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研究姓名:黄琼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国际法学指导教师:李双元20060401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研究作者:黄琼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马永梅.MAYong-mei论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与中国的实践-理论导刊2005,(9)国际投资自由化要求给予外资宽松的投资堆入环境,给外资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尤其是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投资条约的普遍条款.在投资自由化的国际趋势下,我国应慎重对待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制定统一的内外资投资待遇标准,取消目前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实行产业自由化政策,外资政策和法律应建立在对外资的引进和保护与维护我国的外资管辖权的基础上.2.学位论文韩美静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研究2008国民待遇原则是在国际经济贸易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最早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解决货物过境以及入境后的待遇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国民待遇逐渐被纳入国际投资领域,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传统国际投资法中,东道国享有决定外资进入领域和条件的权利,虽然有些投资条约规定必须给予外国投资以国民待遇,但国民待遇一般只适用于外资进入后的阶段。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中开始提出要将国民待遇扩大适用到外资准入阶段,而且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普遍条款。这些条约法的实践片面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严重地削弱了东道国对外资的传统管辖权,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干扰,所以当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尚持迟疑态度。本文着重研究了国民待遇的法理基础,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条约法实践,并从国家经济主权等方面探讨了实行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应注意的问题,最后以中国为例提出了应对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态度和措施。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方面应顺应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逐步减少对外资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实行全面的准入后阶段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应慎重对待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发展中国家应坚守国家的经济主权,有条件和渐次推进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3.学位论文余清清投资准入自由化与国民待遇研究2008外资准入问题,在传统国际投资法上,属于东道国对其本国境内跨国投资活动进行管制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随着投资准入自由化的推进,外资准入的投资措施与待遇标准已由国家层次进入到了国际层次,成为国际性探讨的实质性问题。其中,外资待遇标准的实质就是外资的法律地位问题,它构成了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并一直受到各国投资者的关注。目前,国际上就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基本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并且普遍认为,国民待遇原则应适用于外资准入后阶段。但对于是否在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仍是一个争议较大,也比较敏感的问题。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接受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已成功加入WTO,必须接受WTO的一揽子协议,当然就包括其中对外资准入阶段实行国民待遇问题有关的协议,如TRIMS协议、GATS协议。外资准入自由化与国民待遇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现行的外资立法对外资准入阶段的待遇存在较多的次国民待遇规定,对国民待遇是否适用到投资准入阶段尚未明确,因此,必须进行适时调整,根据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目标选择适合我国的国民待遇制度。同时,在准入阶段给予国民待遇必须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渐进式的推行与WTO接轨而又有限制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既符合WTO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相关要求,适应投资准入自由化化的发展趋势,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尤其我国即将结束WTO过渡期,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应积极运用WTO有关国民待遇的限制条款对外资市场准入进行必要的限制。4.期刊论文梁丁论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问题-法制与社会2009,(13)国民待遇作为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重要手段,在国际投资条约中不断被重视,但其适用远远不及最惠国待遇标准普遍和广泛.本文阐述了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标准等问题,并对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如何推行国民待遇提出了相关见解.5.学位论文张理化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2005本文对我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文章对外资准入制度进行了理论剖析;通过对几个典型国家外资准入制度的比较研究,揭示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准入立法的差异;对外资准入自由化的趋势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各国外资准入立法改革的总体特征、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对外资准入自由化发展趋势的反映以及WTO法律规则与外资准入规则;提出了完善中国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文章指出,中国要顺应外资准入的发展趋势,但是也不可操之过急,要实行渐进式的自由化政策;中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尚不具备实行全面的准入阶段自由化的条件;从具体的国内法措施来看,要逐步给予外资全面的准入后国民待遇,实行审批与登记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实现审批程序的透明化。6.学位论文薛颖中国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法律问题研究2004该文共分五部分,摘要如下:第一部分,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的基本概念.文章首先介绍了世贸组织及主要国家对电信、电信制造业、电信服务业的定义,通过对比区分了这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然后,又剖析了市场准入的法律定义,在对市场准入这一概念产生、发展历程的介绍中,作者认识到人们所谓的市场准入原则,就目前来说还并非一项通行的原则,只是对市场准入现状或程度的描述而已.第二部分,世界主要国家和世贸组织关于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部分,中国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第四部分,当前中国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对中国电信业外资准入制度的立法建议.