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的發展(引自監察院調查報告2002.01)社會福利政策的演進自台灣光復迄今的社會福利政策,其演進大致可歸納為四個時期,茲分述如下:(一)政府遷台(三十八年)至高雄美麗島事件(六十八年)發生前後:台灣光復初期,日據的社會救濟事業雖被我政府接收,卻幾近於停頓。三十八年國民政府播遷來台,斯時係處於戒嚴體制,國會也只局部改選,故欲經由民主討論來規劃社會保障及社會福利的可能性,實難以期待,但台灣的社會事業已不再如過去只以消極的救濟為主,一些積極性的社會安全方案也相繼提出,其中最具指標意義的,就是三十九年訂頒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後所實施的勞工保險,繼之而起的則是四十二年的陸海空軍人保險條例,及四十七年勞工保險條例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的立法,其後五十七年及六十二年勞工保險條例的修法,不僅持續降低雇主所僱用員工數,同時亦擴大行業別,尤其五十七年間的修法,更將勞工醫療給付擴及門診給付,此一系列社會保險的建制,可謂為此一階段在社會福利政策上最重要的成就,雖該等社會保險法令,仍有眾多不足之處,例如部分勞工未納入勞工保險、醫療給付不及於被保險人家屬,及退休勞工、老年、殘廢與死亡給付未採年金方式、勞工失業給付未能實施等,但經由該等政策的建立,憲法中:「國家應實施社會保險」的規定已初步獲得落實。惟從立法種類卻可看出一項事實,那就是本階段社會福利政策的發展目標偏重在兩個方面,一是配合經濟發展所需,以確保工業發展過程所需健康勞動人口--勞工的供給;二是為維繫政府體制運作所需的人力--軍公教。五十四年之後,雖有較全面性的「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提出,強調了社會保險、國民就業、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等社會安全措施的重要性,但並無具體的法令或措施據以推行,就以六十二年的兒童福利法而言,學者就認為是回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對我國兒童福利的贊助,也是為了填補六十一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中斷贊助所制定,究其內容實屬空洞而乏善可陳。在本階段裏,社會福利支出預算雖數額不高,但其成長卻很可觀,充分反應了一系列社會保險建制後的經費需求。(二)六十八年至政府解嚴(七十六年)前後:在六○年代末期,國家面臨一系列社會變遷的挑戰,諸如六十六年的中壢事件、美國與中共建交,及六十八年的高雄美麗島事件等,帶給台灣社會、政治的極大震憾,為消弭與轉移社會抗爭的效果,乃於六十九年間快速通過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與殘障福利法等「福利三法」,但就其內容分析,仍同兒童福利法的情況,都少有內涵可言。在本階段裏,有關社會保險的改革,主要僅集中在保險對象,尤其是疾病保險給付對象的擴張,包括有:1、六十八年修訂勞工保險條例,將強制加保門檻從僱用十人改為五人,適用行業亦再度擴大,非屬強制加保的行業也可任意加保。2、六十九年制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私立學校的教職員遂由過去勞工保險的任意被保險人,改為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強制被保險人。3、七十年及七十四年分別制定公務人員眷屬保險條例及退休公務人員及配偶疾病保險辦法,使得公教人員的配偶、退休後的公教人員及其配偶,皆可獲得相當於公保的醫療給付。4、七十三年勞動基準法提出前,該法草案中有關退休、資遣與工資優先清償的規定曾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嗣經由激烈的爭辯,尤其是工商業界對於工資優先清償的抗議,雖將工資優先清償改採工資墊償政策,但雇主責任制的勞工退休及資遣政策則按原草案立法完成。經由此項立法,社會福利政策將原來以社會保險為主的發展內涵,竟轉變為以雇主責任為主的新方向。5、七十四年以行政命令試辦農民健康保險,使少數農民亦可享有疾病保險。從上開社會保險的有限成長、福利三法的「政治煙幕」內容,及勞動基準法將勞工退休、失業的保障責任推給雇主的措施,在在說明政府在社會福利的著力已不再如上一階段積極,表現在預算上就是經費成長的停滯,故本階段可說是社會福利發展過程中的黯淡時期,學術界譏諷為「福利退卻」。(三)七十七年至政黨輪替(八十九年)前後:七十六年解嚴後,因沒有了戒嚴法的壓抑,民間的力量漸漸覺醒,一些以社會議題為訴求的團體陸續出現,例如殘障聯盟、兒童福利聯盟、勞工陣線、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等;另外,反對黨為了拉攏勞工、農民、中產及弱勢階級,也以社會福利為訴求;加之國會全面改選、省市長選舉及總統直選;使得我國社會福利就在此等政治背景壓力的推動下,有了根本的改變,社會福利政策從過去起自政治菁英的選擇,代之而為民主的討論、社會團體的壓力及政黨的競爭。在此階段中有關社會福利的發展如次:1、全民健康保險的開辦:在八十三年全民健康保險法完成立法前,個別的疾病保險計畫仍持續成長著,包括:七十八年與八十年公務人員父母、子女疾病保險的全面實施、七十八年農民健康保險的立法與全面實施、七十八年與七十九年地方民意代表、村里鄰長與低收入戶疾病保險的實施、八十年基於殘障福利法規定而實施的殘障者健康保險等,而全民健康保險於八十四年開始實施,更是本階段最重要的疾病保險措施。