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解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经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条例是际《劳动合同条例》之后,《集体合同条例》之前出台的,是我们这几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具体体现。他是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劳动关系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部分,更是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提倡“体面劳动”的要求。一、工资的概述工资,是劳动者生存之源,就业之目的。他是用人单位依法按照事先约定、规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就其“《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这一解释,工资概念包括这几个要素:第一,工资是劳动报酬。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市场经济中的工资,市场经济中的工资是雇主雇佣劳动力的价格。是价格,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工资就是雇主作为买者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对价。劳动者付出劳动力与雇主支付工资互为对价。由此可见,工资不是雇主对劳动者的赐予或者赠送,是以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为前提的,是雇主支付给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所获取的劳动报酬。第二,工资支付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工资应由劳动力的购买者支付,买卖双方互为支付义务人,这也是合同法律的基本要求,如果买者不支付对价而获取出卖者支付的标的物,合同将因一方的支付缺少对价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第三,工资的获取者是劳动者。劳动者是劳动力买卖合同中的一方主体,其支付劳动力后,因以获取工资作为对价。第四,工资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各国一般都规定有最低工资,也就是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允许劳动力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劳动力的价格,这就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第五,工资必须是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也是劳动力特殊商品的性质所决定。第六,工资可以多种形式计量和确定。工资的计量形式:计时、计件、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报酬都属于工资。如:单位支付的福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国家规定的创造发明奖等。由于工资是劳动报酬的货币形态,因此,他反映了以下基本属性: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即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才存在工资支付问题;2、凡是依据劳动为尺度支付的货币,均属于工资法律制度的范畴。如奖金、津贴等。(工资口径第62条)3、以劳动作为计算尺度的工资标准,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国家直接规定,既然工资是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为标准确定,国家事先直接规定劳动者具体工资额的体制,是不可能客观反映工资实质的。这一属性,使针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的立法有了客观的基础。由于用人单位享有了工资分配自主权,因此,规范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工资宏观调控原则。这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以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对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或现象实行国家干预的调控。《劳动法》第46条第3款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水平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基于上位法的规定,产生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的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2、确立工资分配、支付原则。工资分配、支付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彻整个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工资制度立法的核心部分,当一个国家大多数人的生活都依赖于工资的时候,确定工资分配、支付原则,就显得十分重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3、确立工资保障原则。工资的作用一个是激励、一个是保障。这里的保障主要讲最低工资保障。国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后,获取的劳动报酬可以满足劳动者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包含这三方面:一是维持劳动者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用;二是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三是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学习、培训费用)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作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与《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合同条例》三个法规的出台,构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方面的运行新机制,构筑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方面的管理、调控、监督的新型框架,规范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劳动工资方面的新秩序,三个条例对劳动工资工作缺一不可、互为作用、互为促进。工资支付条例与其两个条例的关系:工资关系、集体合同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因此,《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条例》是因果关系、母子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一切无从谈起,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才有工资关系和集体合同关系。工资支付条例与其两个条例的作用:作用分为共性作用和个性作用。共性作用是:维护弱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个性作用分别是:《劳动合同条例》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他调整的关系涉及社会基本的劳资关系,是劳动保障工作的“牛鼻子”,影响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工资支付条例》是劳动保障工作的核心,他调整的关系涉及社会基本的利益关系,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动力和目的,也是劳动者的生存之源,既影响劳动者的生存,又影响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成本和商品市场竞争力,还影响投资环境和体制竞争力;《集体合同条例》是劳动工资工作的手段,他调整的关系涉及社会发展的动态利益关系,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维护自身权益协调双方利益的有效制度,为双方建立了对话沟通的渠道,是为双方共赢而建立的有效制度。三、工资支付条例的焦点难点问题一是企业拥有内部分配自主权后,如何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让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难点。普通劳动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一般都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发放标准。工资支付条例3条、9条二是由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制度不健全,带来工资支付不规范产生了大量的劳动纠纷,是否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问题。焦点。企业内部分配政府不干涉。工资支付条例6、7条p15三是加班加点、带薪休假、不带薪假的工资计算基数不明确、不合理问题,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度明确。难点。工资支付条例64条,如未按此要求确定的则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四是对实行计件工资制而存在的大量侵权问题是否对其规范。厅内-焦点,人大-难点。工资支付条例11条、21条p15、17。规定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本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对法定工作时间外超额劳动的部分应当按照加班加点工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四、《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条款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是关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的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法律关系)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对象的规定。第一款含事实劳动关系,第二款不含事实劳动关系。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本条是关于工资宏观调控的政府职责以及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政府的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本条是关于工资分配与支付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条是关于工资支付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会、妇联组织职责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制定工资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的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程序决定制度合法性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具备的法定内容的规定。基本、常见、大=等第八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第64条(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加-扣(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具备的法定内容的规定。基本、常见、大=等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年度工资调整和调整办法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的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违反相关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计件-形式-周期本条是关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不降低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常态下的要求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