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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关税学习目标1.掌握关税的分类,进口货物相关费用的核定、计税依据的规定、关税的计算。2.理解关税的特点,关税的意义,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进出口关税的税率适用,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3.了解关税的起源和发展,关税概念,纳税人,征税对象,特定减免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第一节关税概述1.关税概念关税是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关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国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行使政治权利的领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一般情况下,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但当某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存在免征关税的自由贸易港或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在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免征关税,而对非同盟成员国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时对各同盟国来说,关境大于国境。2.关税的特点(1)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对在境内流通的货物不征关税。这是关税与其他其他税种的主要区别。另外关税的征收环节是货物的进出口环节,一次征税后,货物即可在全国境内或整个关境内流通,不再征收关税。(2)关税有较强的涉外性。关税只对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因此,关税税则的制定、税率的高低,减免税等直接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开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贸易关系不仅反映简单经济关系,而且成为一种政治关系。常常成为国际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3)关税的征收机构是海关。3.关税的分类按征税对象的流向分类按征税目的分类按征收标准和征收方法按征税性质分类按保护形式和程度分类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财政关税滑准税从量税从价税保护关税复核税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差别关税非关税关税关税壁垒选择税4.关税的作用(1)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3)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4)筹集财政资金第二节关税的课征制度1.关税的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2.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纳税手续,受托人应承担纳税人的各项义务。3.税则税率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地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规则,包括归类/总规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定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进口关税税率税率适用对象最惠国税率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0成员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孟加拉和斯里兰卡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出口关税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1992年对47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为20%~40%。现行税则主要是对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等。近年来,对出口商品征税的范围逐步扩大,税率也多有调整。2013年对部分出口货物规定了暂定税率2%~35%和特别出口税率,主要是肥料、磷酸氢二铵、尿素等,旺季税率75%。税率的运用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5)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4.关税减免法定减免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国展示或者适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适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上述(1)项至(4)项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特定减免(1)科教用品(2)残疾人专用品(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4)加工贸易产品(5)边境贸易进口物资(6)保税区进出口货物(7)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8)进口设备(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10)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临时减免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境的货物,在进(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担保金后,可予暂时免税。第三节关税的计算1.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关税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计征关税的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目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到岸价格是指货物的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公式如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费、保险和其他费用)“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价顺序)①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②倒扣价格方法。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③计算价格估价方法。采用此法,可按下列各项总和计算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④其他合理估价方法。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①进口时须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②内销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自的价格估定;③内销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④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⑤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制成品中扣除境内采购料件价格);⑥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2)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不含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含区内、库内发生的仓储、运输及相关费用)。(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价格。(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价格。(5)暂时进境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价格。(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①租金方式支付,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估定价格。②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估定价格。③承租人一次缴纳税款,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价格。(7)留购进口货样,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估定价格。(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价格扣除折旧,即原进口价格×(1-实际使用时间÷监管年限×12)。(9)其他方式进口货物(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价格。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核定(1)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2)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保险费=(货价+运费)×3‰(3)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的相关费用①邮运的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不另行计入运费。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等。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①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②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核定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5.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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