2、老年安全的重視:此一階段的政策改革,仍著重在軍公教人員的退休政策,如七十九年收回戰士授田憑證的補償金及八十五年公教人員補發退休金的措施、八十四年修訂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加給付水準及退休給付改採社會保險的繳費制等,面對軍公教人員優渥的老年安全政策,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卻遲遲未能採用年金制,社會上不平之鳴應運而生。八十二年縣市長選舉時,老年安全就成為當時最重要的議題,針對此等發展,省市政府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於八十三年全面施行中低收入老年生活津貼(此一措施在八十六年修正老人福利法時已在該法中授權規定);部分縣市更有敬老津貼的發放;而八十四年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的制定,則使得大多數農民亦可請領老農津貼。3、就業安全的保障:八十二年就業服務法的立法,主要在規範外勞的引進與管理,對於國人的就業促進功能極其有限。八十五年起,因一連串的關廠事件引發勞工失業問題,在勞工請願、抗爭後,勞委會乃開始研擬失業保險,並於八十八年訂頒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至此,五十七年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失業保險終得以實現。4、社會促進與社會扶助:(1)身心障礙者福利:七十九年殘障福利法的修法及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可謂對解嚴後殘障者社會運動的主要回應;其後立法院與國民大會全面改選,本身即為殘障身分的立法委員與國民大會代表參與立法與修憲,更促成了八十一年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殘障條款的制定、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殘障條款的二度修改,及殘障福利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經此接連的修法,原來殘障福利法的給付內容遂有重大突破,進而有大量殘障津貼的實施與殘障者勞動促進的採行。(2)兒童及少年福利:基於兒童福利機構及反雛妓團體的呼籲與運動,陸續有七十九年少年福利法的立法完成、八十二年兒童福利法的修法,及八十四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立法。但不論是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其所強調的並不在於社會給付,而是在於兒童或少年不當行為的管制、急難或受虐兒童的安置、收養的監督及離婚後對子女親權的行使等,對於托兒所、幼稚園的補助獎勵等與兒童福祉及家庭負擔有關的措施,則幾乎未見規定。(3)老人福利:八十六年老人福利法修法,除將老人年齡由七十歲降為六十五歲外,所規定的福利措施少有改善,相對於老人津貼的發放及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措施,有關老人安養或其他福利促進措施顯然較未受重視。(4)社會救助:八十六年社會救助法修正,統一訂定最低生活費標準,同時對於加成補助、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的辦理等皆增列規定,使得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等特定中低收入戶以外的中低收入者,亦能請求到生活扶助、急難救助與醫療補助等,使我國社會救助政策趨於完善。由以上的發展可看出,在本階段裏,大幅翻修了各種社會福利法規,同時也因應新的社會需求,增訂各種保護性的立法與促進社會工作專業政策的建立,最重要的是,確立了普遍式、政策化的社會福利發展方向,社會福利經費預算也在本階段出現快速的擴充,甚至達到了空前的高峰。(四)八十九年迄今:八十九年五月政黨輪替,那時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預算正執行中,九十年度預算也已著手規劃,新政府的施政理念尚未及反映到預算上,從預算數據就可看出,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預算四、三五八億元,換算為一年係二、九○五億元,九十年度為二、九七○億元,並未見減縮。九十一年度於本(九十)年編列時,由於世界性經濟不景氣的影響,國內景氣愈加低迷,投資減緩,失業率攀高,造成政府財政收支嚴重失衡,國庫負擔沉重,再加上陳水扁總統一度提出「經濟優先、社福暫緩」的口號,政黨輪替後第一個完整表露新政府作為的九十一年度預算案,就在此等國內、外背景因素交互衝擊下出爐,其中有關社會福利支出編列了二、六七○億元,較九十年度的二、九七○億元,減少約一成,面對此等情況,社會福利團體及學者不只開始對現在及未來的社會福利感到憂心,也更加懷念起過去十年社會福利所謂的「黃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