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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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及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本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所工作者经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并将档案关系转到或存在本所指定的或认可成为本所正式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员工。  第三条 在本所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人员、交换的人员、实习生、兼职律师等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者,不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所实行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按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五条 病假、医疗费  1.本所为每位员工投《大额医疗保险》,故医药费用执行保险公司的规定。如医药费数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规定,则超出部分按下比例支付:  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正式工作未满一年者,本所支付10%,个人支付90%;  成为员工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本所支付20%,个人支付80%;  成为员工二年以上,未满三年的,本所支付40%,个人支付60%;  成为员工三年以上,未满四年的,本所支付60%,个人支付40%;  成为员工四年以上,未满五年的,本所支付80%,个人支付20%;当前页码:2   成为员工五年以上,本所支付90%,个人支付10%。  2.员工应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非指定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需经本所各级行政负责人认可,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每月病假在三天之内的,工资和奖金照发。每月病假在三天以上的,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扣发:  自与本所签订《聘任协议》正式工作未满一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70%;  成为员工在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50%;  成为员工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扣病假期间工资的20%;  成为员工满三年以上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员工在一年之内,病假累计满三个月,将延迟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的20%-30%;病假累计满六个月,将延迟晋级并扣发年终奖金的50%;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停薪留职三个月;超过停薪留职三个月的,视为自动离职,本所将酌情给予一次性离职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婚假、丧假、探亲假  1.婚假三天。在本所工作满两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23岁以上,男25岁以上)的初婚员工,婚假十天。  2.直系亲属亡故,丧假三天。  3.在本所正式工作满一年,两地分居的已婚者,每年有三十天(不含路程)假期探望配偶;父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已婚员工每四年有二十天(不含路程)的假期探望父母;当前页码:3   4.成为本所员工满一年的,婚、丧假期间,工资、津贴及奖金照发;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发津贴及奖金。成为正式员工不满一年的,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产假  1.本所年龄在24岁以上的女员工可享有三个月的产假及十五天的晚育假。  2.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津贴停发。  3.因分娩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均按保险公司的规定执行。  4.产假超过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晚育者另加十五天晚育假)。发基本工资的50%;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保留职务半年;超过保留期仍未上班的,则视为自动离职,免发离职费。  第八条 公假  1.本所员工每年享有十一天的法定节假日(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元旦二天、春节三天)。  2.在本所工作满一年未满两年的享有十五天的年休假待遇,其中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工作满二年的,从第二年起按所龄每年递增一天年休假日,但总数不超过三十天。  3.员工享受休假的具体时间,应由各地行政负责人视工作情况并考虑员工的要求而定。  4.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当前页码:4   5.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6.休探亲假,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九条 事假  1.员工在事假期间,按下列标准扣发工资:  成为员工未满一年的,扣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成为员工未满二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80%;  成为员工未满三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50%;  成为员工满三年的,扣事假期间工资的20%;  每月事假在三天之内(包括三天),扣发当月奖金的10%-30%。每月事假累计超过三天则扣发全月奖金。  2.员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本所可解除《聘用协议》。员工如有特殊原因,经书面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保留职务三个月,以观后效。  第十条 加班  1.秘书加班须经律师或各级负责人批准。  2.秘书加班应尽量安排在次日或当月倒休。倒休必须事先经行政负责人统一安排。未经批准的倒休按事假处理。因工作需要,不能倒休时,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发给加班工资。  具体办法:平日加班支付秘书平均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支付秘书平均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秘书平均工资的300%。当前页码:5   倒休当月30天之内有效。  第十一条 奖励和惩罚  1.员工有如下表现者可获得奖励,奖励办法为通报表扬、发放奖金及提前晋级:  (1)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  (2)维护本所整体利益,遵纪守法,团结互助,勤俭节约;  (3)其他应给予奖励的事宜。  2.员工有如下表现者予以惩戒,其方式为批评、警告、扣发奖金、罚款及解聘:  (1)违反本所规定,且屡教不改的;  (2)由于个人原因,给所里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应给予惩式的事宜。  3.一般性奖励及惩戒由各地行政负责人决定。涉及晋级或解聘的奖惩由各地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  1.凡本所员工均享有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学习培训以及出国学习、实习或工作,按《××律师事务所关于学习期间待遇的规定》执行。当前页码:6   2.需由本所交纳培训费的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与本所签订《聘用协议》后,本所方可支付培训费。领取培训费的员工必须在本所工作满一定年限,方可提出离职。  (1)高中及职高毕业需在本所工作满一年;  (2)大专以上毕业生需在本所工作满两年;  不满上述年限而要求离职的,需退还培训费的一部至全部。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所为员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及人身意外医疗险。  2.员工的住房,执行本所《关于建立住房基金为员工提供购房贷款或担保的规定》及《关于解决本所同仁住房问题的规定》。  3.员工的退休  (1)凡在本所工作满十年的正式员工,男60岁,女55岁,按《本所退休休养老办法》(另定)执行。  (2)如本所参加社会保险,则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员工子女的入托、上学及直系亲属医药费、丧葬费等由员工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此规定经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批准公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国内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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