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文物事业管理局文件公安消防总队皖文物办[2009]89号关于联合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各市文化(文物)局、公安消防支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的部署要求,省文物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依据(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文物单位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等。(二)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2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办发[2009]140号)。二、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情况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2.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建筑群是否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伍;3.是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档案建立情况1.是否建立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管理;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2.是否按规定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是否完整、规范。(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情况1.是否按相关要求安装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32.是否按相关要求配备消防器材;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4.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5.是否设立必要的消防通道;6.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7.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设施运行情况。8.职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情况。(四)消防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1.消防安全预案是否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2.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1.日常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和抽查情况;2.对火灾隐患是否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限期整改。3.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被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娱乐场所;4.古建筑之间或毗连古建筑是否存在私搭乱建情况;5.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六)用火用电管理情况1.是否按规定规范文物保护单位内旅游、宗教活动等用火、用电以及工程施工、生活用火用电行为;42.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是否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燃香活动。3.古建筑内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敷设是否规范,是否定期检测。(七)其他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各文物单位自查自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合检查、省文物局与省公安消防总队重点抽查的形式组织实施。(一)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5日)各文物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分析查找消防安全隐患,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各文物单位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消防安全自查、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好书面记录备查。(二)联合检查阶段(2010年1月16日至2月10日)由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联合组成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单位实施联合检查。对重大文物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的重大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并作为文物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重点督办单位进行跟踪督办。5省文物局与省公安消防总队将联合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各地开展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和重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三)汇总上报(2010年2月底前)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分别以书面形式报省文物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部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博物馆进行统计,填写《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见附件),随检查报告一并报省文物局。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文物是属于全人类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预防和减少文物单位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安全,是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周密、具体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务求实效。为切实加强领导,省文物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成立领导小组,由省文物局陈建国局长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王林波副总队长任组长,省文物局杨立新副局长、省公安消防总队贺广6金部长任副组长,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各地也要成立联合检查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大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通过本次检查要切实摸清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的状况,督促文物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切实提高文物单位的火灾防范能力,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长效机制。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纳入工作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并形成良好的工作管理机制。(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自防自救能力。要大力宣传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督促文物单位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消防设施建设和火灾隐患整改的资金,使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时刻有人关心、有人过问、有人管理、有人负责。要加强对文物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让他们掌握防火常识和灭火技能,提7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制定灭火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请各单位接通知后,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检查报告与《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分别报送省文物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特此通知。附件:《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文物系统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统计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联系电话:序号单位名称所在地主要火灾隐患及原因公安机关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