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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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3篇【导读】这篇文档“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3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1民办养老院规章制度篇1:养老院各项管理制度养老院各项管理制度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敬老院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尊老、敬老、爱老”为老人奉献爱心,让老人满意,让亲属放心。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瓯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是瓯海区民政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单位或两人以上自然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3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3-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条监事由街道(镇)纪检员某某、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某某、某某等人组成。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128号)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篇2:养老院建设管理全攻略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全攻略养老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是业界人士所倍加关心的,本文收集整理了部分有关养老机构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一、主体资格依法设立的组织(法人)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自然人),均可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自建、租赁、改建房屋用于机构养老服务。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二、设立要件设立养老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②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③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④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⑤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养老机构的房屋、设施设备、活动场地、人员配置等,须满足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政策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三、申报材料申办养老机构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①设立申请书;②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③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④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⑤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⑦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政策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四、审批权限养老机构审批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①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③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此项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政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政策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五、建设标准青岛市养老机构设立标准为床位数量不低于5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多人间使用面积每张床位不少于5平方米。四层楼(含)以上的,应当至少设置一部电梯。电梯厅及轿厢尺度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选址应当符合青岛市的布局规划,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50平方米,房屋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新建养老机构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改扩建养老机构绿地率达30%以上,人均拥有绿地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新建房舍尽量考虑南北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无障碍设施应当适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需求。养老机构须具备居室、食堂、卫生间、浴室、洗衣房、活动室、医务室、办公室等基本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排污设施;配备必要的水、电、供暖、降温及安全设施设备;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需配有专职医护人员,备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物资;不设内设医疗机构的,必须与就近的综合性医院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保障老人医疗和急救需求。养老机构建设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政策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六、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暖、燃气等执行居民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区、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新建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三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的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分两年拨付到位。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对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补助。收住本市户籍“三无”、低保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政策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3〕7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七、服务内容养老机构主要的服务内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方面,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我市有《青岛市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建设标准应当不低于该标准。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签定协议是强制性的。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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