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大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內政部消防署95年6月30日消署預字第0950500535號函頒)(大型機構以收容人數50人以上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例)目錄項次暨內容備考壹、總則貳、預防管理對策參、自衛消防活動肆、假日暨夜間之防火管理體制伍、地震防救對策陸、瓦斯災害緊急處置柒、防災教育訓練捌、附則附表一、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二、(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三、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四、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五、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六、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件一、火災預防管理編組表二、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三、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四、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五、自衛消防隊編組表六、自衛消防隊裝備一覽表七、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表附圖一、(場所名稱)位置圖二、(場所名稱)平面圖暨逃生避難圖2大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範例(以收容人數50人以上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為例)民國OO年O月○○○日製定壹、總則一、目的與適用範圍1、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十三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至十六條,規定防火管理之必要事項,以落實預防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之目的,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2、適用範圍:在(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二、管理權人之職責1、管理權人負有(場所名稱)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2、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解任。3、管理權人應監督、指導防火管理人推動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4、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5、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相關設施(備)有缺失時,應儘速改善。6、申報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解任。7、在防火管理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須給與必要之指示。三、防火管理人之職責防火管理人負責此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實行,並推行下列業務:1、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檢討及變更。2、實施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訓練。3、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設施之檢查實施及監督。4、電氣配線、電氣機器、機械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確認。5、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法定檢修之會同檢查。6、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安全措施之建立。7、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38、收容人員之適當管理及加強進出人員之管制。。9、對內部員工、收容院民及相關人員實施防災教育。10、加強夜間消防情境模擬演練。11、加強高樓層員工及收容人員之避難引導演練。12、加強模擬火災時之水平避難演練。13、訓練、要求院內員工應熟練火災時之救災活動。14、防火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15、製定護理人員工作手冊,以加強災害發生時的急救處理。16、若機構內收容有視覺及聽覺障礙者,宜加強其標示設備之聲光功能。17、加強與鄰近社區之互動關係,以期不甚發生火災時多一分支援與協助。18、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及請求指示。19、保持機構內通道之順暢,防止物品阻礙通路、樓梯。20、推動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21、各項防火管理相關書面資料之保管與整理。22、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之事項。四、與消防機關之通報聯繫1、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時,依附表一填寫,三日內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2、消防防護計畫製定及變更後,應依附表二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並依附表三檢附「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有關消防防護計畫製定後,有下列事項變更時,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應於3日內向消防機關提報。(1)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之變更。(2)自衛消防編組之大幅或重要變更。(3)建築用途變更、增建、改建等導致消防安全設備之變動時。3、實施滅火、通報、避難訓練時,應於10日前填註附表四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4、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之規定,於開工(指實際開工日期)3天前,依附表五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檢附附表六「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向當地消4防機關提報。5、依法定期限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告書。五、防火管理委員會防火管理委員會之設立,可協調不同部門或特性之機構間的防火管理,其包括之內容如下:1、為能適當協調不同部門或特性之機構間防火管理業務之運作,應設置防火對策委員會。2、防火對策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會之成員,由各部門相關職員組成。3、委員會之審議事項包括自衛消防組織的設置及相關裝備,實施滅火、通報、避難引導之相關訓練,相關消防設施的改善強化,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教育訓練及其他防火管理相關事項。貳、預防管理對策一、平時火災預防1、本(場所名稱)依消防法規定,係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類場所,為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定於每年之○○月,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專業檢修機構等)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於檢修完成後15日內,依規定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2、為落實平時之火災預防作為,依場所之使用特性、防火避難設施、燃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等情形,實施預防管理編組,人人皆應負起火災防制之責任。