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歌精选4篇【导读】这篇文档“四川民歌精选4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四川师范大学专业四川师范大学招生网站四川师范大学分数线【第一篇】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四川师范大学专业四川师范大学招生网站-四川师范大学分数线第十四条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并负责按照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处理与之相关的遗留问题。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1.2,部分招生计划量偏大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依据其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当小于此比例,但不低于1∶1。第十六条学校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为鼓励考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各项“加分投档”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均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此外,我校英语、俄语、法语、日语和汉语国际教育5个本科专业在录取时有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各专业英语单科的最低控制线由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视投档我校的第一志愿生源情况统一划定,并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上公布。第十九条体育类、音乐舞蹈类、音乐剧表演类、舞蹈表演类、播音类专业(或专业方向)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服装表演类专业(或专业方向)要求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8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5米。采矿工程专业由于就业的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同时,对存在明显身体残疾或语言障碍的考生,原则上也不能录取到毕业后可能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报考我校的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第二十二条普通类专业的选考科目与录取原则:1.关于选考科目: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我校将依据各专业的特点和与考试科目的相关性确定考生应当参加的选考科目。同时,对于具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除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原则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确定的选考科目成绩的总和为录取依据。在具有我校选考科目成绩的线上考生不足时,经与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后,我校也可录取其它兼考科目的考生;2.关于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对同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将遵循“2、2、1、0”的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即第一专业志愿、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专业志愿、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第三专业志愿、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根据专业安排“从高分到低分”和我校的上述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原则,第二专业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分的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的成绩等效。其余,以此类推…&hellip。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它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3.对于仍未实行“大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关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我校将优先录取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能否投档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我校的院校志愿为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下述原则确定其专业:①与院校志愿为第一志愿的考生同步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级差为20分的原则安排其专业,即第二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于其20分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②继院校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投档之后,投档我校的包括征集志愿在内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投档时尚未满额、但又有考生专业志愿(或调配志愿)的其它专业;③如投档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本人又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将作退档处理。第二十三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1.我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我校体育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2.体育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体育与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严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3.体育与艺术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①我校体育类招生各专业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i.体育教育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ii.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②我校艺术类招生各专业类别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i.美术类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ii.编导类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iii.美术类和编导类以外的其它各专业类别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体育与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或《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四川师范大学重点专业:四川师范大学全景地图:四川师范大学历年分数线:四川师范大学报考指南:四川师范大学招生计划:四川师范大学人气校友: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四川律师【第二篇】四川律师全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北京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的指导意见》、《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及两类案件归口审理(审查)的通知(2015年6月17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北京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指导意见》,审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现将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高级法院立案庭。同时,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现就民事驳回起诉上诉案件和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归口审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高、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民事驳回起诉上诉案件,其他审判业务庭不再审理此类案件。二、基层法院立案庭受理并审查本辖区内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以及本法院在立案阶段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依法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三、各法院要高度重视上述两类案件归口审理(审查)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一)高、中级法院确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民事驳回起诉上诉案件,基层法院确定专门法官负责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的立案和审查,上述人员应尽快到位。(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办案规范,规范案件审理程序,遵守审限要求,确保案件审判质量。(三)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要加强与相关审判业务庭、一审法院的沟通,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基层法院立案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等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调对接成效。(四)中、基层法院要注意总结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加强调研,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规范,将两类案件的数量、审理情况及问题每季度定期报送市高院,便于市高院加强全市法院审判指导。四、民事驳回起诉上诉案件和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案件归口审理(审查)工作自2015年6月21日起实行。6月21日后受理的民事驳回起诉上诉案件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各院立案庭审理(审查);之前受理的尚未审结的案件,由相应审判业务庭继续审理。特此通知。附件:1.《关于北京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的指导意见》2.《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关于北京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加强当事人诉权保障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立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市法院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认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立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立案工作理念、调整立案工作方式、规范登记立案流程、加强纠纷分流化解,畅通诉权保障渠道,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二、基本原则1、保障当事人诉权原则。积极落实立案登记制,规范立案流程、推动立案公开、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不立不裁”等现象,将保障当事人诉权原则贯穿立案工作始终。2、依法立案原则。依法履行立案审判职责,按照法定的起诉(自诉、申请)条件、立案期限及处理方式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自诉、申请)条件的案件,依法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自诉、申请)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加强对虚假诉讼、无理缠诉的防范和规制,探索推行诚信诉讼承诺制度,由起诉(自诉、申请)人在立案时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3、便民诉讼原则。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立案释明指导和一次性告知工作,积极推进网上预约立案等便民措施,减少当事人为立案往返法院的次数,让当事人真正感受到诉讼便捷。落实好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4、分流化解原则。积极应对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案件量大幅增长的形势,立足诉讼源头,加强立案阶段纠纷分流化解工作;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提高诉调对接成效,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三、具体要求(一)坚持依法立案,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1、严格依法登记立案,切实解决“立案难”。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杜绝人为因素对立案工作的干扰,不得随意限缩受理范围、增设立案条件、抬高立案门槛;不得以结案率、均衡结案率、信访率、立案变更率等审判管理指标考核为由,人为限制立案;不得以请示报告、调解协调等为名拖延立案;不得以不好审理、不好执行、可能形成信访为由不立不裁。统一程序问题裁判尺度,由立案庭统一审理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案件和民事案件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2、认真履行四项重点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是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进行释明指导,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自诉、申请)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二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三是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当时难以审查清楚的,应当接收诉状(申请),并出具收取材料的书面凭证;四是认为不符合起诉(自诉、申请)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裁定。3、加强立案流程规范,推进立案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细化流程管理、强化信息录入,实现登记立案全程记录。积极推进立案流程公开,向当事人公开接收材料、告知补正材料、当事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