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发〔2006〕24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24号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下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伤残津贴:(一)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55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1-4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00元。按照本条(一)、(二)项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450元的,增加到45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二、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一)200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3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50元。按照本条(一)、(二)项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20元的,增加到320元。此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三、2005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残领取定期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此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四、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且由社保机构发放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增加伤残津贴:(一)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4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80元。(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享受5-6级定期伤残津贴手续的工伤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80元。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应按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其原伤残津贴不降低。五、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享受定期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定期致残补助费调整为32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六、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人员,在调整待遇的当年6月30日前死亡或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不参加当年的待遇调整。七、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1-4级)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定期待遇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其待遇调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21号)的规定执行,其待遇调整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八、本次工伤人员待遇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领取相关待遇的渠道解决。九、切实做好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本次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保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兑现企业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