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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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目录第一部分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职工收入相关数据表1:本市综合信息(一)表2:本市综合信息(二)表3:本市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表4:本市各年度防暑降温费标准表5:本市各年度中夜班津贴标准第二部分近期相关文件文件一:《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5号)文件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布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95号)文件三:《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2号)文件四:《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9号)文件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发布2017年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85号)-3-第一部分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职工收入相关数据-4-表1本市综合信息(一)计算单位:亿元、%地区生产总值(GDP)财政收入消费价格指数水平增幅水平增幅2001年1919.0912.0304.5224.4103.12002年2150.7612.7375.9218.499.62003年2578.0314.8451.7420.2100.22004年3110.9715.8502.1726.7102.32005年3905.6414.9725.8126.8101.52006年4462.7414.7926.3327.7101.52007年5252.7615.51204.6530.1105.22008年6719.0116.51489.8923.7105.42009年7521.8516.51805.0021.1101.82010年9224.4617.41068.81--103.52011年11307.2816.41454.8736.1104.92012年12893.8813.81760.0221102.72013年14370.212.52078.3018.1103.12014年15722.510.02390.0215101.92015年16538.29.32666.9911.6101.72016年17885.49.02723.4610102.1-5-表2本市综合信息(二)计算单位:元、%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失业保险金标准(元)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月非全日制下线基准线上线上限下限单位个人2001年412--零或负增长14262730350302-262养老:20%医疗:11%失业:1%生育:0.8%工伤:0.5~2%养老:8%医疗:2%失业:1%大额260元2002年4504511203000600302-2622003年4804513203500680302-2622004年5305512203900780302-2622005年5905.6512204400880333-3002006年6706.4613225050980340-3802007年74076142257201100380-4202008年8207.86152268001260480-5202009年8207.86152278001260480-5202010年9208.76152283801425540-5802011年116011.67162293801720600-6402012年131013.171622105602006660-7002013年15001571622113312210660-7002014年168016.841322127802530760-8002015年185018.531018140582812840-880养老:20%医疗:11%失业:1%生育:0.5%工伤:0.2~1.9%养老:8%医疗:2%失业:1%大额260元2016年195019.53916148322966920-960养老:19%医疗:11%失业:1%生育:0.5%工伤:0.2~1.9%养老:8%医疗:2%失业:0.5%大额260元2017年205020.839143159157951010-1050注:表中各项标准的调整时间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6-表3本市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年度年平均工资(元/人/年)月平均工资(元/人/月)文件依据1992年度3118260津劳险字(1995)58号1993年度4008334津劳险字(1995)58号1994年度5364447津劳险字(1995)109号1995年度6501542津劳险字(1996)151号1996年度7643637津劳险(1997)155号1997年度8238690津劳险(1998)79号1998年度9079756津劳险(1999)35号1999年度10056838津劳办(2000)136号2000年度10996916津劳局(2001)21号2001年度122371020津劳局(2002)67号2002年度138521154津劳局(2003)25号2003年度157061309津劳局(2004)59号2004年度178101484津劳局(2005)59号2005年度201961683津劳局(2006)90号2006年度227401895津劳社局发(2007)19号2007年度267002225津劳社局发(2008)40号2008年度312002600津劳社局发(2009)19号2009年度335162793津人社局发(2010)8号2010年度375403128津人社局发(2011)8号2011年度422403520津人社局发(2012)14号2012年度464643872津人社局发(2013)14号2013年度511204260津人社局发(2014)14号2014年度562324686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2015年度593284944津人社局发〔2016〕61号2016年度631805265津人社局发〔2017〕32号-7-表4天津市各年度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标准年份防暑降温费标准(元/月)高温津贴标准(元/日)文件依据2008年67——津政发(2008)17号津劳社局发(2008)40号2009年78——津劳社局发(2009)19号2010年83.8——津人社局发(2010)8号2011年93.8——津人社局发(2011)8号2012年106——津人社局发(2012)14号2013年11621津人社局发(2013)14号2014年12824津人社局发(2014)14号2015年140.626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2016年148.327.3津人社局发〔2016〕61号2017年15829津人社局发〔2017〕32号注:1.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7、8、9共4个月,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2.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8-表5天津市各年度中夜班津贴标准年份夜班津贴(元/班次)中班津贴(元/班次)文件依据2008年10.65.3津政发(2008)17号津劳社局(2008)40号2009年126津劳社局发(2009)19号2010年12.86.4津人社局发(2010)8号2011年14.47.2津人社局发(2011)8号2012年168津人社局发(2012)14号2013年17.88.9津人社局发(2013)14号2014年19.69.8津人社局发(2014)14号2015年21.510.8津人社局发(2014)14号2016年22.711.4津人社局发〔2016〕61号2017年24.212.1津人社局发〔2017〕32号-9-第二部分近期相关文件-10-文件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津人社局发〔2016〕95号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文件-11-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2016年9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12-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号),深入推进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开展(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与创建活动适用本办法。劳动用工2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独立参与创建活动。劳动用工不满25人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参与区域性创建活动。第三条创建活动分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下简称“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和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以下简称“和谐园区”)创建活动,其中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分为市、区两级。市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及和谐园区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区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第四条用人单位申报区级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严格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包括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确保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近12个月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败诉案件、近-13-36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二)重视日常劳动关系协调,包括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符合相关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并按规定备案;(三)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四)注重劳动争议源头处理,包括成立规范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1名以上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的调解人员、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事件;(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依法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并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规章制度、正常提取和使用教育经费保障职工学习培训。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市级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被命名为区级和谐企业或原A级以上和谐企业满2年的;(二)近60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败诉案件;(三)建立基层党组织,并能充分发挥作用;(四)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并依法进行备案;-14-(五)重视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企业具有较强凝聚力;(六)市级和谐企业应达到的其他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报和谐园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雇主工作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近24个月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三)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园区内50%以上的企业被命名为区级或原A级以上和谐企业。第七条市、区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及和谐园区创建活动开展年度(以下简称“活动开展年度”)的三季度,用人单位、园区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第八条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15-(三)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行政审批部门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立的文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复印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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