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资福利若干热点问题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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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工资福利若干热点问题政策解读主讲人:陈斯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广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2008年11月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三法二例”(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仲裁法和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带薪年休假条例)。这一系列新法的颁布实施,使企业劳动管理的法律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这一重大变化,如何适应新法规定,有效运用新法合理设计企业用人管理和工资分配制度,控制用人风险,降低人工成本,促进企业发展,成为各类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下面根据收集到的情况,进行归类,讲六个问题。讲六个问题:一、关于劳动法中的劳动报酬与工资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其规定三、关于法定节假日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四、关于工时制度的新规定五、关于延长工时和加班工资的规定六、关于劳务派遣与工资支付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报酬与工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97款中,涉及劳动报酬与工资的条款至少有32条。例如第四、八、十一、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八、三十、四十条等。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七十五条:‥‥‥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上述条款包含以下重要内容:(一)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二)关于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含义;(三)劳动报酬等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四)应当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五)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三种处理办法;(一)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1.重要地位1).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法第3条);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关键的是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合同法第1条);3).劳动报酬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合同法第4条)2.核心内容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和核心内容(合同法第17条)3.基本框架《合同法》确立了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基本框架。(二)关于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含义1.什么叫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中多次使用“劳动报酬”这个概念,但没有解释。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即广义工资),是用人单位以法定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主要包括:⑴货币工资(狭义工资)⑵实物报酬(非货币形式支付的福利等)⑶社会保险2.什么叫工资《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劳动部劳办发〔1994〕289号文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福利,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技术进步奖、稿费、中华技能大奖等;3.按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等。3.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劳动者在非正常情况下或者离开工作岗位时,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如下:(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2)有关法定假期的工资支付(3)关于因病及非因工负伤假期的工资支付(4)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支付(5)关于产假工资支付(6)关于事假工资的支付(7)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8)其它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4.企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或扣减哪些项目费用按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代扣工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2.代缴应由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保费;3.法院判决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违约金;4.单位可代扣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的赔偿金。但每月扣除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双方约定可扣减的项目(如房租、水电费等);6.法律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如事假工资)。(三)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合同法这一规定从微观上确立了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的决定机制,改变了目前由“企业老板单方面决定”工资的做法。要弄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报酬应当由谁决定?(1)由市场决定?(2)由用人单位决定?(见《劳动法》第47条)(3)由劳动者决定?(4)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决定?见《劳动合同法》第3、16、17、18、35条。(四)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1.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协商确定:(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周期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4)津、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5)工资调整办法;(6)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7)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8)保险福利等其它劳动报酬分配办法。2.社会保险费用按法律规定执行,可作原则约定。(五)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的处理办法《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不明确时的处理办法。首先,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这是《劳动合同法》私法属性的体现,合法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是必须予以保护的;包括变更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内容,须重新约定。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的,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就劳动报酬作出规定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二、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其规定(一)含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劳动法》第48条规定的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该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实施范围、确定和调整的依据及实行时间、监督执行等。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开始探索建立此项制度。1995年《劳动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此项制度。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2004年11月20日,劳动保障部对1993年的规定作了修改,发布《最低工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最低工资的含义、调整依据和程序等。(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三)最低工资标准与形式《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最低工资标准有两种表现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见下表)。《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住房、伙食补贴)等。广东省历年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类别1995年1996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8年一类320380450480510684780860二类280350400430450574690770三类250320360380400494600670四类220280320340360446500580五类190250290310330410450530六类235270290300377七类220250270280352规定开始执行时间1995.1.11996.10.11999.10.12001.9.12002.11.12004.12.12006.9.12008.4.1(四)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依据所谓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就是按此项制度规定的调整依据、程序、方法和时间,确定调整幅度的一种运作过程。《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依据是:①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③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④职工平均工资⑤经济发展水平⑥就业状况(失业率)等(五)调整的程序与时间要求程序:由省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在调查测算基础上拟定方案→征求市级三方成员意见→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召开省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取得共识→由省级劳动部门报省级政府审批→批准后7日内公布→10日内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组织实施时间: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根据转型期相关因素变化较大的情况,省决定从2008年起连续5年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拟从每年的1月1日或4月1日起实施。三、关于全国法定节(休)假日、职工带薪休假和各类法定假期的规定(一)全国法定节假日1.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每年10天增至11天(即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3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为: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2.1999年10月发布的关于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的文件废止。3.法定节假日为带薪的公共假期。按《劳动法》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部分公民放假日,如适逢周休息日,则不补假。(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1.依据与实施范围: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各单位(含个体户)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所谓“连续工作”应理解为在同一单位不间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原人事部《实施办法》理解为“按工作年限计算。”按原劳保部《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上述范围内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有权利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与“累计工作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予以区别。2.怎样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首先,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所谓“累计工资工作时间”,见《办法》第4条。其次,实行分段计算,即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以上的,休15天。第三,工作满一年的职工调入新单位,其当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例如:某职工已连续工作6年,当年8月10日进入新单位,折算办法为当年休假天数=(143/365)*5=1.96。按《办法》第4条规定,只能享受1天休假。3.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按《条例》第3条和《办法》第6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11天/年)、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期。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按《条例》第4条和《办法》第7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应补足。职工因事假和病假累计达到一定天数的,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5.关于年休假的工资支付(1)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2)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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