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宿舍委員治制規章第一章總則一、主旨:全體住戶為維護(福利大樓)公、私財產及福利宿舍員工之安全、各項公共設施之正常操作、住戶環境安全及清潔之有效規範彼此,以提供完善住宿環境,保障全體住戶之權利,並敦促履行應盡之義務,發佈福利宿舍治制安全管理辦法訂定本組織章程及管理規則。二、適用範圍1.本管理規則以下各項辦法及規定,適用四職(含)等以上之主管2.本管理規則,關係全福利宿舍之整體員工住戶權益。三、用途限制為維護本福利宿舍大樓環境安全與秩序,以確保本福利宿舍員工之共同利益,本福利宿舍大樓,如有違犯可由管理委員會,要求限期改善。第二章福利宿舍大會一、組織章程(一)、福利宿舍大會:委員大會為本福利宿舍最高決議單位,由全體住宿(員工)共同組成,每半年定期召開常會一次由總務課福利專員召集並擔任主席,福利宿舍大會會議應由住在福利宿舍之住宿員工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其委員比例占出席人數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二)、臨時宿舍委員大會: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時,經管理部總務課要求者,或主任委員依職執行認為有其必要者,得召開臨時宿舍委員大會。2.召集之程序:住戶大會會議,應由總務課福利專員或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一日以MAIL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委員告知開會。二、福利宿舍大會之功能(一)本大會之任務1.選舉、罷免福利宿舍全部或部份管理委員會委員。2.制定、修定本福利大樓組織章程及管理公約。3.商討福利大樓之興革事宜。(二)臨時大會之任務1.環境清潔問題討論2.公共設備問題討論3.生活環境問題討論4.臨時動議問題討論三)會議記錄1.大會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或委員簽名,管理部總務課福利專員並將會議記錄公告之。2.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會議記錄正本,保管人不得拒絕。第三章管理委員會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本福利大樓委員會由住戶大會選舉之管理委員所組成,任期半年年連選得連任二次,均為無給職。各樓層推選委員兩名。(一)管理委員會內置主住委員一名、副主住委員一名、環境委員四名、設備委員四名,其職位皆由福利大樓住宿員工互選之。(二)委員職務由福利宿舍住宿員工半數決定執行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三)委員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住委員負責召集,主住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副主住委員召集。(四)管理委員會議由主住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以通過執行,後補委員得列席會議。(五)管理委員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並將會議記錄公告之,會議記錄正本應妥善保管建檔。(六)任何委員如因離職或搬離福利大樓而喪失所有權者即喪失其委員資格,得由委員會另行推薦遞補之。管理委員會因故停止職務之人數已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時,住戶應行互選委員補足,其任職同原任委員。(七)管理委員有重大違失之情事經處以罰則後,仍不改善,得經住戶大會會議之決議停止其職務。(八)管理委員會之職務1.住戶大會決議事項執行。2.住戶大會及臨時會之召集。3.活動計劃、活動報告、住宿問題提出、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4.共有部份之清潔、維護、保存、修繕及設備改良。5.全體住戶共同事項、應改善之建議。6.住戶糾紛及違規事之調處。7.規約正本、會議記錄及有關文件之保管。8.其他規約所定之事項。二、管理委員會職掌:1.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為當然之法定代理人,綜理社區管理、改革事宜,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並督導推行,策劃社區管理改善發展事宜。主任委員有權裁決未及開會決議之管理事項,但事後須各委員追認同意通告全體住戶。2.副主任委員:輔助委員之工作事宜,於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掌及負責策劃、督導及項會議之籌備,福利治制委員會對內、外事務之協調聯繫及住宿員工間糾紛之調解,福利宿舍內違規擺設之勸阻,慶典活動之協調及協辦。3.