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0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二)补缴原则1.2010年4至6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2.2010年4至6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一)养老保险1.2010年1至7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参照往年1至3月因社平调整的方式处理。2.对于2010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3.对于2010年4月之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4.2010年4月之后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5.截止到2010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0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年1月进行支付。(二)工伤保险2010年1至7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部分。(三)生育保险因2010年4至6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后调整生育待遇,补发差额部分。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一)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二)在职介、人才机构的存档人员应及时将基数差额存入相应银行卡。已转出原缴费所在职介、人才机构需要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从其申报的缴费银行账户进行征缴。(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费基数补差人员的数据由劳服通过优惠政策子系统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后,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统一征缴。(四)对于已经收缴到位的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1至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五)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用旧基数进行工龄补缴的不再进行补基数差。五、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调整工作,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经(代)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附件: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补缴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待遇差额通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10年9月16日印附件: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为做好涉及新社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业务的调整工作,保证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此调整实施方案。一、涉及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市中心2010年9月4-5日统一预生成全市涉及人员报表日期为10月的正常月报缴费单位、缴费卡单位的补基差明细、汇总数据(建议经(代)办机构对此类数据不做删除处理)。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补基差明细按照优惠政策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为准。(一)参保单位补基差1.调整范围:2010年4-6月(含6月后的需补基差的账户)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以下简称“补基差”)的人员。2.操作流程:(1)2010年9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0年4-6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后续业务按现有基金补缴流程操作。(3)对于2010年4-6月欠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3.经(代)办机构已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应先进行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通过新增模块“补09差重打缴费情况表”进行重新清算并打印缴费情况表。4.经(代)办机构未接收退休待遇信息的,四险系统补基数差操作,待财务回款后,取消原预审操作,重新办理预审,打印缴费情况表。(二)缴费卡单位补基数差1.调整范围:2010年4-6月缴费卡单位的参保人员根据个人缴费档次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2.操作流程:对于在缴费卡单位下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1)条办理流程。对于已经不在缴费卡单位下或非正常缴费状态的人员,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补差中操作流程第(2)条办理流程。(三)补缴历年业务通过183号令补缴模块进行了补缴历年的参保人员,并且已经收缴到位的,1-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四)灵活、自创单位补基数差1.调整范围:2010年4-6月灵活、自创单位的参保人员按新社平进行补基差操作。2.操作流程:劳服于2010年9月25日上传2010年4月-6月的基数补差记录,社保机构接收后,进行汇总(补缴原因为“基数补差”),并转财务。对未上传的人员通过“补09年社平差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如需要补缴,通过勾选后汇总、转财务进行收款。自创、灵活补缴明细录入模块中补缴原因增加“补基数差”(该补缴原因只能用来查询,不能录入)。二、涉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一)养老保险支付业务1.调整范围: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和2010年4月至7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2.操作流程:(1)对于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退休人员(不含补基差人员)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退审系统生成社平调整记录,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进行接收。此项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0年10月的支付月报。(2)对于2010年4月至7月的帐户需要补基差的退休人员。需要做4-7月补基差的退休人员,补基差后,退审系统重新审批生成变更待遇信息,四险系统在“183养老金变更”模块接收。4-7月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如截止2010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补基差额部分,将在2010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年1月进行支付。(二)工伤保险支付业务1.调整范围:2010年1-7月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的工伤支付人员和2010年4月至7月的帐户需要补基数差的工伤支付人员(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也属于本次调整范围)。2.操作流程:(1)2010年1-7月核准的工伤待遇调整方式通过“因上年社平工资调整工伤待遇”模块进行调整。调整项目涉及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按新社平核准待遇计算出差额并保存变更记录。护理费补支数据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中生成,生成计算规则同现有程序规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对于用社平60%核准的相关待遇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支数据在“工伤支付月报”模块中生成;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模块中生成。对于调整月份前已终止的工伤人员所有项目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此项工作于2010年9月16日开始实施,调整金额进入2010年10月支付月报。(2)2010年4-7月补基差的工伤职工待遇调整方式在“补09年社平差查询”模块中可查询到补基数差的工伤人员,基数补差后的次月,后台调整一次性待遇,定期待遇由社保经(代)办机构重新核准。此项工作于2010年10月开始实施。上述人员的补支数据需在“工伤月报外补支明细录入”模块手工录入。(三)生育保险支付业务1.调整范围:因2010年4-6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差的参保职工,补基差后调整生育待遇。2.操作流程:(1)已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未补缴2010年4-6月基数差已登记的人员,基数补差回款后,通过“生育信息变更”模块进行变更后补支。(2)未登记人员的调整方式:补缴2010年4-6月基差回款后未进行生育登记的人员,通过“生育信息登记”模块登记即可。上述两项工作于2010年11月开始实施,补支金额进入生育支付月报。(四)失业保险支付业务失业保险待遇医疗费补贴,医疗将补差金额合计放在当月报表中,区县社保通过系统,将医疗提供的数据进行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