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出售百度文库财富值帐号实力见证一切联系旺旺whx0910专业销售爱问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2【法规名称】满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颁布单位】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10-02-05【实施时间】2010-01-01【正文】满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满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满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二0一0年二月五日满城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县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领导全县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主管县长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督促各乡(镇)、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三)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解决公安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七)对公安局报告的我县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局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根据县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五)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六)按规定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反规定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七)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大队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第六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公安局负责全县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发改局负责指导消防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审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财政局负责按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消防工作经费;(四)规划局负责配合公安消防大队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对不符合消防专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局负责根据公安消防大队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分别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未经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经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市政工程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负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在按计划修建道路、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在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对增加、拆除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公安消防大队;(七)质监局和工商局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八)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火警专线以及消防队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市政工程等部门、单位之间调度专线的通信运行安全,保证消防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九)教育局负责将有关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制定学校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各类学校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要结合实际编印学校消防安全读物,每学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少于4个课时,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县城中小学和乡(镇)中学、中心小学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教室,配备消防图书、挂图、音像制品等消防宣传资料,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栏)不少于2块,悬挂消防宣传挂图不少于1套。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1次疏散演练、到县消防站参观体验一次,寄宿制学校每半年组织1次疏散演练。通过校园闭路电视、有线广播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十)司法局、人劳局、安监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纳入普法、培训和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十一)广电局、报社等部门负责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面向社会义务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十二)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十三)电力局、天然气公司、医疗急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县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县政府各部门应当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一并审查其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已经公安消防大队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第七条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对国家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提出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履行备案抽查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四)对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消防队、企业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五)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六)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七)依法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指导社区办(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六)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大队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十)每半年向公安消防大队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十一)其他依法由派出所实施的消防监督职责。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地的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二)将本地企业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同时进行,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同步实施;(三)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救助制度;(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职责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第十二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大队参加。第十三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四条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出租、出让给他人使用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第十五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执业准则的规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县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应当载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县政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的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第十九条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