3、火災預防管理組織負責平時火災預防及地震時之防止起火,以防火管理人為中心,(各樓層或指定範圍)分別設置防火負責人,並劃設責任區域,指派火源責任者進行火災防制措施。有關本場所之火災預防管理編組,如附件一。4、防火管理人應定期詢問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及每一位員工,以落實火災預防措施。5、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火源責任者。6、火源責任者之任務如下:(1)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定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電氣設備、危險物品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2)地震時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及住院病患與有關人員之安5全確認。(3)依照附件二之「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附件三之「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表」及附件四之「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進行檢查。-日常火源自行檢查,應於每日下班時進行。-1日常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日應檢查二次。-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每月應檢查乙次(如有相關疑問,可洽檢修人員或機構)。7、收容人員之管理:(1)重症患者、老人、嬰幼兒等緊急時自力避難有困難之人員,應收容於低樓層場所。(2)確實進行場所內人員出入之查核,落實掌握緊急時患者、住院人員及相關進出人員之動態,以利火災時,能立即掌握機構內待救援人數及位置等訊息。(3)長期療養或暫時住院人員,外出或外宿時,應確認有管理日誌或外出許可書等類似證明文件。(4)緊急呼叫鈴位置應設置於院民床邊等易使用處,以利行動不便無法自立行走者,於緊急狀況時,能尋求救助。8、本(場所名稱)之輪值人員,於假日、夜間,應定時巡邏,確保用火用電安全,並記錄於(工作日誌或交接簿等),俾翌日向防火管理人報告。二、火災預防措施:1、吸煙及用火等易發生危險行為之規定如下:(1)走廊、樓梯間、更衣室、電腦室、電氣機房、危險物品設施之週遭、實驗室及倉庫等嚴禁吸煙。(2)除厨房外,任何地點未經允許嚴禁火源。2、從事下列行為應事先向防火管理人聯絡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1)指定場所以外之吸煙及火源使用。(2)各種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設置或變更時。(3)各種慶祝活動必須用火用電時。(4)危險物品之貯藏、處理,及其種類及數量之變更時。(5)進行施工行為時。3、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1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防火避難設施每月至少檢少一次,本場所為強化場所自身安全自行規定,每日應檢查二次。6(1)向防火管理人提出使用焊接或其他用火之作業計畫,在使用用火作業之場所,應配置有滅火器,同時,在指定場所以外的區域,亦不可有抽菸、點火等行為,使用危險物時,應經督導之防火管理人許可,對於用火、用電之管理,作業責任者皆應負起相關防火責任。(2)向防火管理人提出用火用電使用申請書,並應得到許可,方可使用,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使用,應事先檢查,並應確認使用時周遭無易燃物品,使用完畢後,應加以檢查確認其是否處於安全狀況,並置放於適當之安全場所。4、為確保防火避難設施之機能運作正常,所有出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1)安全門等緊急出口、走廊、樓梯間及避難通道等避難設施:-不得擺放物品,以避免造成避難障礙。-應確保逃生避難時,樓地板無容易滑倒或牽絆避難人員之情形。-作為緊急出口之安全門,應容易開啟,並確保走廊及樓梯間之寬度能容納避難人員。(2)為防止火災擴大延燒,並確保消防活動能有效進行之防火設施:-安全門應經常保持關閉,並避免放置物品導致影響其關閉之情形。-安全門周遭不得放置容易延燒之可燃物。5、本(場所名稱)之位置圖如附圖一,另為確保火災發生時逃生避難之安全,有關各樓層之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如附圖二,除張貼於公告欄等顯眼處所外,並應確實轉知場所內每一位人員(含自衛消防編組之成員),熟悉逃生避難路徑及相關之消防安全設備。三、施工中消防安全對策之建立:1、本場所進行施工時,應建立消防安全對策。如進行增建、改建、修建及室內裝修時,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2、上述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應依據「製定現有建築7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2之規定辦理,並於實際開工日3天前,填具附表五「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並依附表六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提報轄區消防機關。3、防火管理人於施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1)一般注意事項:-應對施工現場可能之危害,進行分析評估,並注意強風、地震、粉塵等特殊氣候或施工狀態下可能造成的影響,採取有效之預防措施。-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周遭情形,建立督導及回報機制。-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建築物施工場所,如需停止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應採取相關替代防護措施及增配滅火器,並強化滅火、通報等相關安全措施,並嚴禁施工人員吸煙及不當之用火用電。-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並建立管制機制。-施工現場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同時對現場人員妥善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之功能。(2)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除依前述「一般注意事項」外,應採取下列措施:-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披覆防焰帆布或區劃分隔等防處措施,予以有效隔離。-作業前應由施工負責人指定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進行施工前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作業時,應於週邊備有數具滅火器等滅火設備,俾能隨時應變滅火。2參考消防署網站:。8-各施工場所應由防火責任者,依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施工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報告。-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施工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採取加強防護措施。(3)施工期間應事先公告及通知有關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教育訓練:-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必須包括全體員工及施工人員。-教育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潛在之危險區域及防處作為、緊急應變程序、通訊聯絡機制、疏散避難路線、消防機具及滅火設備之位置及操作方法等有關之防火管理措施及應變要領。-進行教育訓練時,應包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等相關事項,且就有關人員予以編組,實際進行模擬演練。-有雇用外籍人士時,應一併施予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施工期間之教育訓練,應於各項工程開工前為之,並應定期實施再教育訓練。四、縱火防制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