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我国动物福利法的思考一、基本背景1、2002年刘海洋虐熊事件(1)事件的基本过程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几只黑熊,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刘海洋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3年5月3日,在经历了长期的讨论与争议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一贯品学兼优,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清华大学则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双眼被严重烧伤的黑熊“都都”(2)刘海洋虐熊行为的定性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刘海洋同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法学界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意见:即分别认为刘的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定罪量刑。其中,前两种意见交锋尤为激烈。(1)罪的否定论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赵秉志教授上述三教授倾向于以(2)罪定性。(1)罪肯定论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秀梅博士、石磊博士认为刘海洋具有杀害黑熊的直接故意;而赫兴旺博士认为,刘海洋的主观上具有杀害熊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的未遂。(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吗?(1)圈养在动物园内的黑熊是否“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这个概念应如何理解,只包括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还是也包括圈养在家庭、科研机构和动物园里的动物?我们可以在这里作扩张解释,认为动物园里的黑熊也属于“野生动物”,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刘海洋的伤熊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呢?从案件的具体情况看,刘海洋使用硫酸泼熊的动机据他交代是为了“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主观上并不具有捕猎或杀害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并不能适用第341条理论探讨?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吗?本案中,受伤的黑熊属于北京动物园所有,是国家所有,这一点没有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黑熊是不是“财物”,有人认为黑熊不能归入“财物”的范畴,因为刑法中有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单独规定,立法已经将它与普通的财物作了分类,因此如果将属于特别保护的对象放到普通保护的范围中来是十分勉强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但是在公诉方和法院看来,对于“财物”这个规定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动产、不动产,包括普通的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也应包括一些特殊的、有价值、有权利归属的东西,包括野生动物。请注意扩张解释的产物、复旦大学研究生张亮虐猫事件2005年12月5日,一位自称是复旦大学博士的网友“tianyawoya”向《大学周刊》记者曝出了内幕,经过他们三个多月的调查,写上面这段话的复旦大学研究生张亮,已经虐杀了至少30只猫。复旦大学研究生张某在半年内以帮忙收养小猫为由,从学校同学手中骗取小猫,施虐后丢弃任小猫自生自灭。另外还从宠物市场等渠道收集小猫,供其虐待。目前,尚未见到关于张亮被处罚的报导。另一只被张亮残害的猫咪“小兔子”(tianyawoya提供)一只被张亮残害的猫咪—“小秋天”(tianyawoya提供)动物福利法应提上议事日程!!反思二、制定我国动物福利法的必要性(一)制定动物福利法是进一步提高我国公民道德素质的客观需要“动物福利”理念的前提是,动物和人类一样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无论在什么性质的社会,虐待动物、残忍地伤害动物均被视为一种野蛮的行径,是与现代文明理念水火不相容的行径。圣雄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和道德进步程度可依据其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因此,动物福利保护与提高一个国家公民道德素质之间的紧密关联性。(二)制定动物福利法是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需要动物保护立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刑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也有若干动物保护的规定。可见,我国无动物福利的专门立法,而动物福利保护是动物保护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三)WTO对我国动物福利法提出现实要求在WTO的游戏规则下,中国经济发展既充满机遇又面临挑战。在国际动物贸易方面,WTO中的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规则对中国动物贸易产生巨大影响。目前WTO涉及动物福利保护的规则主要有:《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本协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取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甲)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乙)为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等涉及到“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等措施,这些措施与动物福利有一定的关联。《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涉及农产品贸易,并规定技术标准由“产品特征”延伸到“生产过程”与“生产方法”,这一扩大直接导致出口国的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就连生产方法、生产过程也必须达到该要求。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是个严重制约。而且,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决定从2009年起,在欧盟范围内禁止用动物进行化妆品毒性和过敏性实验,不允许成员国从国外进口和销售违反上述禁令的化妆品。这是一个典型的以动物福利作为技术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在动物产品出口方面,许多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标准才准许出口。例如,欧盟对家畜养殖的相关规定是:“新出生的小猪在28天前不允许断奶,阉割公猪时要采取止痛措施,对家畜长途运输时每24小时必须下车喂食物和水,并且休息24小时...”。任何欧盟国家可以制定高于这一标准的法律,而达不到该标准的国家的动物将被欧盟拒之于门外。动物福利问题无疑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个案:2002年1月欧盟以中国出口的动物产品中有氯霉素残留而关闭铁门,这次涉及的动物产品包括鸡、鸭、鱼、贝类及蜂蜜。贸易竞争法则是残酷的。面对风险和压力,“与狼共舞”是必然的选择。我国应及时制定动物福利法以提升出口动物产品的整体质量,逐步规范动物进出口的技术标准,并以法为据来有效化解已有的动物贸易摩擦,消解潜在的以动物福利为标准的贸易壁垒,从而增强我国在动物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三、可行性分析1、有些动物保护立法规定了若干动物福利事项(国内立法探索)法律层面:2006年实施的《畜牧法》第43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喂养家畜(三)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家畜。”地方性法规层面:如2005年通过的《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章标题为“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其中第29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关爱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动物,在符合科学的原则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2005年施行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七条也将动物福利保护纳入立法内容,该条明确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2、国外有可资借鉴的大量立法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包括许多比我国落后的非洲国家。代表性立法:美国1966年制定的《动物福利法》;挪威1974年制定的《动物福利法》;瑞士1978年颁布的《瑞士联邦动物福利法》;德国1998年制定的《动物福利法》。3、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如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审议的议案共72件。而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就有6项。一些代表在会上建议制定动物福利法,促进人类合理地利用动物,禁止以残忍的方式对待动物。环资委认为,代表们所关注的动物受迫害虐待等行为的议案,内容很重要,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或者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可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时一并考虑。2006年1月15日,在北京市政协会议上,那仓委员的提案建议立法反对虐待动物。他建议在立法保护动物不受虐待的进程中,可以首先考虑着重解决危害较重以及较易解决的问题。如禁止在皮草生意中活剥动物皮毛,对遗弃和残害宠物的行为进行约束。海南省全国政协委员、三亚南山寺监院明生法师向全国政协第十四次会议提交了《关于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的提案》,建议出台反对虐待动物法。四、探讨性建议(一)基本原则1.动物福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2.动物福利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二)基本法律制度全过程的动物福利保护由动物养殖、运输、贸易和利用许可证制度、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与培训制度、禁止虐待动物制度、实验动物的替代减少和优化制度、资金与技术援助制度、动物福利保护信息的交流保密、司法审查制度等多项制度所组成。(三)监督管理体制我国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