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校所属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学校和各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校长为学校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武装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武装保卫处长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校属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六条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郑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第七条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第八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三)与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六)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七)总结表彰防火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九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处。其职责是:(一)在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二)拟定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五)实施防火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八)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九)对校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十)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十一)办理校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十三)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十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十五)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第十条各单位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二)研究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三)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研究整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五)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六)确定本单位的防火经费;(七)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八)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二)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三)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四)督促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督促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督促防火安全管理人完成其他防火工作任务;(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确定防火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一)拟订防火工作计划、报告、总结;(二)预算年度防火专项经费;(三)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五)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每半年进行一次。(七)检查指导防火安全员认真履行防火职责;(八)完成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交办其他防火安全工作。第十三条各单位具体部位要设防火安全员,其职责是:(一)认真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三)定期报告防火安全情况;(四)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第十三条校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主管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职工生活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由后勤发展总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由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十六条职工生活区所在社区负责居民住宅楼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社区组织和后勤发展总公司的物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三)组织居民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灾隐患;(四)定期向居民所在单位汇报消防安全情况;(五)组织居民开展扑救初期火灾和协助维持火场秩序的消防培训。(六)负责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巡查,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第十七条学校或单位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事前向后勤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其设计图纸应送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基建处、总务处审批,并经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安装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参加招标和购置。工程竣工后,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核签字并参与消防验收。物业管理部门应接收该建筑物消防设施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第十九条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7天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河南农业大学基建工地安全责任书》。遵守《河南农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二十条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本工作(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预防火灾措施,熟悉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后,会报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油漆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一条学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向学校申报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和场所有:图书馆,工程楼,农业标本馆,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大礼堂,后勤发展总公司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楼、高压配电房、燃气锅炉房、医院、幼儿园,危险品库房等。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学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主办(承办)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制定自动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确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值班情况记录。设有义务消防队的单位,还应制定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第二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一)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学校武装保卫处备案;(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第二十九条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二)集体宿舍、学生寝室,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三)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培训;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工程楼各个实验室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在加热油类物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在实验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