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案例当心!员工手册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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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员工手册也侵权在你进入一个新公司后,一般都会拿到公司的员工手册或了解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而一些不完善的内部制度常常有侵害劳动者的条款。劳动者则为了获得就业岗位不得不忍气吞声。劳动者对员工手册究竟该是爱是恨呢?员工手册不太亲切“如果犯了错,我有可能一个月白干,一分钱都拿不到!”刚被某公司录用的小俞在投诉电话中这样告诉记者。她刚到了一个新公司,公司在培训时给每一名员工发了一份印制精美的员工手册。而《公司内部管理条例》中有很多条款规定得很含糊,说明业绩的表述很不明确,但惩罚措施是以扣除工资总额的5%为起点的。她统计,《公司内部管理条例》中的处罚措施有14条,而写明扣除全部工资的有两条,扣除20%工资的有两条。小俞介绍,公司的《公司内部管理条例》规定:“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长期不能提高的,予以降薪或解聘。”但公司根本没有要求“本职工作”数量和质量标准;至于多长时间才是业务不能提高的“长期”,也没有时间限制。还有一条规定:“违反公司其他规定的,扣除部分以至全部工资。”至于公司的“其他规定”是什么,也没有说明。但扣除工资的处罚是明文规定的。据小俞说:“尽管也知道公司的这些规定只想起到震慑的作用,对不服从公司管理的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戒。但北京市早就有了最低工资标准,而公司动辄扣全部工资,让人觉得一点儿都不亲切。”事不关己无法申诉公司的老同事则告诉小俞,别拿员工手册当回事,这是来吓唬新人,公司成立几年来,从来没有严格执行过。但小俞担心的是,这些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条款,假如有一天落在自己的头上,该如何维权呢?而有关人士介绍,从劳动法维权的实践来看,由于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而引发的对职工的侵权行为却随处可见。有些公司曾经要求,在工作期间,女职工不许生育,甚至不允许有男朋友;在劳动过程中,一些企业不建立良好的劳动保护制度,而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一些单位规定为防止职工的流动,而扣留职工的身份证或金钱;还有的企业规定,中午不在自己的食堂吃饭就会给处分。劳动法律师王兰胜说,员工可以在看到该员工手册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撤消其不合理规定。但公司规定涉及职工的自己切身利益而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害时,职工一般不会申诉,也无法申诉。处罚职工有数额限制在谈及小俞遇到的情况时,劳动法专家、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博士介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处罚职工有数额限制。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17条规定,由于职工过失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司的做法可以理解为重大误解,也可以理解为显失公平。”王兰胜分析说,公司制定这样的规定,肯定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公司由于自己原因对《劳动法》在内部管理制度上有错误理解,也违背了自己的原意,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而如果是公司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劳动者对《劳动法》不了解,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规范的手册不多见某企业人力资源经理施先生说,一本好的员工手册可以认为是企业内部的《宪法》。它既是公司人事制度的汇编,又是公司员工培训的教材,反映的是公司形象、公司文化,是公司所有员工的行为准则。一般来说,员工手册会有公司的历史、宗旨、公司简介、经营宗旨、经营目标、公司精神、管理总则等公司经营理念、公司组织结构、公司员工守则、公司员工工作准则、员工礼仪、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守则、员工教育培训、公司员工守密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但各种企业的发展轨迹不同,其企业文化千差万别,反映在员工手册上也就不尽相同。施先生在公司人事部门工作已经接近10年了,而看到的很有特点的员工手册还不多。一些手册陈旧过时或称谓混乱,有的段句冗长,甚至还有“不准”、“严禁”、“绝对不许”等字样等口气生硬的地方,甚至有“过时不候”、“后果自负”不近人情的表述。维护权益要靠工会“在更多时候,劳动者为了获得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地接受企业的规章制度。”姜俊禄博士认为,劳动者忍气吞声地接受,而不是被迫接受,所以就不是法律禁止,就不应划入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职工权益经常被一些不违法但也不合理的众多因素所侵害。他说,有时劳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平等的条款,真不好断定其是否是违法的,因为只要是双方认可就可认为其有效。因为,企业依法制定实施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有工会才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终极力量。”姜俊禄博士说,不管是企业内部的工会或是行业内的工会,依据对企业或行业的惯例与企业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也能使劳动者不再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奔走。对于目前没有人负责审核企业员工手册的现状,姜俊禄博士这样构想,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向律师事务所或劳动管理中介机构授权,专门负责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这也是政府职能向代理制度延伸的重要表现。员工自愿超时加班也违法重庆某公司人事部经理周先生咨询:五一节期间,由于公司接到一个大订单后,生产任务骤然加大。公司在说服员工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员工都同意加班,当初公司承诺加班后我们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后来,由于部分员工可能觉得挣加班工资划算,每天在正常工作时间结束后,自愿超时加班。公司近期支付加班工资时,这部分自愿超时加班的员工也要求给加班费。公司以员工是在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愿超时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没想到,个别员工却扬言公司违反劳动法,并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问,公司的做法有什么不妥?员工的要求有道理吗?