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与支付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谢善琪2016年11月18日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等一、简介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项目及标准(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目前每天20元)。二、项目及标准(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目前食宿费每天150元)。(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项目及标准(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项目及标准(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40%、50%,分别对应为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二、项目及标准(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项目及标准(九)伤残津贴。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项目及标准(九)伤残津贴。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二、项目及标准(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项目及标准(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项目及标准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4万元,七级10.8万元,八级7.2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7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五级8.55万元,六级7.65万元,七级4.05万元,八级3.15万元,九级2.25万元,十级1.3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特别规定:省政府103号令第28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二、项目及标准(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二、项目及标准(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二、项目及标准(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6年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1195元的20倍,即62.39万元。三、单位支付的项目《社保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单位支付的项目《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三、单位支付的项目《社保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单位支付的项目《条例)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4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哪些是“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十三”:是指在用人单位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住宿等费用。三、单位支付的项目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二十一”: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违反规定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四、如何理解《条例》第62条第3款?《条例》第62条第3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四、如何理解《条例》第62条第3款?(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五、待遇支付工伤待遇申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2、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3、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五、待遇支付(一)工伤医疗费(门诊、住院报销)1.《连云港市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3.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出院小结及明细清单每页必须加盖住院处章或财务收费专用章),门诊发票及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检查要有对应的检查报告单,如CT、彩超检查);4.申报单位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五、待遇支付(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连云港市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鉴定费发票原件;4.申报单位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五、待遇支付(三)工伤1-4级领取工伤伤残津贴1.《连云港市工伤职工离岗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提供工伤职工本人江苏银行存折的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五、待遇支付(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连云港市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到六级的还需提供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3.人员减少表(加盖单位公章);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失业待遇审核表原件、复印件;6.领取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关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7.工伤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者其他银行卡)并注明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五、待遇支付(五)因工死亡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1.因工死亡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⑴《连云港市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⑵《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火化证、身份证复印件;⑶申报单位提供单位银行账号、开户名全称、开户银行全称。五、待遇支付(五)因工死亡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⑴《连云港市工亡职工遗属抚恤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⑵供养亲属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⑶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⑷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⑹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⑺提供被供养人的江苏银行存折的账号原件及复印件。六、小小建议1、工伤认定书中申请人名称、受伤人姓名、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经过、责任认定、受理时间、认定时间等信息是否正确;2、职工受伤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咨询工伤认定部门,为提请工伤认定争取时间;3、职工外伤证明应当具体、客观,应当注明受伤时间、地点、原因、与单位(工作)有无关系;4、相互理解,加强联系。联系方式医保服务大厅85685958工伤生育科85985956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