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1安全教育培训讲义Page2主要内容前言安全教育的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本质的几点认识我国的安全生产体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及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水泥生产基本流程、职业危害及预防水泥工厂的主要危险源及其事故预防事故案例分析如何认识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公司近年来的几起事故案例构成事故的基本要素及原因分析公司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和“八项制度”几点要求或建议Page3前言第一、为什么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1、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几项规定:企业单位招聘新工人,在正式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地点之前,必须认真地对其进行初步的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帮助新工人初步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了解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的基本常识,自觉遵章守纪,避免事故伤害。Page4“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内涵,也是安全生产的核心任务。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的目的性。“以人为本”——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从业素质、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来减少事故,依靠人的能动性来控制危害、预防伤害,是实现核心任务三大条件之一。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的导向性。如何实践“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从三个层面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一是政府层面,即: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二是企业层面,即: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三是劳动者自身层面,即日常操作和管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后者,要把保障生产安全、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价值升华基础,最大限度地实践自主保安。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矛盾是实践自主保安的关键: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并贯穿于生产全过程(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促进生产:只有企业发展了,社会才能发展,劳动者才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停产、何谈发展);当二者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于安全,(即: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与安全相矛盾的现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还将存在,但最终会消除。这个“一定的历史条件”主要是指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前者是物质基础,后者是意识形态。有关安全生产本质的几点认识Page5我国的安全生产体制“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劳动者尊章守纪”企业负责:一要保障安全投入、二要完善规章制度、三要加强技术培训、四要加强安全检查、五要整改事故隐患、六要淘汰落后工艺、七要如实报告事故(“四不放过”)在安全投入方面关键是要落实“三同时”、“五同时”责任在完善制度方面关键是要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各专业要职责明确,要做到“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在加强培训方面不仅要抓好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当企业采用新技术、增添新设备或新岗位时还必须组织专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或事故防护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Page6国家监察:一是通过政策引导、立法执法来强化政府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管(具体的执法监管方式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代表政府行使执法权)。二是通过“准入制度”提高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门槛(矿山、建筑、烟花爆竹等)行业管理:如煤炭、化工、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通过协会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干预。社会监督:工会、社区、媒体通过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调查或干预。劳动者:岗位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各级或各专业管理人员通过遵章守纪、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自觉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义务、加强自我保护来承担自己对安全生产的责任。Page7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制订的各种规章、政令或措施的总称。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工会法》、《建筑法》、《交通安全法》等。另外,《民法》、《刑法》中也有专门的条款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行为进行调整。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母法”,其内容分别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是生产安全领域立法、执法的主要依据。与之配套的法规主要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Page8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制订的、与安全生产管理及责任追究的有关规章,如《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除上述法令规章外,为改善劳动者的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如《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职业健康防护技术规范》等。“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写入了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近年来,国家又在这一方针中加上了“综合治理”的内容,使“手段”与“原则”或“目的”更加具体、更加一致了。“综合治理”是指,国家或企业将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保障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一句话,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Page9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条件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伤社会保险等。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包括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Page10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成,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出台,职业健康监护也与工伤保险一道纳入了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制度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职业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调查、企业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员工因工受伤后的治疗及康复费用通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障部门支出等等。Page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职业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的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Page12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Page13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Page1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需要说明的是:直到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有关这方面“进一步”的法规文件或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就此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为了方便大家记忆,我们将上述权利归纳为如下几点:参加工伤保险权、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索赔权Page1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