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福利与社会保障--就业保障与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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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福利与社会保障二O一二年九月一、就业概述二、就业管理和服务三、失业保险四、就业保障--失业保险的新方向(一)就业与失业的定义就业:就业是指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在一定的工作岗位上从事有报酬或有经营收入的合法劳动。失业:失业是指在法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没有或失去工作及职业,在一定时期内,虽进行求职但仍然找不到工作或职业,从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就业是人们获得收入得到谋生的基本手段;就业是个人融入社会,使自身得以全面发展的主要途径;就业是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前提。分组讨论:我们为什么要关注就业?(个人、企业、政府三个角色)美国《时代》杂志揭晓2009年的年度人物,“中国工人”作为唯一入选的群体,排在亚军位置。《时代》写到,中国今年能成功保八,归功于数以千万计背井离乡的中国工人。*促进就业是绝大多数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四大目标之一充分就业经济发展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三)就业形势1.成就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素质有所提高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失业率得到有效控制2.我国就业的主要矛盾讨论:为什么会出现就业难?(个人、企业、政府三个角色)劳动力数量供大于求;劳动力整体素质低下;就业结构性问题严重;(区域结构、部门结构等)“就业难”、“用工荒”并存特殊困难群体就业难度加大;市场需求与求职期望矛盾突出;(工作经验VS初出茅庐)就业质量整体偏低。内部劳动力市场的排斥市场需求与求职期望矛盾突出劳动力分布岗位分布高中生初中生低端岗位中端岗位高端岗位大学生劳动力分布岗位分布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低端岗位中端岗位高端岗位讨论:怎样解决就业问题?(个人、企业、政府三个角色)两个实例:萝卜招聘+拼爹时代纺织厂VS肯德基职业前景的研判自身素质的提高信心+能力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招用人员途径(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3.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6.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8.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9.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10.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1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1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14.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职业资格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录用之日起30日内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15日内3)劳动者从事或终止灵活就业的,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咨询服务职业指导服务职业介绍服务洽谈会服务网上招聘服务异地招聘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一)功能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二)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1)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2)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3)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4)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5)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7)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清算组织或者主管机关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按照第一顺序清偿。(8)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本人出具缴费证明,接受职工查询和监督。(9)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10)职工有权到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及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可以累计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享受待遇期限。其他待遇:(1)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生育补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享受免费服务享受待遇期限内,免费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并可以按规定参加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重新就业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做的事情:1、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整理档案;3、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4、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做的事情: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的转移转递到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10日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或新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转递到新用人单位。转递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劳动者未重新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未告知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档案转递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二)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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