这部分首先从宏观角度,剖析了立法过程要强调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参与过程中要给予各参与者充分的表达机会;与此同时,电信服务的外资准入法律体系应体现出多层次、全领域,树立综合制度观念,尽量涵盖外资准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问题,减少法律漏洞.其次,文章又从微观领域,着重论述了外资审批及许可证问题、外商投资中国电信服务业的主体问题以及普遍服务问题,这三个在电信服务业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中,堪称重中之重,作者希望通过论述引起立法的特别关注.7.期刊论文张学安.ZhangXue'an中国外资准入法律再审视-河南社会科学2006,14(3)随着中国外资法从以外资经营阶段为管理重心向以外资准入阶段为管理重心的转型和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外资准入的深度和广度将会直接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完善外资准入立法,尤其是加大外资向中西部投资的优惠,同时防止由于地方恶性竞争而扭曲立法,是中国外资准入立法应当关注的问题.8.学位论文吴晓敏晚近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2005国民待遇是国际法上一国给予外国人待遇标准中的一种,是国际经济交往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待遇问题是国际投资法中的核心问题、先决问题。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不可避免,客观上要求有更健全的法律机制加以保障。国民待遇由于其独特的法律性质能够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有效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从而在晚近国际投资立法及各国外资法中被广泛引入。晚近国民待遇体现了新的发展态势,范围和内容均有所突破。国民待遇的发展同时对国际投资法制的走向带来了深远影响。把握国民待遇的这些特点,研究其发展趋势及影响对完善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意义重大。我国应当未雨绸缪,适时做出改革。逐渐实施国民待遇以更好地吸引外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分三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第一章介绍了投资领域中国民待遇的基本理论问题。从国民待遇产生的历史演变及特点入手,依次论及了国民待遇的实体内容、适用范围。为后面部分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以国际投资立法的实践为背景,总结出国民待遇发展过程中的若干特点及未来趋势,并提炼出国民待遇对国际投资法制的影响。总体而言:国民待遇将在国际投资立法中得以稳固确立,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内容得到日益丰富,但尚未演变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国民待遇不仅有效地促进了国际投资自由化及国际投资领域中待遇标准的同一化,同时也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管辖权提出了挑战。 第三章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思考。分析了我国国民待遇制度的现状及不足,提出了完善国民待遇制度的宏观思路和具体措施。9.学位论文陈树茂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研究2006国民待遇立法起源于18、19世纪西欧市场经济国家,最初适用于外国公民,后来逐渐发展到适用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定义有两种,第一种是外国投资者享有的待遇“等同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第二种是外国投资者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第一种定义是国民待遇的原本应有之意,因为从国民待遇的起源看,国民待遇的核心是“平等”,“平等”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近,众多的国际投资条约采国民待遇的第二种定义,当然是有其原因的。不过,国民待遇的两种定义在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实践中并无本质的区别。国民待遇在适用中也有例外。在国际投资领域,外资准入阶段不适用国民待遇可以说是一项国际惯例,不过这一国际惯例正在某些国际投资条约中被打破。未来不排除在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的可能。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待遇标准中最敏感最核心的内容。尽管国际投资条约中,绝对待遇标准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两类不同国家对其的理解存在差异,但在当今时代,把“公平公正待遇”理解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能够接受;由于发展中国家包括法制环境在内的投资环境在不断改善,国际待遇标准也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条约中最重要的待遇标准,也是未来国际投资待遇的的发展方向。从国内法制方面看,发达国家较少颁布单独的外资法,普遍给予外资国民待遇,但在外资准入阶段仍然进行某些限制,即使那些声称对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的国家也是如此。这也充分证明了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的不现实性。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立法中承诺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不多,但实践中在多方面已做到给予外资国民待遇。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的生效,发展中国家使用投资措施的必要性在降低。发展中国家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利大于弊。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下文简称BIT)是国际投资法制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欧式BIT和美式BIT既有相同点,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总体而言,欧式BIT更能为发展中国家接受。美式BIT是一个高度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协定,它要求在外资准入阶段适用国民待遇,而这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反对,因此,其推广困难重重。不过,美式BIT代表未来国际国际投资的发展方向,这一点毋庸置疑。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和APEC(亚太经合组织)是最典型的区域一体化形式。由于NAFTA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结的多边贸易投资协定,而且其投资自由化的程度又是如此之高,NAFTA将深刻影响全球多边投资法制的发展。事实上,MAI(多边投资协议)即是NAFTA的翻版。由于APEC的投资自由化规则与美式BIT相似,因此有关自由化的动向也同样令人关注。MAI虽然失败了,但它是创设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的一次伟大尝试。尽管其中投资自由化的要求在目前来讲总体上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承受能力,但它至少也为未来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指明了方向,可以说,MAI为未来的多边投资条约制订了一个蓝本。虽然WTO中直接规范投资的内容不多,但WTO规则对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发展,其影响巨大,特别是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是国际投资国民待遇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对外签定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尚难以判断我国对待外资国民待遇的明确态度。我国对待外资国民待遇态度的“模糊”是有原因的。实际上,我国已具备了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的条件,现在要做的就是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