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篇【导读】这篇文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篇”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一、基本概况(一)行政区划我县位于xx省西北部,内蒙古高原东南陲,古长城外侧。周邻xx市、万全、尚义、康保、沽源、xx县,又与内蒙古xx县接壤。东西109公里,南北67公里,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现有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89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二)自然资源境内地下矿藏丰富,现已发现和探明有金、银、铅、锌、硫铁、硅藻土、浮石、大理石、萤石、橄榄石、石灰石、褐煤、专用粘土等20余种。蔡家营铅锌矿属全国大型综合矿床,富含铅、锌、金、银,矿石储量达8000万吨。森林覆盖率达到22%,天然植被以耐寒、旱生、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主要有:披硷草、羊草等。人工植被为人造林木和人工种草,主要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落叶松,主要人工种草种类有:沙打旺、苜蓿等。野生动物中兽类主要有:兔、鼠、蝙蝠、狼、狐等野生动物,禽类有大雁、野鸽、喜鹊、野鸡等。(三)自然气候我县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降雨量397毫米,无霜期95—110天,年平均气温2.6℃,年平均日照时数2841.8小时,全年活动积温2448℃,年平均7级以上大风日数53天。气温低、无霜期短、光照充足、平均昼夜温差大、干旱多风少雨是主要气候特点。(四)主要河流境内有25条河流,主要是内陆河水系,分三个流域,包括安固里淖流域、九连城流域、西盐淖流域,河流主要汇集处为安固里淖。安固里淖等10条主要河流年产水量7261万立方米。地下水年补给量2.755亿立方米。现有中小型水库10座,控制面积7.13万亩。(五)交通状况张北雄距要位,背靠内蒙,南临京津,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闻名世界的古张(张家口)库(库伦)大道必经之地。县城距北京240公里,距张家口和京包铁路45公里,207国道、张化、张尚、张沽、东商、张三等公路干线和正在建设的张石高速公路于此聚集辐射,构成了以县城为枢纽,连接内蒙、辐射京津的交通运输网络,是沟通华北内地与xx坝上及内蒙古的咽喉要道。公路交通四通八达,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的危险性增大。(六)污染物排放情况XX年,全县共有重点工业企业19家,年实现工业总产值41604万元;主要污染物有cod、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六项污染控制指标;全年总用水量450万吨,其中:工业用水总量189.94万吨,共排废水282.8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60.88万吨;cod排放量379吨,氨氮排放量18吨,二氧化硫排放量270吨,烟尘排放量123吨,粉尘排放量53吨,固体废物排放量1.09万吨。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有:皮毛加工行业、马利、天露等企业,危险源主要有:铅锌矿、东华公司。4567二、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理论、党的xx大、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环境权益,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切实降低环境污染的危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应急能力,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三)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xx省环境保护条例》、《xx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xx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xx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xx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应急预案。(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环境污染事件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主要包括:(1)辖区内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企业发生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2)城镇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3)重点污染源和排污企业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的环境污染;(5)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6)其它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五)工作原则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我县环境污染与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2、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县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纳入本县公共安全检查保障体系统一规划建设,在统一的安全保障体系中,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实现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共享。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应急突发环境事件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控制并消除隐患,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4、依靠科学,提高素质配备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设施,积极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4567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应急指挥部与职责1、领导机构成立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xx县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建设局、气象局、发展改革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各通讯公司、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和处理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2)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4)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5)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指挥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的演练。2、工作机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事件救治组、事件监察组、事件监测组、事件监控组、事件信息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导组,具体职能如下:(1)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作;完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该组由县政府办牵头。(2)事件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成员由县卫生局、防疫站和各医疗单位组成,该组由县卫生局牵头。(3)事件调查组:负责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突发环境应急预案2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