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法定员工福利精品资料网思考:什么是法定员工福利?法定员工福利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举办的,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员工必须享受的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大纲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其他法定员工权益保障《人民日报》2009年9月3日17版:1亿老人怎么养老(民生视线)日前,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吴玉韶指出,中国正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年人口由年均增加311万人,发展到年均增加800万人。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数据,2007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04亿,到本世纪40年代,将达到峰值3.2亿。届时,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个65岁以上的老人。专家预测,中国人口红利期将在2033年关闭。之后,社会总抚养比迅速上升,在本世纪后50年,达到80%以上,意即每10个劳动年龄人口至少抚养8个人。现在,距离这个窗口期,只有24年。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三、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的原则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称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对劳动者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从事劳动达到规定的年限后,由国家或企业依法给予帮助,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基本养老保险以国家和社会为举办主体、以法律法规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目的。2.基本养老保险只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达到法定的年龄界限并退出劳动岗位后才发生作用。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是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4.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念(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1.法制性;2.补偿性;3.互济性;4.社会性;5.福利性;6.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等。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性:1.享受待遇有确定的年龄限制;2.享受待遇的确定性;3.享受待遇的长期性;4.保障水平的适度性;(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低于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社会救济水平和失业保险水平。)5.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项目。1.保障基本生活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3.权利与义务相对应4.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5.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6.管理服务社会化(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的原则《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退休和退职退休和退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退休:职工因年老或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定期领取生活费用,养老休息的法律行为。凡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具有较长工龄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或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可以退休。退休职工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为止。退职: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较短,不够退休条件,或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可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有医疗和死亡待遇。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一)我国原有的退休养老制度制度依据——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颁布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死亡、疾病、养老、生育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方面,短期待遇企业支付,长期待遇基金支付。•对供养直系亲属规定劳动保险待遇,是劳动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包括医疗待遇、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劳动保险待遇中的部分项目是根据职工是否加入工会组织而有所区别的。•劳动保险待遇项目中不含失业。(为什么?)•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只覆盖企业职工。•“文革”前,劳动保险事业统一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费用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费率为3%。•“文革”后,负责执行劳动保险事务的工会各级组织瘫痪,费用由企业营业外列支。企业直接支付劳动保险基金支付负伤待遇1.因公负伤: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全额发给工资2.非因公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病伤假期工资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连续6个月以上者);救济费残废待遇1.因工负伤致残:抚恤费或补助费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救济费疾病待遇1.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2.病伤假工资1.本人负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及就医路费确有困难;酌予补助2.疾病救济费死亡待遇丧葬费(仅限因公死亡)1.抚恤费(因公死亡或因工全残后死亡)2.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养老待遇照发工资(已符合退休养老条件但仍被企业留用,1958年取消)1.退职养老补助费2.在职养老补助费(1958年取消)生育待遇1.产假工资2.检查费和接生费生育补助费供养直系金属待遇1.免费诊疗,并负担一半手术费和普通药费2.丧葬费1.抚恤费或救济费2.丧葬补助费3.生育补助费资料: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104号文新亮点1978年104号文是中组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亮点有:——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退休与退职条件。——规定了最低退休金标准。无论是干部工人,退休金低于35元的,均按35元计发——对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等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从优计发退休待遇,浮动标准为退休金的5%至15%.——允许子女顶替,即工人退休后,其1名子女顶替到国营企业工作(该项政策于1986年废止)——改变退职待遇支付方式,把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发放给生活费,干部和工人的标准都一样,即为本人工资的40%.资料:1978年104号文退休条件干部退休条件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退休条件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异地安置的由退休后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退休原因退休费标准正常退休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本人标准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本人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本人标准工资的75%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本人标准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本人标准工资的60%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本人标准工资的90%,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本人标准工资的80%1.1983年起,少数市县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2.1986-1993年,先后11个行业实行了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退休费用的制度。始于1983年的退休费用的统筹经过10年的改革到1993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到1993年末,全国共有50多万户企业参加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涉及在职职工7800多万人,离退休人员1700多万人。3.1986年,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建立了工人缴费制度。4.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确定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个人按3%缴费。5.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养老、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6.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养老保险改革目标、改革原则,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各地选择。养老保险改革目标与改革原则改革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7.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这一决定表明各地不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开始走向统一,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障模式基本形成。1)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①统一缴费比例;②统一个人帐户的比例;③统一养老金计算办法。2)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个人帐户(11%)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4%-8%社会统筹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其余部分本人缴费工资7-3%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当地平均工资的20%计算退休时帐户积累额除以120+8、1999年1月,国务院又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除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外,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鼓励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确立了目前中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9、2005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改进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把缴费与将来的收益挂钩,鼓励多缴费多享受,把原来缴费15年以上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0%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改为缴费15年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5%计发基本养老金,以后每多交一年就多发一个百分点的办法。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21890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753万人。2009年一季度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2020万人。10、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