主持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上述规定的工时标准表明,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外,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能超过3小时。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如果加班超过3小时,显然是违法的。认为加班是员工自愿的就不违法是不对的,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否则,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合同到期前公司必须通知员工吗?北京读者王小峰咨询: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合同在今年4月28日到期,可由于工作太忙,我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当时我想,公司里的业务繁忙,自身的能力也能胜任这个工作,合同到期后我与公司续签就是了。当时,公司没有招聘另外的工作人员来接替我的工作。可4月28日那天,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却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的这种做法使我现在找工作的事情受到极大影响,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问,公司的做法有没有过错?我能不能向公司提出赔偿?主持人:有关合同到期单位有没有义务提前30天通知的劳动者,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由于你身处北京,公司没有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做,你有权向公司索赔损失。因为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由此可见,你完全可向公司索赔。但并不是说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都有赔偿,比如在上海等多个省(市、地区)都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因为合同期限是双方签过合同约定的,双方都应该知道。实习是否也签合同?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我到一家杂志社应聘实习编辑,前不久收到录用通知。这家杂志社是一家全员聘用制单位,不解决户口和医疗保险。杂志社录用了两名实习编辑,要进行3个月的带薪实习,实习期满后正式聘用其中一名为编辑。我想请教的是: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最基本的内容?(我听说应该最少有“三保”)怎样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实习期间是否也应签一份合同?我听说很多私营企业以很低的试用期报酬雇人,干满试用期后就找各种理由辞退你,那么怎样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是第一次找工作,所以很多都不清楚,心里很没底。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回复。谢谢!答复:1、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2、小刘同学所说的“三保”,应当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此外,还有“一金”,即住房公积金,这均是法定的职工福利。不论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劳动者都应当依法享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有关单位办理以上事项,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实习,也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产生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至于说到小刘所说的“很多私营企业以很低的试用期报酬雇人,干满试用期后就找各种理由辞退你,那么怎样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这一问题,律师认为,首先,不要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盲目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作为劳动者,最好先对其进行一定的了解(包括在工商机关的有关情况、其目前在岗员工和离职员工对单位的看法等等);其次,认认真真地工作,让单位认同和发现你的价值,我相信绝大部分单位是爱才的;最后,如果发现确有个别用人单位有此情形,不要忘了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既保护了自己,也能确保不会有和与你类似的人再次受害。广州:人事管理婆退休企业纳才可直接申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事局获悉,广州市人事部门自4月以来已受理并批复了8名外地人员的《广东省居住证》申办申请。该局副局长何伍爱还透露,今后,各类企业引进人才可直接向广州市人事局“人才引进直接申报点”申报,不用再经过各级“人事管理婆婆”的审核,企业引进人才成本将大大降低。民营三资企业可直接申报据何伍爱介绍,仅2002-2003年,广州地区引进国内人才1.28万人,接收高校毕业生6.9万人。建立简便、快捷的“人才引进直接申报”机制既能加快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也能节省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办理手续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据了解,根据日前出台的广州市《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规定,广州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包括有人事管理权、办理了人事代理或未办理人事代理的民营、“三资”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单位)均可以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引进本单位需要的、符合该市人口准入条件的各类人才。人事审批环节减少到1个据了解,以往企业引进人才时往往要经过本企业、主管单位和人事管理机关等多个环节的审批,而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后,企业引进人才的审批环节将减少到1个,在“直报点”就能办妥所有相关事宜。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咨询和办理有关事项,广州市人事局专门设立了“广州市人事局人才引进直接申报点”,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大学生就业市场(广州市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785598256、85595875)。该申报点本月8号起正式运作,当日就受理了咨询电话50多个,还有很多用人单位和个人直接前往咨询。“直报点”根据服务内容设立3个服务窗口,7名工作人员负责为用人单位调进异地人才、接收高校毕业生等事项,提供包括政策咨询、商调行政关系、接转档案、审核申报材料、呈报材料、办理《入户卡》、联系单位和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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