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健康工种享受补贴待遇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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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8-12-816:31:27阅读:1995次关于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补贴)等级和标准的实施细则(暂行)为保证我校从事有毒有害有损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的特殊营养需要,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任务,参照原国家教委颁发(88)教备局字008号《关于试行高等院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一、保健对象1、经常参加有害工种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2、进行毕业论文实验或兼任教学实验辅导并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时间三个月以上的研究生、本科生;3、来本校实习、进修及协作的校外人员参加有害健康工作的营养保健,校内工作环境所在单位据实证明,由派员单位审发;4、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实验室从事安装、维修工作人员。二、享受保健的标准和等级1、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保健标准按工作内容、接触射线量大小核定,我校从事接触放射类工作人员营养保健分乙级、丙级、丁级三个等级。(见附表一)2、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从事该类工作的人员均按每月从事直接接触有害物质天数享受保健。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个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全月接触18天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12至18天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75%;6至12天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少于6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6天以上者可享受月保健补贴的50%。根据工作内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营养保健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等级。(见附表二)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三、经费开支渠道凡属教学、实验的工作人员,保健补贴从所在单位事业经费中列支;属科研项目的由各项目经费中列支;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自行列支;校医院符合保健条件的工作人员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四、管理办法1、根据本细则规定,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教职工,由人事处核定岗位,各院、系、部、所严格按照营养保健发放标准和范围审核,不得任意扩大、缩小保健范围,不得任意提高、降低等级标准。2、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享受营养保健,每年初由各院、系、部、所填报享受营养保健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环保办公室汇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复核,报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名单交计划财务处备案作为发放营养保健的依据。各单位对申请人员每学期复核一次。3、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只核发当月保健津贴,标准按第二条第1项计算;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调离当月保健津贴,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其他人员因工作性质改变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如国内外进修、调离学校、退休的人员,从离岗之日取消保健补贴。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整或取消。4、凡经批准长时间享受保健者和短时间按天数计算享受者,由所在单位每月初按实验室、研究室由专人统一填报上月享受保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由院、系、部负责人签字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环保办公室汇总,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报计划财务处领取营养保健补贴。5、各单位不得虚报,发现违纪行为者,应追究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责任。五、附则1、营养保健补贴与专项津贴(校人字[2000]51号)不重复享受。2、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表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的标准和等级保健等级范围保健标准(元/月)放乙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2.使用固定式Υ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微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5.月累计计量当量达0.3—0.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45放丙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2.使用固定式Υ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微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4.月累计计量当量达0.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40放丁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30附表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人员享受营养保健的标准和等级保健等级范围保健标准(元/月)化甲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有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20化乙1.从事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8.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9.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16化丙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12的实验工作,经常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7.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8.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天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9.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雨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以下工作的人员。10.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11.经常在38度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米3卡以上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12.接触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化丁1.经常接触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3.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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