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投保实验报告心得范例【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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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投保实验报告心得范例【汇集4篇】【前言导读】由网友为您整理收编的“出口货物投保实验报告心得范例【汇集4篇】”精选优质范文,供您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出口货物投保实验报告心得【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心,促进公司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管、群众监督、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规范。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齐抓共管,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公司各科室负责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各科室人员对本科室负责人负责;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依据职责对上一级领导负责。第五条公司各科室可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全方位的检查、监督职能,其它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公司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章各级机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工作职责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定于每季度初召开,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审定;3、负责贯彻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条令的落实;4、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方案及重大安全事宜进行审议决策;6、负责对年度安全管理计划进行研究,明确安全管理指导方针、工作原则及相关的主题活动;7、根据制定的安全目标、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分析阶段生产形势,针对安全管理实际提出相应对策,督促下属及相关科室贯彻落实;8、监督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9、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审定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的重大奖惩。10、审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出口货物投保实验报告心得【第二篇】规范是采购文件的准绳,阳光是采购文件的生命。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制定划出了“警戒线”,守护了采购文件的公正性。百花齐放,负面清单在路上春和景明,百花盛开。我国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也呈现出一派“绚烂多姿”的景象。据记者统计,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和宁夏七个省份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其中,福建早在2016年5月就发布了相关文件,而其他省份的制定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两年。除了《某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这样的“名字”外,青海发布的是《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福建的则是《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据了解,青海和福建制定的这两个文件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负面清单。青海将禁止性条款分为强制性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福建则分为了强制性、参考性和指导性三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不是完全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外在形式不尽相同,制定主体也略有差异。湖北是由其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部门)研究制定的,而其他省份则是由财政厅(监管部门)发布的。省级层面在行动,市级单位也不甘落后。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丽水市、山东省的青岛市和滕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以及深圳等地也开始逐步试点。但业界也传来这样的声音:“为什么他们不制定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一位网友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上就这样留言到:“对于黑龙江推行的负面清单规范政府采购,我省是否推行?还是有另外的举措?”该省财政厅的回复如下:目前财政部尚未研究和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也未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广东省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执行,及时规范和纠正采购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同时,广东省也在积极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作,如目前省教育厅正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部署并结合本省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点经验情况,继续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工作。据悉,广东省教育厅于2017年11月发布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另外,像江西省虽未正式出台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但是其有专门针对某一行业的。比如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于2017年9月颁布了《江西省电子信息行业政府采购招投标负面清单(信息系统工程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丝不苟,四类内容备受关注一张清单映衬采购初心,四类内容折射采购精神。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及标准四类内容成为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聚焦点。纵观各地的负面清单,在资格条件方面,“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被列为前三甲,同时,“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要求供应商从业经验达到一定年限”等都是被禁止的高频词。当被问及上述内容是如何筛选出来时,有业界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如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等等,根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设置了上述内容。另一方面,有些条款是为了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限制从业经验为例,和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较难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再对他们的从业经验加以要求,那么能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就会更少。关于商务条款,被多次提到的是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等。对于采购需求,一些涉嫌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被再次“禁言”,如,“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另被重点“监控”的还有:“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也被强调禁止。与此同时,湖北、青海、福建等地还对“★”号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湖北省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就提出,“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应被禁止。“采购需求中的一些禁用条款,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行为划出了‘红线’。”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如果采购人事先已有“意中人”,或者出于维护地方利益、团体利益的需要,则往往会利用其主导采购交易活动的优势和便利,在编制采购需求时设置一些倾向性条件和要求,以达到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目的。这类违法行为较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按照某一(或某些)特定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合的条件,设置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要求,设置排他性要求以降低竞争程度等。“事实上,上述‘禁用’的采购需求内容很多都是在信访举报或质疑投诉中出现过的,甚至有些事项的发生频率还比较高。”西部某省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告诉记者,比如,有些代理机构曾把“计算机系统集成”这项国家已发文取消的资质作为采购需求,这显然不合理。在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两种情形被重点关注。价格问题“首当其冲”,如多地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价格分所占比重不符合相关规定”“设置最低限价”等是不得出现在采购文件中的。除此之外,非量化评审标准也被禁止进入采购文件,如,“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等等。上述西部某省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一步指出,关于负面清单中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的内容,其主要还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外还出于采购实践和评审专家权利两方面考量。比如,“在评审中不得设置最低限价”这项条款,87号令对此是明文规定的,但从实践来讲,采购预算和采购执行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如果采购对象的市价变得更低了,提前设置的最低限价很可能高于市价,这不利于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再以非量化指标为例,实践中评审专家评审的自由度往往过大,如果评审标准里都是一些“优良中差”的非量化指标,这就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主要源于三方面考虑,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以及中央关于清理区域性保护措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精神和要求。”福建省的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总结到。刚健中正,法律依据彰显权威三尺之律,绳四海之人。所有出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省市都在通知中开宗明义地讲到,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另外,“细心”之处还见于,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等地针对每一项禁止性条款都单独列出了法律“凭据”。记者整理发现,各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级。第一“梯队”是国家层面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第二“梯队”是部门规章,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等,第三个层面的则包括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等。为了防止负面清单“水土不服”,湖北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还依据了一些当地的规章制度,如,《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等。出口货物投保实验报告心得【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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