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outline一、国民待遇概述二、GATT/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三、关于适用GATT第3条的案例四、WTO的国民待遇五、国民待遇的例外六、中国入世后的国民待遇问题闭关锁国自给自足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一、国民待遇概述1、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起源国内法起源:《法国民法典》第11条国际法起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3条2、国民待遇的性质国内法的范畴:MFN从条约,NT从国内法平等、非歧视原则:与本国国民“一视同仁”?nolessfavorableorthesamefavorable与民商事、贸易的本质联系3、国民待遇的范围对人(person)、对事(thing-matter)、对物(thing-good)?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编11条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是非歧视待遇的核心内容。分别导致外外平等和内外平等。最惠国待遇主要在入境和清关过程中,国民待遇通常在清关进入后作用。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实际保证和实施条件。二者有时具有相互转换性。最惠国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性原则之国民待遇原则民事领域产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WTO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外国人在法律地位、诉讼程序、以及投资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的待遇,从而消除给予外国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方面的歧视性待遇。GATT第3条GATS第17条TRIMs第3条TRIPS第3条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VS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框架下,除了极少数法定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进口产品和外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但对于已经承诺对其他WTO成员开放的各个服务行业来说,其适用取决于谈判达成的具体条件。在服务贸易领域,任何成员都没有给予其他成员普遍国民待遇的义务。只有在其他成员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满足本国服务具体承诺表中施加的限制条件后,才享有国民待遇。二、GATT/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1、GATT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进出口贸易中:关税/法国内税/法External(MFN)——internal(NT)国民待遇的最惠国待遇:国内税与国内法规的对外效应2、第3条的宗旨:第1款——一般禁止保护主义3、第3条的结构小序言(第1款):宗旨、概述关键款项(第2、4款):国内税、国内法规(与市场有关)一般款项(第5、7、9款):国内数量、最高限价法规例外款项(第3、6、8、10款):已缔结协定中的税收、已颁布国内法上的数量、政府采购、补贴、电影片第3条第1款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第3条第2款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此外,缔约方不得以违反第1款所列原则的方式,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国内税—不以征收时间地点为限对于适用于进口产品和同类国产品的任何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或本条第1款所指类型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如在进口时或在进口口岸对进口产品征收或执行,仍应被视为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第1款所指类型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如1947年法国代表所指的周转税与奢侈税。国内税—不以成员国内法规定为限为进口成员法律定为国内税也可能实际上为关税,因为:1、它们是在货物入境进口时并作为入境条件征收的;2、它们是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实行的,与本国对相同国内产品征的同类税费毫无关系。对第3条第2款的理解第1句和第2句的区别在于“同类国产品”。如果一成员没有或很少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的国产品,则以“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为参照。符合第2款第1句要求的国内税,只有在已税产品与未同样征税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之间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国内产品的目的,方被视为与第2句的规定不一致。对第2款的权威解读-日本酒精饮料税案基本事实:1995年6月21日,欧盟要求与日本就日本烈酒税法征收的酒精国内税进行磋商,美国、加拿大7月加入。事源该法案将烈酒分为十个大类分别征税,争议涉及日本烧酒、威士忌、白兰地、烈酒和甜烈酒。欧盟认为包括伏特加酒、杜松子酒和白朗姆酒在内的烈酒与两种类别的日本烧酒是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威士忌、白兰地和甜烈酒则与两种日本烧酒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产品,该法按对前者征收更高税率违反第3条。美国和加拿大提出类似诉求,只是列举的具体酒种不同。对第3条各款关系的解读上诉机构指出,第3条的基本目的是避免国内税和其他管制措施构成贸易保护措施。第2款第1句是第1款的实际应用条款,故不需额外证明该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认定第1句应首先确定相关进口和本地产品是否同类产品,其次是对前者征税是否高于后者。第2款第2句与附件九注释应结合理解,必须证明为了保护国内生产这一要素。认定第2款应证明是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产品间并非享有类似的税务待遇、差别待遇是为了保护国内生产。第2款第1句同类产品应作狭义解释。专家组认为它是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的一个分类。同类产品并不要求每一方面都完全相同。非统一的关税分类表只能作为参考。对同类产品的判断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的最终用户、因国家而异的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特点性质与质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伏特加和日本烧酒是同类产品,其他烈酒则与日本烧酒成分有很大分别,属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伏特加和日本烧酒每一酒精单位分别为9927和6228日元的税,虽然差别很少但仍符合高于的含义。第2款第2句专家组指出,除产品成份和关税分类外,应着重考虑相关产品的替代性,考察市场推广技巧和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取向,并得出其他过滤烈酒与日本烧酒是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的肯定结论。税务差别待遇应达到差异的最低标准。上诉机构认为,在确定是否为保护本地生产时,不需要考虑动机,而应对措施的结构和实施做全面客观分析,以及措施的标准和整体情况。欧共体石棉案该案的争议焦点也在同类产品上。该案上诉机构认为,判断同类产品的因素包括:产品的特征性质与质量、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喜好和习惯、产品的关税分类。而这些因素集中体现在产品的竞争性上。一般认为,第4款的同类产品应作较之第2款更宽泛的解释。第3条第4款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进口到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国别无关的国内差别运输费的实施例外。第4款的首起争端—意大利农业机械案1958年7月,GATT就英国诉意大利案进行审议。该案涉及1952年意大利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意大利农民如购买本国生产的农用拖拉机可获得优惠低息贷款(年息3%)。英国认为该法案不符合总协定第3条第4款的规定,歧视进口农机。GATT专家组报告立法对购买国内农机给予低息贷款,明显是构成对第4款的违反。意大利辩称其是为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符合第3条第8款b项所规定的例外。第8款b项:本条的规定不阻止仅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贴的支付,包括以与本条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实施的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产生的对国内生产者的支付和政府购买国产品所实行的补贴。专家组认为b项只允许补贴国内各生产人而非购买人,故裁定加拿大败诉。其他著名的国民待遇案例欧盟石棉及含石棉产品措施案(DS135),焦点是第3条第4款中的同类产品的认定;韩国关于进口新鲜、冷藏及冷冻牛肉措施案(DS161),焦点是第3条第4款的国内销售待遇。加拿大涉及期刊的措施案(DS31),涉及包括第3条第2、4、8款在内的广泛内容。韩国牛肉案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韩国的双重销售体系,即要求进口牛肉在单独的商店销售,使得进口牛肉的待遇低于国产牛肉。上诉机构承认,形式上不同的待遇不一定构成GATT第3条第4款所指的较差待遇。但本案中,双重零售体制事实上使进口牛肉与普通销售渠道隔离,改变了进口牛肉的竞争条件。双重销售体系并非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必需,不能引用GATT第20条d项例外。四、WTO的国民待遇范围WTO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限于民商事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与MFN相辅相成,相互补充。五、国民待遇的例外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和第21条的安全例外构成国民待遇例外;服务贸易的国民待遇以具体承诺为前提,同时承认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TRIPs的例外包括四大WIPO公约本身的例外、司法和行政程序的例外。六、中国入世法律文件规定的国民待遇1、议定书第3条:非歧视问题—外商企业的国民待遇2、议定书第5条:贸易经营权贸易权范围的国民待遇;主体的国民待遇。3、议定书第8条第2款:许可证的国民待遇4、议定书第11条:进出口产品的税收国民待遇5、报告书第二部分第一节: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