也强调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但“专门机关”的突出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与己无关”的观念。“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新《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原则,符合消防工作规律,有利于协调公安消防机构、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与社会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建立并落实各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消防安全建设的积极性。(二)进一步明确各个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是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五是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是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二是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四是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为规范和促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修订后的《消防法》完善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需要,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并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急救援建设和保障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保障《消防法》的顺利实施《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并规定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切实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