環境委員:負責福利大樓宿舍所負責的環境整潔及噪音的問題處裡,必要時,必須由環境委員適時的與內部住宿員工提出糾正及限期改善.4.設備委員:負責福利大樓(宿舍)內各項公共機電設備之督導,使公共設備得以正常運轉。三、管理委員所享福利:1、委員:每月得享公司補助獎金80元。2、表現優良委員:由住戶每月推選一員保現優良委員,獎勵50元第四章管理公約一、設備管理(一)設備維護:本福利大樓各項公共設備,如已使用超過年或因設備經過多年須要修護或換新時,經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定後,告知管理部總務課修理或更換之。三、住戶守則1.各住宿員工不得佔用公共場所或在期間堆置傘架、傢俱、空箱等物品而妨礙該場所之正常使用。2.各住宿員工不得任意在門外或公共場所設置神位及燃燒香紙。3.搬運傢俱時應注意電梯載重量及尺寸,若有擦損電梯,使用戶應負責賠償。4.垃圾應放入塑膠袋內密封後,放置於一樓垃圾集中區,由清潔公司每天派人按時清理。5.各住戶陽台圍牆上,不得擺設盆栽,室內外所有排水管道口,過濾網勿取下,以免雜物堵塞排水管。6.本大樓不得飼養家畜,寵物之飼養以不紡害他人安全、安寧為原則。7.易燃性、易爆性等危險物品,不得攜入及存放。8.各住戶切勿堵塞防火道,不得任易破壞一切消防設備及公共設施,否則照價賠償。9.各住戶外出時,應關妥門窗。若發現不認識或可疑人員徘徊時,請通知管理室處理。10.各住戶平時多關照多聯絡認識,以防止宵小竊盜,發揮守望相助之功能。11本大廈各項公共設施、設備超過使用年限或即將損壞時,由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決議通過以業務連絡單通知管理部總務課修理或更換之。12.本福利宿舍內不得聚賭、酗酒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四、緊急事件處理措施1.火警發生時,應保持鎮靜,將確實位置及火勢大小通知管理員,火勢尚未漫延,先嘗試用就近之消防設施滅火,否則按下火警警鈴,由宿舍管理員撥一一九請求救援。2.聞火警警鈴響時,人員務必由安全梯疏散,視火勢大小,電梯將管制使用,以防止電源中斷或設施破壞。3.宿舍管理人員發現火警訊號或接受通知時,務必前往瞭解,再通知一一九,然後管制電梯,管制大門口車輛以待消防車停靠。4.煙霧濃密時,應儘量貼近地面,並以濕毛巾遮蓋口鼻,若所有安全梯均被煙火阻絕未能及時逃往樓下者,則應向樓頂暫避等待救援。5.請將門窗關妥,以防宵小乘亂潛入行竊。7.發現竊盜立即撥一一○報案,並通知管理室處理切勿移動現場任何物件,等待警方到場處理。8.發現停電情況,請通知宿舍管理員查明原因,若使用蠟燭照明離開前先要熄滅蠟燭並將門窗上鎖。9.颱風時請各住戶縛緊容易被風吹倒之物件,並緊扣門窗。第六章宿舍管理員守則一、管理員之任務(一)推行本木樓內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二)負責本大樓內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盜、防竊、防火。(三)協助住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四)舉報違規營業及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使用。(五)設簿登記本住宿員工紀錄。(六)負責與當地公安機關保持聯繫。(七)其他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八)罰款二、違約告之與禁制本大廈住戶如違犯本公約之任何規定者,由負責業務委員協調勸導,再犯則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以書面信函糾正。情節嚴重者將會同管理部總務課辦理,或尋求公司處罰規章解決。三、違規責任本大樓住戶員工如有違犯前列規定者,均應處理至恢復原狀或全數負責賠償,其所需費用及因執行時及他人財務,均由該住戶全數負責。住戶負有其眷屬違犯本公約行為之責任。本大廈任何費用如由租用戶繳費而租用戶拒繳時,仍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繳交。四、違規處罰本大廈住戶如有違犯本公約行為造成侵害公益,得經管委會裁定後,禁止該住戶使用公共設施及設備之權利行為嚴重者搬離福利大樓第七章附則一、公約制定與修訂:(一)本組織章程及管理規則可視需要,由住戶大會討論修訂,但需經出席戶數三分之二同意。其他有關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效力與本公約同。(二)臨時事項授權主任委員,以通告方式公佈實施,若需長期執行仍需交管理委員會決議。(三)本管理組織章程與管理規則經福利委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二、未盡事宜:上列各款不明確處悉依管委會決議解釋之,本公約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總經理協理副理福利專員(呈閱後,請在以下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