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类人员考试要点(09年补充资料)1、刑(六)修正案134条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刑(六)修正案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条;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于本条。4、事故等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单位有责任的罚(万元)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上一年年收入)一般事故X<3Y<10Z<100010≤A<2030%较大事故3≤X<1010≤Y<501000≤Z<500020≤A<5040%重大事故10≤X<3050≤Y<1005000≤Z<1000050≤A<20060%特别重大事故X≥30Y≥100Z≥10000200≤A<50080%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6、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事故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8、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80%的罚款;(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9、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0、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11、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12、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21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14、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的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15、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16、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17、需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18、监理单位应当对于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19、专家的基本条件: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专项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2、超过一定规格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专家论证):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支护、降水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的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3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23、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5、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7、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28、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2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30、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主人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431、企业应当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32、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33、出租单位出租时,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3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35、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36、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37、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3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起施行3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4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4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42、用人单位对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4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4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特种作业)。45、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4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48、专职安全员配置:(一)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不少于2人。49、建筑施工企业的专职安全员委派制,专职安全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5产管理机构。50、项目专职专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51、总承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M2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M2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5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涉及的单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53、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54、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55、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基础上再增加30日。6(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基础上再增加60日。5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57、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58、施工现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施工项目建造活动的场所,包括作业区、办公区和员工生活区。5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12条60、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等三种评价形式。61、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是指对施工企业(A)或施工现场(B)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性评价。它包括A、B、或者A+B三种形式。62、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I、II、III、IV、V五个等级。≥90合格。63、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实行行业确认制度。64、建筑施工超生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超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以及桩工机械等。65、对专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活动的机构实行行业确认制度。(建筑安全咨询机构)。66、《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67、临时用电:220/380V三相四线制: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68、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